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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全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順利實施,保障師生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83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金政辦發〔2009〕75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時間和范圍
實施時間:2009年--2011年
實施范圍:全市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舉辦的所有各級各類中小學校。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工作目標:通過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開展抗震加固、提高中小學綜合防災能力,使全市中小學校校舍達到國家規定的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并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臺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主要任務:從2009年開始,三年內重點完成:1.對洪澇災害、山體滑坡和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中小學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完成遷建避險、提高綜合防災能力任務;2.對存在消防和雷擊安全隱患的中小學校舍的設施完成整改任務;3.在選址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對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對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務。
三、工作步驟
(一)對中小學校舍進行全面排查鑒定。按照國家的校舍安全技術規范,集中全市的專業人員,分成若干小組,對各級各類中小學現有校舍(不包含在建項目)進行逐棟排查鑒定。做到"縣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評估鑒定報告,建立每幢校舍綜合安全檔案。
校舍排查工作要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校舍鑒定檢測工作必須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根據排查、鑒定結果,結合中小學布局調整和正在實施的破舊校舍維修改造,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三年總體規劃和分年度的實施計劃。2009年度加固、改造計劃在2009年8月31日前編制完成,三年總體規劃及2010年、2011年加固改造計劃在2009年12月31日前編制完成。
(三)區別情況,分類、分步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根據評估分析論證結果確定治理或避險搬遷;對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進行加固改造;對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危房進行集中重建;對根據學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確保立即拆除;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并嚴格執行。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建設。新建校舍選址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汶川地震災后重建學校規劃建筑設計導則》規定,并避開有隱患的河流水庫、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儲灰庫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災區。
部門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舍安全工程由舉辦方負責實施。
四、資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經費納入義務教育校舍維修改造資金予以保障;高中段學校按隸屬關系和辦學體制統籌落實校舍安全工程資金。部門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舍安全工程資金由舉辦方負責,政府給予指導和實施監管。
按照"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管理,規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經費,杜絕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學校舉辦單位要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定和落實有關規費的減免政策,切實節約投資。
要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校舍安全工程實行國務院統一領導,省政府統一組織,市、縣政府負責實施,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為扎實推進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市政府成立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立排查鑒定組、項目實施組、資金籌措組、監督檢查組等若干專業組,由相關部門領導擔任組長,具體負責。
市校安辦和各工作組要在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舉全市之力,統一組織對校舍的逐幢排查和檢測鑒定,審核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具體組織工程的實施,落實施工管理和監管責任,按進度、標準驗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學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檔案。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校舍安全工程。
各有關部門要抽調專業人員,共同參與按時完成所分擔的任務:市教育體育局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的總體協調,校舍的遷建、重建和加固改造;市國土資源局、水利局等負責校址避開洪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和有隱患的河流水庫、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灰庫等建筑物下游易災區的排查鑒定和整改方案制訂;市建設局、建管局等負責中小學校舍結構、質量安全的排查鑒定和檢測,逐校、逐幢形成評估鑒定報告,提出加固改造建議方案,協助市教育體育局完成D級危房的重建和C級校舍的加固改造;市氣象局負責校址避開臺風易災區和存在雷擊安全隱患中小學校舍的排查鑒定和整改方案制訂;市消防大隊負責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中小學校舍的排查鑒定和整改方案制訂;市科技局負責存在地震安全隱患的中小學校舍的排查鑒定;市財政局負責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資金的籌措和撥付;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的監督和審計。其他部門負責相關任務的完成。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過程中和實施后,如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死亡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所涉及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依法處理;建設、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與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對項目依法承擔責任。
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陽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過程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度和實施結果等向社會公布。項目根據上級的要求和規定,通過招投標、直接委托等辦法,落實校舍安全的排查和鑒定機構。建設和驗收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實行項目進度月報制度,各排查鑒定小組和項目學校要在每月底前將工程進展情況報市校安辦,同時項目學校要把工程作為校務公開內容。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建立有效監督機制,防止腐敗現象。加強對工程的檢查。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要根據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力量,對全市校舍安全工程開展檢查指導,并通報有關情況,并要把進度情況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