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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以獎代補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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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以獎代補整治方案

          各村(公司)、社區:

          一、獎勵辦法

          村、社區一級調解的獎給集體,責任區工作人員調解的獎給個人。具體按照矛盾糾紛的難易程度和調處結案方式的不同,按以下辦法給予獎勵:

          1、簡單矛盾糾紛(包括: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贍扶養糾紛及其它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民事糾紛)。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綜治責任區受理的簡單矛盾糾紛,調處成功并簽訂調解協議書,協議履行完畢的,街道每件獎勵50元。

          2、一般矛盾糾紛(包括:宅基地糾紛、土地、山林等承包糾紛、各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五人以下的勞資糾紛、三人以下的工(雇工)傷糾紛及其它案情比較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綜治責任區受理的一般矛盾糾紛,調處成功并簽訂調解協議書,按規定制作案卷材料,協議履行完畢的,街道每件獎勵100元。

          3、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包括土地、山林等權屬糾紛、因各種因素引發的10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有群體性上訪或械斗傾向的糾紛、有民事轉刑事傾向的糾紛、涉法涉訴糾紛、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糾紛、五人以上的勞資糾紛、三人以上的工(雇工)傷糾紛或調處標的10萬元以上的糾紛及其它案情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綜治責任區受理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調處成功且按規定制作案卷材料,協議履行完畢的,街道每件獎勵200元;重大疑難糾紛雖未調處成功,但有效阻止了矛盾的激化,當事人聽從建議和勸導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處理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綜治責任區按照要求進行登記且制作案卷材料的,街道每件獎勵100元。

          4、對一些特別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根據調委會或調解員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具體研究進行個案獎勵。

          5、設立調解工作規范化獎。每年對各調委會的調解工作進行評比,對調解成功率高、臺賬健全規范的設立三個獎項,一等獎一個,獎勵1000元;二等獎二個,各獎勵800元;三等獎三個,各獎勵500元。責任區的調解工作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責任區綜治工作考核。

          6、對調處跨村、社區、企業、責任區的矛盾糾紛的,本街道范圍內不同調委會和責任區間的調解員可分別計獎。

          二、獎勵范圍

          對人民調解工作實行“以獎代補”,是指每年對街道范圍內各村、社區、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各綜治責任區調處矛盾糾紛工作給予適當獎勵的一種激勵機制。根據調處矛盾的難易程度(簡單矛盾糾紛、一般矛盾糾紛、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和調處結案方式,每年在區財政給予一定獎勵的基礎上,街道財政再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審核和發放

          “以獎代補”的審核按季度進行。

          1、各村、社區、企業調委會及責任區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號前將本季度所受理并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登記簿、調解協議書和調解案卷報送司法所審核。

          2、司法所對報送的調解糾紛進行統計、審核和匯總,對達到要求的案件數量進行登記統計,報送街道綜治委審批。

          3、獎勵每半年發放一次,憑司法所出具的統計報表、經街道綜治委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由街道綜治辦統一發放,發放時間為當年7月和次年1月。

          四、有關文書要求

          1、轄區發生的所有民事糾紛,調委會和責任區必須認真按登記簿規定進行登記。

          2、簡單矛盾糾紛的調解,必須有人民調解協議書和協議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人民調解協議書包括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含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案由、糾紛簡要情況、調解經過及協議達成具體內容、雙方當事人簽名、調解人簽名、協議簽訂時間、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等。

          3、一般矛盾糾紛、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解,必須做到一案一卷,各種調節文書制作規范、相關證據材料齊全、案卷裝訂有序并有相應的證明材料。調解案卷具體包括調解申請表、調解登記表、調查筆錄、調解通知書存根、調解筆錄、調解告知書、調解協議書(內容要求同上)、送達回執、結案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村、社區和責任區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把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認真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

          2、務實創新,開拓進取。各級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要切實把握“以獎代補”的大好時機,進一步深化和發揚“楓橋經驗”,立足本地實際,找準載體和結合點,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3、對弄虛作假,虛報糾紛調解成功件數的,發現一件扣除雙倍獎勵,并予以通報批評。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開始試行,未盡事宜由街道綜治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