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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高加強語言文字評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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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高加強語言文字評估方案

          一.指導思想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已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重新修訂《*普通高等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方案》(以下簡稱《評估方案》)的法律依據。

          2.教育部、國家語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語用[*]1號)對學校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目標及工作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這是組織評估的工作依據。

          3.根據已評估高校的工作實踐經驗,考慮到語言文字規范化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應按照語言文字的內在規律,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工作,因此,對現階段高校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應從合格達標評估開始,逐步提高。

          二.評估目的

          語言文字工作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落實科教興市戰略、推進現代化建設事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高校是人才聚集的文化知識高地,也是語言文字應用的重要領域之一,在語言文字規范化方面理應做得更好一點,在全社會發揮示范和表率作用。

          1.進一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提高廣大師生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知曉率,牢固樹立語言文字使用中的國家意識、法制意識和現代意識。

          2.進一步加強學校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加大管理力度,健全機構,建章立制,把語言文字規范化要求納入學校的培養目標和有關課程標準,納入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納入學校工作日程和常規管理,滲透到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社會實踐等教育活動中,使語言文字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3.進一步推動高校提高語言文字規范化水平,努力創建規范文明的語言文字應用環境,使學校的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水平適應*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的要求,在全社會語言文字規范化方面發揮基礎、示范作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做出貢獻。

          三、評估內涵及標準

          從評估目的出發,重點評估學校在開展語言文字工作過程中的工作定位、宣傳力度、管理體制、工作措施以及工作效果等五個方面的情況。整個評估指標體系分為兩級指標,其中一級指標五項,二級指標14項。為突出評估重點,二級指標中,有6項為核心指標(注有*號)。(詳見《*普通高等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指標內涵及標準》)。

          四、評估的基本原則

          1.堅持“重在建設,重在過程,重在實效”的指導思想,把評估作為推動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手段。

          2.采取學校自評和專家評估相結合的原則。在學校自查整改、推進工作、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由專家組進校進行實地考察,并根據考察結果作出綜合性考察結論建議,既充分肯定成績,又要實事求是指出存在問題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定量指標是定性評價的依據,定性指標則從發展性角度進行分析,給學校以可持續發展的工作導向,通過定量與定性的綜合考察和分析對學校進行科學、客觀、全面的評價。

          4.堅持實事求是和客觀公正的原則,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反對走過場。

          五、評估的實施

          (一)組織領導

          1.評估工作由*市教育委員會和*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共同領導。由*市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處和語言文字管理處具體負責。*市教育委員會和*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審定評估方案,批準和宣布評估結論,接受和處理評估仲裁事宜。

          2.*市教育委員會和*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委托*市教育評估院負責組織評估工作。

          (二)評估期

          評估期一般為3年,學校接受評估時須提供3年的工作資料。

          (三)評估結論

          1.評估結論分為合格(達標)、暫緩通過和不合格三種。

          (1)凡每條二級指標有三分之二以上專家組成員評審為合格,則該條指標為合格。

          (2)14條二級指標≥75%評定為合格(即11條),則學校總評為合格(達標)。

          (3)14條二級指標中有9-10條評定為合格,則學校總評為暫緩通過。

          (4)14條二級指標中只有8條及8條以下評定為合格,則學校總評為不合格(未達標)。

          (5)6條核心指標其中有任何一條評定為不合格,則學校總評為暫緩通過。

          (6)6條核心指標其中有任何2條及2條以上評定為不合格,則學校總評為不合格(未達標)。

          2.對暫緩通過的學校要求在評估后寫出整改報告,并在半年內完成整改,接受復評。復評仍未通過者為不合格學校,繼續整改,二年后方可申請再評估。

          3.評估后,如發現學校在貫徹執行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上有重大問題,經核查證實后,即取消其合格資格,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一年后再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