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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加強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任前監督、程序監督、檢查監督,認真執行干部工作紀律,有效地保證了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質量,為干部制度改革積累了有益的經驗。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干部工作和干部隊伍中出現了
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也反映出我們在干部監督方面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對領導干部實施監督難;二是事前主動監督難;三是監督措施落實難;四是監督工作形成合力難。針對上述問題,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行為的處理規定》的要求,結合當前干部監督工作實際,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切實加強干部監督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在選人用人方面的監督
第一,要增強監督意識。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積極參與監督的意識。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主動參與監督,不僅有利于提高監督實效,而且可以起到帶頭和示范作用。二是自覺服從監督的意識。黨政“一把手”要克服特權思想,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三是監督地位平等的意識。在黨內,在全社會,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有擺正這種位置,才能自覺地接受監督,才能增強自我約束意識。
第二,要進一步加大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學習和貫徹力度。《條例》是我們黨規范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規,也是幾十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培養選拔干部工作的經驗總結。領導干部學習《條例》,就是要增強《條例》意識、程序意識、法律意識,在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上,帶頭講黨性、講原則、講紀律、講正氣,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
第三,要研究落實《處理規定》的具體措施。《處理規定》已經對領導干部在干部工作中的種種違紀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并提出了處理和處分意見。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條款執行起來仍然比較困難,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領導干部違紀行為的隱蔽性。比如,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封官許愿、跑風露氣的等等,正是對這些漏洞較多、知情者少、難以發現的問題,更需要研究制定出相應的制約措施,使隱蔽問題公開化、透明化,以便從源頭上堵住不正之風。
第四,要堅決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完善有關具體制度。堅決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是貫徹落實黨管干部原則、規范領導干部選人用人行為、提高選人用人準確性的重要保證。要針對現實問題,進一步完善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有關制度,并把這些制度作為必經程序固定下來.在集體研究決定干部任免時,要經過充分討論后,實行一人一票制進行表決,也可以探索無記名投票表決制,防止“個人說了算”和“跟風跑”。
第五,要采取措施,切實解決“上級監督不到,下級監督不了,同級不愿意監督的問題。一要加強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下級領導干部的監督。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必須對下級黨委貫徹執行《條例》和《處理規定》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帶有傾向性的苗頭和問題,要及時通報。二要堅持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加強黨內民主監督。對那些違背黨的原則選拔作任用干部的班子成員,要敢于批評教育,嚴肅處理。三要積極引導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必須拓寬群眾參與監督的渠道,保證群眾的意見能夠及時傳遞到組織部門;必須正確把握和引導社會輿論,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宣傳,弘揚正氣,反對歪風,強化監督。
二、進一步加強全程監督,特別是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重點環節的監督
必須抓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點環節,加大監督機構的參與力度,對重要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選拔任用實行全程監督。(1)在干部考察環節,要把好“標準關”。一看政治表現。包括、動亂期間的政治態度和表現行為;二看任職條件。包括干部學歷、年齡、任職年限、工作實績等方面是否合格,有無弄虛作假現象;三看民意反映。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測驗的情況以及有無賄薦、賄選、搞非法組織等活動;四看成現實表現。包括在重大事件中和關鍵時刻的表現,以及執紀執法機構提供的干部問題的查實情況,等等。(2)在干部醞釀環節,要把好“提名關”。干審機構要通過受理群眾申訴、檢舉、查閱領導成員的醞釀記錄等途徑,監督領導干部有無任人唯親、封官許愿、跑風露氣、營私舞弊等違紀行為,監督擬提拔對象有無賄薦、賄選、跑官要官、買官、騙官等違紀現象;監督干部考察機構有無歪曲事實真相、知情不報等問題。(3)在討論決定環節,要把好“審批關”。主要監督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一旦發現以書記辦公會或圈閱等形式決定干部任免,個別領導成員之間搞私下交易等違紀行為,領導班子成員和組織部門要及時向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匯報。(4)在干部任用前,要把好“公開關”。根據干部監督工作的實際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議繼續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即
