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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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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交流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輔導講稿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安排,今天上午,我同大家一下交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心得體會。

          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與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經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5月1日,一法一規同步實施。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下面,我從三個方面談一談學習的心得體會:

          一、頒布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道路交通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城市道路擁堵問題日趨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持續多年上升。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從1986年的29萬起上升到2003年的66.8萬多起,死亡人數由5萬人翻了一番。大多數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擁堵現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擁堵問題更為嚴重。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因素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劇,道路建設和安全管理設施跟不上機動車數量的增長,相當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導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隱患增加;二是摩托車和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通常所指的農用運輸車)、拖拉機等安全性低的車輛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絕大部分,這些車輛以及拼裝車、報廢車上道路行駛,必然帶來眾多安全隱患;三是違反交通法規現象十分普遍,群眾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車混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響了通行效率和安全。僅2004年,全國共查處超速、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載客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2.1億起。違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亂是危害交通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前,由于缺少必要的、高層次的法律依據,許多內容沒有法律規范,直接影響了改善道路交通環境,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與準確性。

          因此,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出臺一部高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給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機與活力,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也給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一年來,雖然在短時間內由于配套的法規、措施和技術手段沒有及時跟上,造成基層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但從總體上看,我省和全國一樣,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況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的原則,執法更加規范、文明、科學,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有所增強,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轉,交通事故四項指標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人為本,強調保護人的生命安全。從這個指導思想出發,確定了它的根本出發點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基本原則是依法管理、方面群眾。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條,一萬五千多字,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責任、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八章。它從我國道路交通的實際出發,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活動中交通參與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全面規范。主要從以下九個方面作了調整和規定:

          (一)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職責,政府及其他單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多年來,由于體制的原因,在車輛牌證管理、駕駛員技能考試和道路安全暢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矛盾突出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著“精簡、統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則,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執法主體,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的混亂。同時,根據現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如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是道路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保養及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規劃、施工、維護等。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牌證,實行管理。

          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的普及性、廣泛性和長期性,為切實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質,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義務,義務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樣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完全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由交通警察“單打獨斗”的局面。

          (二)通過設立機動車登記、檢驗、報廢制度,杜絕不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機動車作為高危運輸工具,在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中,相對行人、非機動車,扮演的無疑是強者的角色。機動車的安全性能,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技術標準,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根據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實踐證明,實行登記制度和檢驗制度,對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隱患,發現走私、盜搶及拼組裝車,促進駕駛人對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以及減少環境污染,有著重要作用。報廢汽車上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隱患之一,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和農村,這個問題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報廢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三)通過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促進社會穩定

          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是考慮到交通事故的多發性和危險性。交通事故發生后,善后處理工作難度較大,作為責任方的機動車所有人往往無力承擔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據統計,《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前,我國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約有三分之一未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面對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現,保險公司要負擔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和事故賠償費用,不僅力不從心,而且也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及時處理交通事故,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消除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建立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制度,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對以下情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保額不足,二是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三是肇事后逃逸。這樣就保證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傷者得到及時救助和賠償。目前,國務院關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和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有關法規尚未出臺,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執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如何應對交通事故發生后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是當前執法中的一個難題。

          (四)對非機動車性質的界定,不僅解決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屬性問題,也使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難題迎刃而解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來在我國發展很快,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或政府規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車上路以后,作為普通自行車的延伸產品,電動自行車受到廣大交通參與者的青睞,迅速發展起來,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車的趨勢。《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將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歸類于非機動車,在設計時速、行駛速度上作了限制,從而解決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屬性問題。同時,考慮到地區特點,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此類車輛是否需要登記。

          (五)在保持法律連續性的基礎上,規定基本的通行規定,并授權下位法進行具體規范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從1988年開始實施,經過十幾年的貫徹執行,許多通行規則已深入人心,并在實際生活中被廣大交通參與者所遵守和執行。為保持法律的延續性和有利于新法的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原法規中合理的成份,將右側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號通行、優先通行作為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現代交通的需要,明確了專用車道使用和通行優先權,規范了交通阻塞時的通行行為及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通行。特別是賦予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警告標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從通行權利分配上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

          對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權由國務院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此方面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對車輛行駛速度的規定,對遇交通堵塞時車輛依次排隊通行的規定,對經過無交通信號路口優先通行權的規定,等等。

          (六)改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明確交通事故認定的證據性質,充分體現對生命權的尊重

          與原來的道路交通法規相比,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變化最大的部分,不僅交通事故處理的主體、程序發生變化,事故認定的性質、范圍也有所調整。具體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充分尊重人的生命權,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有救治義務,盡可能地保護事故傷者的生命安全,醫療機構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

          2、實行事故現場快速處理,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3、取消了事故重新認定,規定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即進入調解程序,縮短了事故處理的過程,有利于當事人盡快得到賠償。取消公安機關前置調解程序,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在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無論是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還是因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只要是在道路上發生,都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

