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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監督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對維護法制統一性、權威性,保障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同時這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在監督工作中,要堅持做到“五個結合”。
一是堅持強化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功能和個案監督相結合。督促公、檢、法機關推進錯案責任追究制,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實施個案監督,依法糾正公安、法院系統辦理一些顯失公正的案件。
二是人大多種形式監督相結合。開展對法律實施監督的形式,主要有聽取報告、開展視察、檢查、執法評議等,在實際監督工作中,我們應當因事制宜,靈活運用,多項并舉,有機結合,充分發揮監督的整體效能。如針對法院案件執行難和案件積壓、超期審判等突出問題,常委會應組織專項檢查、聽取專項報告,督促法院抓案件執行工作和案件的審理工作,解決長期積壓的案件和已判決未執行案件,從而提高辦案時效和執法質量。根據反腐敗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形勢,加強對開展嚴打、綜合整治、打擊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促進反腐敗和嚴打斗爭的深入開展,維護社會穩定。
三是人大對法律實施的監督與其他外部監督形式相結合。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如開展述職評議請黨委領導、紀委、組織部門領導參加,與黨內監督相結合,在檢查中,對個別經濟問題,請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積極發揮和借助其他外部監督的“剛性”作用,對司法腐敗行國形成強有力的約束。
四是監督與支持相結合。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既是相互制約又是相輔相成的。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除了檢查、督促以外,更多還是支持他們搞好工作,為他們出謀劃策,創造條件。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啟動監督程序之前,應當與被監督部門充分溝通,讓對方了解監督的意義,共同為監督工作的具體步驟作出安排。對一些被監督部門工作存在的困難,而他們自己不便提出的時候,人大可以為他們出面呼吁,幫助他們解決困難。
五是人大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把監督的動力和威力植根于人民群眾之中,緊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實現權力制約。一方面人在法律監督工作要堅持公開化。只要是法律允許的,都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吸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如在評議中向代表印發征求意見表,向相關人員征求意見,進行民意測評等,這樣,人民群眾方方面面的監督通過權力機關得以強化,權力機關依靠強大的群眾基礎和社會輿論來監督,增加了剛性。另一方面,司法機關要堅持執法公示制,增強執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審判、檢務、警務公開制度,進而增強社會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力度,拓寬人民群眾的知情渠道,增強人民反對和解決司法腐敗問題的勇氣和決心,使錯案枉法行為沒有藏身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