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安監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設置范圍
此次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工作僅涉及*等十一個鎮。上述地區今后將不再設置季節性臨時經營網點。
二、設置原則
本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總量控制、方便群眾”的原則進行零售經營網點的設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審批原則,統一有序開展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工作。
三、數量控制
零售經營網點設置數量要綜合考慮當地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習俗習慣、現有零售經營網點數量等情況。既要滿足當地群眾需要,又要有利于壓遏非法經營活動,引導群眾在正規銷售網點購買合格產品,減少因劣質煙花爆竹引起的人身傷亡事故。在設置時,集鎮范圍(包括緊靠集鎮的村莊)的零售經營網點之間距離要嚴格把關,必須保證相距50米以上;農村地區居住相對集中的每個自然村允許設置一家零售經營網點。
四、網點基本條件
1、建筑物必須是磚混或鋼筋混凝土結構,耐火等級符合要求;高層建筑物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經營網點(須九層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
2、周圍100米范圍內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場所、儲存倉庫;與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營業場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離;50米范圍內不能有政府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大型商場超市、老年活動室等人員聚集場所;距離原有的煙花爆竹長期零售經營單位50米以上;25米范圍內沒有明火作業場所;集貿市場、超市內不得設立零售點。
3、須采用煙花爆竹專營店形式或在經營其它商品的店內留出相對獨立的區域,設置專用銷售柜臺進行兼營。其它商品的經營不得明顯影響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4、經營場所內用于煙花爆竹銷售的面積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經營場所周邊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員疏散,集鎮內還須保證消防車輛能順暢進出。
6、零售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體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時間要求
(一)布點階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報名登記(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在《*日報》等媒體煙花爆竹網點設置通告,申請者到所在鎮安全生產監管中隊咨詢增設工作要求,填寫《*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申請書》。
2、經營場所檢查及篩選(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組織現場踏勘,檢查申請網點的基本條件是否具備。凡符合基本條件但因各報名網點之間存在間距沖突(不足50米)或數量限制時,要優先選擇專營店形式的申請者;若相互之間條件相同,則從中抽簽產生。經營網點檢查篩選結果要進行公布。各中隊須在7月15日前將《布點申請書》報送市局。
3、布點核實及頒點通知書(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組織人員進行核實,并對符合條件者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通知書”,此“通知書”作為企業參與下一步正式申報時的憑據。
(二)申報準備階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點通知書的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申報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各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要指導督促企業做好準備工作。
1、辦理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手續。
尚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原有工商營業執照中的企業名稱欄為空白)的申請人,應盡快到當地工商所辦理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手續。
2、經營場所及設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經營、儲存場所的場地準備;配備滅火器材(經營、儲存場所須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滅火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經營、儲存場所須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安全警示標記);經營場所內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專用柜;經營及儲存場所內電線須采用套管(明線)或埋墻(暗線)處理;經營場所裝璜時須選用不燃材料;煙花爆竹須單獨存放;經營單位店面須設置明顯的煙花爆竹零售標識。
3、制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
由市煙花辦統一起草相關的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統一規定樣式、統一發放;經營單位須將相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掛放在墻上醒目位置。
4、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零售經營網點的從業人員須參加煙花爆竹經營安全上崗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每個網點參加培訓的人員數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必須參加)。
5、委托安全評價
經營場所申請存放量超過50箱或設有專門儲存場所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需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確認符合安全條件。
注:經營單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評價為省局最新規定為準。
(三)審批發證階段(20*年9月16日開始)
1、申報材料要求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申領《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②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書復印件;
③相關人員培訓考核證書復印件;
④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示意圖;
⑤零售場所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書;
⑥安全評價報告書及整改確認書或煙花爆竹存放承諾書。
⑦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通知書(復印件)。
第⑥項材料說明:按規定需要做安全評價的經營單位須提供安全評價報告書及符合安全條件的整改確認書;儲存場所須提供倉儲設施平面圖。按規定不需要做安全評價的經營單位須提供承諾書(承諾在經營場所內煙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且不私自設置倉儲)。
注:以上7項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上封面、目錄。
2、申報審批程序
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所在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審查簽署意見后,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②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后,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或不予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在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開始營業。
六、其他
本《實施方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