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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院偵查改革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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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院偵查改革交流材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推進司法改革,進一步體現“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在這幾年的檢察改革中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刑事檢察工作中積極推行檢察引導偵查的工作機制。各級檢察機關逐步在辦案實踐中總結、摸索新的工作方法,即鑒于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目的的一致性,雙方應該在共同追訴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加強證據收集上的配合,形成合力,從而在偵監、公訴工作中廣泛開展檢察引導偵查工作,并在刑事追訴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在當前的工作實踐中,其具體作法是:

          ①是檢警雙方定期與不定期地通過召開聯席會議,提高辦案水平和證據意識,協調解決刑事訴訟中出現的問題。即與公安機關的各個辦案具體部門如刑警大隊、經偵大隊、派出所及法制辦公室召開聯席會議,就辦案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復雜、疑難的個案進行討論和研究,交流意見和看法,妥善解決分歧,統一思想認識,達成共識,從而建立與偵查機關的良好、合理關系,另外,就某些案件在庭審中辨護方的意見及法院裁判的意見從法理到司法實踐作出分析說明,并點評承辦部門在辦案中的成功作法或者尚需改進之處,從而引導偵查人員以庭審要求正確對待辦案中證據收集工作,更好地輔助檢察機關共同順利完成追訴犯罪的任務。

          ②重視大要案的親赴現場,強調對犯罪實況的親歷性與直觀性,并適時開展引導偵查取證工作。目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已經從象征性地蒞臨作案現場及參與重大案件討論發展到共同參與勘查犯罪現場和引導偵查人員調查取證的方面。凡轄區內發生的殺人、傷害致死、重大搶劫、投毒、放火、爆炸、劫持綁架人質、重特大惡性事故等案件,案發后,公安機關均及時通知檢察機關出席現場,檢察機關立即派員到場,了解案情,參與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幫助分析案情,研究偵查方向,完善偵查方案,從起訴與審判角度,指導偵查人員收集、固定各種證據。

          ③通過制作補充偵查提綱及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督導偵查機關完善證據體系,進一步引導其偵查取證工作。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偵查機關犯罪證據收集不及時、準確、完整,將難以達到指控犯罪的目的。因此,檢察機關因就案件的偵查方向、取證標準、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具體指導,實踐中,除了通過提前介入,及時審查案件材料,分析判斷證據以外,就必需加強與改進上述“兩書”的制作,即立足于起訴和審判對證據的要求,詳細羅列并闡釋偵查機關在偵查中必須繼續查證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同時就補偵的每一個項目分析論證其偵查目的、偵查方向、證據的規格及其標準,以利于偵查機關及時補充、完善證據體系,引導偵查機關完成偵查階段的查證工作。采用文字闡述及說明,強化針對性、說理性,不僅將引導偵查落實在了實處并有利于個案的刑事追訴,而且也有利于從整體上提高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和進一步規范調查取證工作,使檢警真正從根本上形成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合力,從而彰顯出檢察引導偵查的目標與價值,突出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

          通過上述作法,檢察機關提高了辦案的質量與效率,并加強了訴訟監督,有利于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同時,檢察引導偵查的工作實踐也為調整檢警關系提供了豐富而扎實的理論依據與實踐基礎。根據我國的國情及司法現實狀況,并考慮到歷史傳統,新型檢警關系應當實行檢察指導偵查取證的模式,同時強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能,形成檢察官控制偵查及指導刑事警察取證的類型。其主要特點在于刑事訴訟中調查取證活動的一體化、集約化,而不是檢察機關替代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與公安局合二為一,其最大的積極意義是在確立檢察機關訴前核心地位的基礎上兼顧揚長避短,因而蘊含著巨大的社會效益,即一方面利用偵查機關的專業能力及刑偵技術,就查找犯罪線索、調查事實真象及追蹤犯罪嫌疑人、抓捕罪犯以及審訊羈押發揮其長處,而由公安機關內部負責指揮與管理,檢察機關僅保留隨時知悉權及一般法律監督權,此外諸如政治保衛、治安防范及行政管理與處罰等,由于其與刑事訴訟并無直接關系,應當完全由行政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但另一方面,對于在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整個過程中,證據的甄別、分析和補充、固定以及強化與完善,構筑證據體系,形成強大的證明效力等則發揮檢察官的長處,均以檢察官的指示為依歸,刑事警察的查證工作成為檢察官審查起訴工作的一部分,從而使檢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活動有了充分的保障。這樣,檢警雙方既各自職責分明、特色突出,又能遵循刑事訴訟規律,始終圍繞著起訴與審判服務,同時,檢警關系也就突破了以往是兩道工序的鴻溝,形成了由檢警各自優勢構成的合力,雙方聚結成為一個強有力的控方整體,有利于共同來完成刑事訴訟任務。因此,這種模式不失為是我國當前打擊刑事犯罪及保障人權的一種最佳組合,也是體現“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更好地為“平安江蘇”、“法制蘇州”建設服務的有力措施。

          因此,探索、嘗試新型檢警關系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還應當在實踐中不斷地予以完善。為了保障及規范新型檢警關系機制的正常運作,筆者認為,應相應地確立下列措施:

          1、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知悉權。即公安機關一經受理案件就必須同時向檢察機關報送相關材料備案,具體來說就是公安機關就本轄區內重大治安事件、刑事發案情況以及偵破案件概況通過內部網絡及時向檢察機關公開,公安機關已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則應書面通知檢察機關備案待查。檢察機關就轄區內的違法犯罪情況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結合社情民意及群眾的申訴控告,列出工作重點,根據案件性質或者所屬地域指派主訴檢察官負責,再由主訴檢察官具體組織人員實施對偵查活動的全程監督與偵查指導。

          2、確立檢察官可以參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并且具有隨時調閱案件卷宗的權利,即規定主訴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隨時可以親自或者指派事務檢察官參與查勘、檢驗犯罪現場、詢問有關證人、扣押物證、書證等偵查活動以及組織偵查人員對所辦刑事案件的討論,同時也有權隨時調閱偵查卷宗,以審查偵查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就所收集的證據提出進一步開展偵查取證的指示,公安機關應予接受和采納。

          3、明確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的取證活動中處于主訴檢察官的輔助地位。即主訴檢察官可以要求偵查人員就有關案件偵查進展情況進行報告,可以親臨審訊現場,聽取偵查人員的訊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偵查人員對主訴檢察官就固定新的證據或者進一步收集罪證等取證工作的指示必須服從,必要時,主訴檢察官還可要求其出庭作證,以直接言詞證據的形式提供給法庭,并讓其接受詢問和控辨雙方的質證,以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

          4、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處分權以及調查取證裁撤權,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即對執法犯法、采用非法手段、途徑收集證據的刑事警察,具有可以提出批評、警告、停止偵查、建議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同時對于刑事警察在偵查取證工作中無正當理由不聽從主訴檢察官指示、拖延懈怠、久偵不結或者擅作主張、貽誤時機等行為,主訴檢察官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撤換偵查人員,造成一定后果的則有權直接提請主管部門予以懲戒,以保障主訴檢察官對偵查取證的主導地位及其應有的權威。

          5、建立刑事案件撤案備案制度。除了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備案審查之外,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決定撤銷立案偵查的案件也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特別是對于檢察機關已派員參與偵查及指示取證的案件,更應開展嚴格的審查,如發現公安機關撤案理由不充分的情形,則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并對有關偵查人員收集、補充罪證作出具體的指示,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不得拒絕或拖延。此外,要賦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權威,強化<<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即規定上述兩份檢察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公安機關接到后,必須限期做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如有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其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