          (七)明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分擔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第三者責任保險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聯系起來,通過保險制度轉移、分散機動車高危險性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當責任限額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時,根據交通事故情況的不同,規定兩種原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駕駛人之間屬于平等的主體,不存在強弱的區別,負有同等的義務,根據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民法過錯責任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體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的責任承擔,是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這樣規定,是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前提下,本著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則精神,有條件地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八)完善監督制度,將行政監察監督、內部監督和社會公民監督等融入對交通管理的執法監督之中

          專設“執法監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個特色,在目前我國現有專門法中是絕無僅有的。雖然憲法、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對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強執法監督,保證執法公正,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出于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立法過程中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增加此內容。它從組織建設、職權、執法程序、禁止性條款、監督、處罰和處分等方面做了系統規定,以解決社會和群眾普遍關心的亂扣、亂罰問題,有利于監督我們的執法工作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體現了執法為民和依法接受監督的重要原則。

          (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數量迅猛增長,機動車駕駛人的數量增長更是驚人,機動車違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越來越多,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尤其是超載、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原法規都是罰款5元,處罰明顯偏低,收不到懲戒的效果。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罰款的幅度調整為:對一般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罰款處罰,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一般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酒后駕駛機動車、超載超員、無證駕駛、駕駛拼裝車報廢車上路、超速等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罰款的具體執行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權地方立法的規定及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規范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明確的主要是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作為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的自然環境、經濟發展狀況、人的文化素質等等方面存在眾多差異,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不同,管理也各有特點,一部法律不可能將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內容全部融入其中。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罰款幅度等問題上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作出規定,同時,根據我國的立法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保持與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規,從而解決本地在執行法律法規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根據上位法的授權,結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實際,對罰款的具體執行標準、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等作出具體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授權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作出規定的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

          《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法》第十八條二款: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法》第五十五條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條例》第七十一條二款: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執行標準,是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上位法的授權,應當是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是各地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和現實需要,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制定適當的處罰標準,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和實事求是;二是縮小自由裁量的空間,減少執法的隨意性,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省在制定地方立法時,應充分考慮到安徽作為農業大省,農業人口多,經濟發展相對東部發達地區落后的特點,具體罰款執行標準不宜選擇上位法規定的上限。對易于認定、情節輕微、可以當場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規定統一的處罰標準,盡量減少執法的隨意性,避免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罰人情款、態度款的問題,保證執法的公正性。這樣既有利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隊伍建設,也有利于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電動自行車與普通自行車相比,具有速度快、安全性較差的特點,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上路行駛的速度限制在每小時15公里,但實際上絕大部分已遠遠超過規定時速。由于電動自行車速度較快,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加強管理。同時,電動自行車發展速度過快,勢必對道路的暢通、生態環境等產生深刻影響。因此,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有利于對電動自行車的發展實行宏觀調控,有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有利于保障行人、騎自行車人的利益。

          (二)對上位法不明確或沒有規定的內容,從方便群眾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出發,進行細化補充

          在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過程中,由于配套措施不到位,有些規定不夠明確、細化,既給交通參與人遵守、理解法律法規帶來一定難度,也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嚴格執法造成困難。因此,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地方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的,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安全生產責任問題。上位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但具體到各職能部門,卻沒有作進一步的明確,因而在實際工作中,極易出現扯皮、推諉的情況,致使有些工作無法落實到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的維護,也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密切配合;既需要交通安全管理,也需要配套工程建設和源頭管理,特別是加強道路及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加強對駕校的管理,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管理等。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道路交通安全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因此,建議在我省地方立法中,應當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義務進一步明確。

          二是解決社會救助基金來源問題。在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由于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或機動車駕駛人未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無力承擔傷員救治療費用及賠償損失,往往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和賠償,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盡快通過地方立法解決部分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有利于解決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治費用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賠償,維護社會穩定。

          三是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方面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雖然在道路通行方面作了很多規定,但由于道路交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通行規則仍然有不完善、不周全之處,如對機動車在三條以上的機動車道上如何分道行駛,經過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機動車如何讓行,機動車在同方向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速度如何界定,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

          四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過于原則,配套的制度、措施又沒有及時出臺,加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復雜性、多樣性,造成當前事故處理中存在諸多棘手的難點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確定,以及保險公司在損害賠償中應承擔的責任雖然作了原則規定,但配套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配套法規遲遲不能出臺,帶來實踐中的諸多問題。通過地方立法對七十五條、七十六條進一步細化,有助于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總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實施,為道路交通指明了發展方向,也給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制基礎。作為政府管理道路交通職能部門的公安機關的一個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減少執法的隨意性,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合法、公開、公正、高效執法的實現。同時,我們殷切地期望通過我省地方立法,完成與上位法的配套工程,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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