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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國家科技獎勵體系,既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內容,又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手段。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科技獎勵體系日趨完善,對激發廣大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與創新熱情,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發揮了重要的杠桿作用。但審視這些年來的科技獎勵現狀,也不難發現目前的科技獎勵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還原科技獎勵初衷
充分發揮國家科技獎勵的導向作用。科技獎勵承擔著重要的政策導向功能,國家科技獎勵更是如此。一方面,科技獎勵應為國家的科技發展政策服務,以國家重點和優先發展的科技領域為指向,在獎項設置、獎勵力度等方面有所側重,體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另一方面,科技獎勵應引導科研工作者立足于科研活動本身,而不是以獲獎為目的。但是,目前設獎過多過濫,且存在著嚴重的派生待遇現象,人為地把科技獎勵與其他利益掛鉤,使其承載了許多不必要的附加功能,導致不少科研人員熱衷于追求獎項,以獲獎作為科研活動的主要目標,使科技獎勵的導向功能出現嚴重錯位。因此,要對科技獎勵制度進行大膽改革,還原科技獎勵的初衷。
充分發揮國家科技獎勵的激勵作用。所謂獎勵,就是以“獎”達到“激勵”的目的,激勵正是科技獎勵最本質的功能。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獲獎人員的直接激勵。獎勵表明了獲獎科研人員的勞動成果得到了國家、社會以及同行的肯定,從而獲得成就感和自豪感;二是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科技獎勵的關鍵不在于有多少人獲獎,而在于獎勵本身能夠對廣大科技人員和普通民眾產生多大的激勵和示范作用。一般說來,獎勵也適用經濟學中邊際效應遞減原理,獲獎人數越少,獎勵層次越高,獎勵力度越大,獎勵的激勵作用也就越強,示范作用也就越突出。在這個意義上,目前我國科技獎勵應牢牢把握這一點,按照少而精的原則控制獎項和獲獎人數,最大限度地發揮獎勵的激勵和示范作用。
完善獎項設置堅持獎勵原則
設立國家社會科學政府獎。隨著現代科學的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在范疇、概念、觀念和方法等方面相互借鑒、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許多重大現實問題的解決需要自然科學工作者和社會科學工作者的通力協作。在推動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中,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猶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缺一不可。在我國自然科學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的同時,社會科學研究也獲得了全面的發展和繁榮。年,全國社會科學五大研究系統從事社會科學教研活動的人員達32萬以上,其中專職研究人員在3萬人以上,每年都推出大批高質量的科研成果,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然而,在國家層面科學獎勵工作中,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同等重要的精神沒有得到體現,國家有關社會科學獎勵的政策設想一直沒有落實。目前,國家在自然科學領域設立了國家最高科學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五大政府獎,但在社會科學領域,至今未設立國家級政府獎,出現了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獎勵嚴重失衡的現象,這不利于科學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在這方面,諾貝爾獎設置經濟學獎、文學獎的做法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因此,應盡快考慮設立國家社會科學政府獎,以促進我國社會科學的進一步發展與繁榮。
堅持獎項設立的公益原則。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在科技獎勵問題上,政府與市場也應該發揮不同的作用。一般而言,國家科技獎勵應強化獲獎成果的公益性取向,主要面向非市場領域的、具有公共產品特性的基礎性研究。獎勵的重點應放在那些難以通過市場承認和肯定的科技成果上。直接面向市場領域的科技活動,其本質是市場經營活動的一部分,其成敗不完全取決于技術因素,對它們的評價,市場才最具有發言權。因此,對這類科技活動的激勵,應充分發揮市場的導向作用,更多地采用知識產權制度或社會、企業獎勵的形式實現。但從近些年國家科技獎勵狀況看,對這一原則有所偏離,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類和應用類科技成果占獲獎項目的比重較大。在某種意義上,這是用行政權威去評價市場領域的科技成果,是行政中心主義對市場的不恰當干預,是對通行游戲規則的一種沖擊。因此,應該大力調整獎勵結構和獎勵重點,加強對社會公益性科技成果的獎勵,以鼓勵和促進我國的基礎理論研究。
注重獎勵向個人傾斜。國家科技獎勵應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把對優秀人才的獎勵放在首位。而目前國家科技獎勵中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基本都屬于項目獎,在評審中更多地注重成果和項目,突出的是科研團隊。這一方面使得獲獎人員眾多,弱化了獎勵的激勵功能。據統計,每年僅全國省級科技進步獎就有約三萬人受獎。另一方面,形成了獲獎搭車現象,助長了學術不端行為,不利于充分發揮科技人員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此,要不斷進行科技獎勵制度改革,調整國家科技獎勵的推薦、評審、授獎方式,拓寬對優秀科技人才的獎勵渠道和方式,突出人物獎,更多地把優秀科技人才作為推薦、評審、授獎的直接對象,充分發揮科技獎勵的激勵功能。
加強評審的公正性
堅持延遲評審。科學上的重大發現和理論上的重大突破,要得到同行的承認,社會的接受,往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認識和實踐檢驗,因而在科技獎勵中堅持科技成果延遲評審符合人類認識和實踐規律,也與科技發展的不確定性及其后果的不可預測性相適應。據研究,世界著名的科技獎項,絕大多數都堅持延遲評審。自1901年到1980年,諾貝爾獎獲獎科學家從做出重大發現到獲得獎勵的平均間隔時間為13.85年,間隔5年以上的高達86.26%。而目前我國很多科技獎勵的評審過于注重科技成果的時效性,往往要求是前一年度或近幾年之內的新成果,使得不合理授獎的案例增多,影響了科技獎勵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科技獎勵的評審應該堅持延遲評審,逐步淡化評審的時效性,使獲獎成果能真正體現我國科技發展的水平。
避免獎項空置。作為國家級獎勵,獲獎成果或個人少而精有利于放大獎勵的激勵和引導作用,維持國家獎勵的權威性,但即使這樣,也不能因為不同年份、不同屆次科技成果水平的差異而隨意使獎項空置。科技獎勵的評審,實質上是相同年份、相同屆次科技成果之間的互相比較,是可比性問題,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桿,所獎勵的從來都是也只能是相對意義上的最優者。不同年份的諾貝爾獲獎成果對世界科技發展的影響程度實際上是有差別的,但自1901年設立100多年來,諾貝爾獎僅文學獎空置過7次,且1943年以來從未發生過空置的現象,就是這個道理。而我國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1999年至2004年曾連續6年出現空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至今才評選8屆,2004年也已空置了一次,但其后三屆獲獎科學家的成就和貢獻早就顯而易見,說明2004年的空置并無必要,是國家寶貴科技獎勵資源的巨大浪費。從充分發揮獎勵的激勵功能的角度來說,我國科技獎勵的評審要進一步轉變觀念,盡量避免國家高級別科技獎項空置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