:在干部正式任命之前,對干部擬任職務在一定時機(如組織進行考察前)、一定范圍內公開,以便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
三、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強制性
要從根本上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干部監督制度建設特別重要。制度更具有全局性、長期性、科學性,是實行有效監督的根本保證。當前
,一方面要抓好現有制度的落實,在嚴格執行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抓好新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干部監督制度與《條例》和《處理規定》相配套,向系統化、法制化的方向邁進。一是要結合干部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干部監督制度。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為主線,建立健全干部監督制度,包括監督工作原則、內容、方法、程序、網絡及紀律處分等內容,使監督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執法必嚴,使違法者警醒畏懼、無計可施。二是要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建立健全監督工作責任制。按《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監督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實行分級負責、一級管一級的辦法,使各級黨委、領導干部、組織部門及其干審機構既明確自己在干部監督工作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又要明確失職、瀆職行為將要受到的懲罰。三是要建立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有關制度,使之規范化。主要建立群眾舉報熱線電話制度、義務監督員制度、群眾來信來訪定期分析通報制度、輿論宣傳審查制度及社會監督獎懲制度等。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經過調查核實和組織處理,通過組織部門審查,可以公開的要在新聞媒介上公開暴光。四是要強化組織措施,嚴格執行制度。各級黨委要不斷增強法規意識,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要強化措施,敢動真格,對違反《條例》規定提拔任用干部的行為,一經發現,應立即宣布任命無效,絕不能搞下不為例;對違反條例的人,要及時追究責任,作出嚴肅處理,使那些在干部任用上搞不正之風的人,不敢妄動,不能得逞,使違紀違法者得不償失,以敬效尤。
四、進一步優化環境,推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健康有序地發展
首先,要繼續深入學習和宣傳落實《條例》,形成貫徹執行《條例》的良好氛圍。貫徹執行《條例》,加強干部工作監督,不僅僅是各級黨委、領導干部、組織部門的事情,而且也應當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干部要繼續深入學習《條例》,深刻領會《條例》精神,熟知《條例》的內容和要求。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通過黨校、行政學校培訓等多種形式,組織好黨員、干部的學習活動。新聞部門要主動學習和了解《條例》,認真分析研究問題,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同時,要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使《條例》深入人心,使廣大群眾了解黨的干部政策,做到監督有理有據。
其次,要充分發揮民主,不斷增強群眾的監督意識。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群眾有權監督干部工作。要使群眾明確選準用好干部與他們切身利益的關系,教育干部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謀利益,從而形成一種群眾自覺監督領導干部和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氛圍。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要強化群眾參與意識,對群眾檢舉、控告的有關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并把審查結果作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要正確引導群眾監督的方向,一方面擴大干部監督工作的民主程度,提高群眾監督水平,另一方面堅決反對捕風捉影、造謠中傷干部等行為。
其次,要充分發揮干審機構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正確處理好各種監督責任主體之間的關系。組織部門的干審機構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監督,這是黨內監督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表現形式。各級黨委必須高度重視干部監督工作,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確立干審機構在整個干部監督工作中的主導地位。黨委組織部門的干審機構對同級黨委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監督應當具有相對獨立性,對下級黨委選拔任用工作要加強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同級黨委選拔任用工作加強任前監督,一是要堅持認真填寫《干部任前監督表》。二是干部監督機構的負責人要參加討論研究干部的有關會議。只有這樣,才能把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干審機構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等執紀執法部門的聯系,通過健全制度、疏通渠道,主動聯絡,相互溝通,進一步做好干部違紀違法信息綜合交流工作。組織部門的干部考察任免機構要與干審機構密切聯系,主動參與、積極配合干部監督工作,為形成“大監督”的工作格局,提高選拔任用干部工作質量,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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