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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程序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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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程序法意義

          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遵循的原則、方法、措施、時限、順序和步驟。程序法與實體法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缺一不可。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普遍存在。必須對輕程序問題加以糾正,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在健康軌道上發展。

          一、遵循法定程序的現實必要性

          我國的程序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每年的執法檢查中都不難發現違反程序法的問題。諸如,超期羈押、違反告知程序、無視送達程序、剝奪當事人的訴權、對律師參與訴訟設置障礙、案件久拖不決、甚至刑訊逼供等。這些問題導致的后果是令人擔憂的。首先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甚至剝奪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其次,滋生了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利于政法隊伍建設,有損于整體執法水平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部分干警執法意識不強,對公平正義理念的豐富內涵理解的不透,及時高效沒有體現在工作中,認為只要在法定時間內辦結案件就不違法,沒有真正從尊重人權出發,抓緊時間偵結。只問結果不重過程,這種故意根源于官僚主義和腐敗問題的存在,有其“人治“的思想淵源。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人為本,維護廣大人民和利益。客觀上則主要是部分干警將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識加上習慣做法去應付辦案。當然也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不便于操作性。法律的規定性和實際的可行性尚有距離。

          二、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的重要性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的核心在于確立和實行依法辦事的權威標準。崇尚法治高于任何個人意志,要樹立法律的權威。法律之所以具有權威性,不僅因為它內在的合理性和社會需要,還在于執法的嚴肅性。“我們應該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語)。因此應牢固樹立法治意識,遵循法律,而不是某人的意志。只有這樣,司法機關才能減少并最終杜絕司法腐敗,才能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增強干警的法律意識,才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實體法與程序法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不可偏廢。程序法是實體法正確運行的保障,即實體法要通過程序法來實現。當然,不嚴格執行實體法,程序上再周嚴也是空的。侵犯公民的程序權利,同樣是違法行為。對此可以提起訴訟,程序違法可以構成行政行為被撤銷的理由。嚴格執法的內容既包括嚴格執行實體法,也包括嚴格執行程序法。厚此薄彼,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嚴格執法。

          三、糾正違反程序法的對策

          1、切實加強干警的政治、業務訓練,增強法治意識,提高執法水平。法定程序是一種方法,與執行實體法相比,更多地是需要老老實實地按照本本去做,它所表現出的更多地是主觀方面的態度問題。因此,首先領導者的思想要重視起來,樹立依法治國、尊重人權的思想。摒棄人治的舊觀念,摒棄“只要其有罪,程序上差點無所謂”的觀點。認識到這是時代進步的要求,任何背離法治的思想、行為將被歷史淘汰。要嫻熟地運用法律,使自己成為精通業務的執法者。

          2、強化執法保證。解決嚴格法定程序的條件,不可忽視。如警力、經費、工具等辦案必需的條件保證。任何無保證條件下的執法都將可能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切實加強執法指導,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狠抓執法規范化,以保障嚴格執法。

          3、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執法責任。“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孟德斯鳩語)。克服執法中的腐敗必須對執法者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法律監督更是十分有效的手段。應推行執法責任制,明確權限和職責。執法監督是嚴格執法程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內容。執法監督應該制度化,不流于形式、走過場。發現問題,應立即糾正。相信嚴格、規范、文明執法不難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