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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實踐廉政建設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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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實踐廉政建設整改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落實全市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的要求,不斷推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確保學校與市教育局簽訂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內容落到實處,按照“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與參與”的要求,建立健全我校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使我校的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切實負起應付的責任,現制定了我校20*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案。

          一、組織領導

          我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領導組成成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副主任:*成員:*

          二、責任分工

          (一)校級領導班子成員責任分工

          黨委書記*:對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廉潔履職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直接所轄的黨政辦、高一年級、各黨支部書記等干部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校長*:對學校行政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對直接分管黨政辦公室、高三年級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直接所轄的中層干部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副校長*:對直接分管的教務處、教科處、高二年級的黨風廉政建設及所轄中層干部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副校長*:對直接分管的總務處、初中教學部、對外合作部的黨風廉政建設及所轄中層干部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紀委書記、副校長*: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施意見的部署、檢查、貫徹落實負主要領導責任;對直接分管的德體藝衛處、紀委、工會、保衛處的黨風廉政建設及所轄中層干部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中層干部責任分工

          各處(室)正職中層干部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直接分管工作的黨風廉政建設及所轄副職中層干部、工作人員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是第一責任人。

          各處(室)副職中層干部對直接分管工作的黨風廉政建設及所轄工作人員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是第二責任人。

          各黨支部書記對所屬支部委員、支部黨風廉政工作負監督、檢查、查處責任;對所屬支部黨員的廉潔履職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責任內容

          (一)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工作日程,納入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緊密結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實行“一崗雙責”,簽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二)按照黨風廉政建設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指導、督促,盡快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尤其在對管人、管錢、管物等的建章立制中,要論證和健全完善有效防范腐敗發生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加強對所轄部門干部教職工的黨紀、政紀條規的學習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廉潔準則》教育,有針對性地提出自律要求,不斷深化所管轄干部的廉潔自律工作。

          (四)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部門及干部發生的違法亂紀問題或不正之風,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同時要向校黨委、紀委匯報,并積極支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五)校級領導干部、中層干部要認真按照《廉政準則》和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搞好自身的廉潔自律,樹立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做廉潔、勤政的表率。

          四、責任考核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廉潔自律的履職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考核。校級領導干部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市教育局進行考核;學校中層干部由校黨委負責,學校紀委牽頭進行考核。

          (二)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校級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期末、年終工作述職要對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及個人廉潔,履職情況進行述廉總結、匯報,接受組織和群眾的檢查監督及考核。

          (三)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等次為:認真履職、基本履職、未能履職;廉潔自律考核等次為: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

          (四)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要與考核干部和民主測評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教職工的意見,由學校紀委牽頭,會同教代會組織教工代表進行民主測評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歸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對干部業績評定、評優、續聘、晉職的重要依據。

          1、在“雙廉”考核中獲得“認真履職”及“信任”考核等次的干部,由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給予表彰獎勵,并具有優先評優、續聘和優推選拔權。

          2、實行“雙廉”考核“一票否決制”。對獲得“未能履職”及“不信任”考核等次的干部,取消評優、續聘及被推薦選拔權。

          五、責任追究

          (一)領導干部違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要求,應追究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組織、人事部門和有關黨組織組成調查組,查清情況,并向黨委作出報告。對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委提出處理意見;對應給予組織處理的,由黨委和黨政辦部門提出意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領導干部違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要求,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四章第十二條,追究責任。

          (三)領導干部不能認真履行要求的領導責任,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

          (四)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地認定有無領導責任或領導責任的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