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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廉政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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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廉政制度思考

          貪污腐敗這一社會毒瘤是隨著社會分工而出現的,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氏族制度瓦解,出現貧富分化,公共權力也集中到少數人手中,由于人類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權力易被濫用的特點,貪污腐敗現象也隨之產生,這個階段在我國大約出現于“五帝”時代后期。隨后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由于實行高度集權的專制體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腐敗現象更為盛行。過于泛濫的腐敗往往會引起民眾的不滿和抗爭,從而危害統治階級統治基礎,因此歷代統治者為緩和社會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敗的蔓延,其中有些做法今天仍值得借鑒。

          一、嚴刑峻法,懲罰貪官污吏

          首先歷代統治者注重立法,運用法律來規范官員行為。早在堯舜禹時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賊的罪名,其中墨就是指貪婪敗壞官紀,夏朝對此加以確認,規定犯三罪者均處死刑。在西周時期規定了五過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親,以懲罰審判官徇私舞弊。戰國時期李悝制定的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中《雜法》規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懲罰受賄行為的規定。秦朝時期法家思想得以貫徹,法家較早意識到官吏腐敗對國家的嚴重危害,秦朝的法律就規定了任人不善、玩忽職守和貪贓枉法等罪名。西漢時期懲治貪污賄賂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特別是制定了獨立的監察法規,在處理貪污腐敗案件時也基本上是以監察法規為主要依據。主要規定有:第一,官員不勝任者要被免職。第二詳細規定了失職瀆職行為。不僅丟失印信、文書,甚至消極怠工,不積極舉報違法的同僚與部屬都視為失職和瀆職。第三,防治官員以權謀私。漢代贓罪分為盜和贓兩大類,盜指官員們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家共有財產,贓指接受下屬、吏民的賄賂。第四禁止官員實行苛政。魏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一個特殊的時期。由于長期戰亂頻仍,南北對峙,因此在整頓吏治、懲治貪污方面,顯得力度不夠。但對懲貪,仍從立法上作出了努力,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礎上,把《盜律》中的“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錢”、“使者驗賂”等相類似的條文集中在一塊,創辟《請賕律》。這是中國最早的懲治貪污的系統化法律,很有意義。南北朝多承魏、晉律。可以說,魏晉南北朝在懲貪的法律系統化方面達到了一個新高度。《晉律》把官吏貪污受賄枉法斷事與不孝、謀殺等重罪并列,作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實際上開了唐宋及以后贓罪“遇赦不原”的先河。隋唐是中國古代封建立法發展成熟的時期,反貪立法也隨之步入發展和定型階段。當時反貪立法主要體現在《開皇律》及《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把有關懲治貪污犯罪的規定作為法律固定下來,劃分了官吏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界限,為懲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在具有法律總綱性質的《名例律》中,對贓罪的幾種情形及其區別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首次在法律條文中出現了六種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總稱為“六贓”,即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這幾種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現,但把它歸到一起稱“六贓”卻是第一次。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對于貪污罪都有各種嚴格而具體的規定。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后期,反貪立法多繼承唐、宋,但要系統一些,雖仍沿襲唐、宋時期“六贓”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對監守自盜、枉法贓、不枉法贓、行賄、挪用官物、敲詐勒索以及介紹賄賂等罪,都作了明確的量刑規定。

          其次,是采用嚴刑酷法懲治貪官污吏。夏朝就規定貪婪敗壞官紀的“墨”罪要處以死刑,春秋時魯國大夫叔向處罰貪官羊舌鮒時,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論“墨”罪,殺,棄尸于市。秦朝強調輕罪重法,以刑去刑,對行賄一錢即處黥城旦,規定貪污與“盜”同罪。到了漢代,漢律規定“吏坐受賕枉法,皆棄市”,且子孫三世“皆禁錮不得為吏”。漢文帝甚至規定上級官吏吃下級官吏一頓飯,免!《晉律》首開贓罪“遇赦不原”的先河。唐代雖然用刑輕緩,但對貪賄犯罪處罰卻極為嚴厲。對受財枉法一類的處罰尤為重苛,規定正七品官受財枉法、違法之贓達月俸祿收入總數一半以上者處極刑。監臨主司受財枉法,受絹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受十五匹即處絞刑。雖有議請減贖和官當制度,但對官吏犯贓則取消一切特權。明確規定對犯十惡及受財枉法者,一律不準使用上請減免的規定1,將官吏貪贓枉法與犯十惡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來。到宋代,“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匿”。2明朝時期,由于朱元璋出身貧苦,所以反貪決心最大,力度也最強:贓至60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并在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明朝對貪官用刑之酷是歷史上罕見的,并創造了剝皮實草這一極為恐怖殘酷的刑罰手段。對此,趙翼評論說:“明祖懲元季縱弛,特用重典馭下,稍有觸犯,刀鋸隨之。”3清朝初年也是嚴懲貪官。康熙告諭大臣:“朕觀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頗多。今設有貪污之臣,朕得其實,亦必置之重典。”“凡別項人犯尚可寬恕,貪官之罪,斷不可寬。”4觀中國古代歷朝歷代,采用重刑懲治貪官污吏,確實起到了殺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個時期內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

          二建立嚴密的監察制度,防范官員腐敗。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防范官員腐敗方面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它起始于秦漢,發展于魏晉,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備于明清,是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并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臺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臺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在防范官員腐敗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雖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中國封建的監察制度從秦朝開始正式確立,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監察中央百官,在地方設監御史監察郡縣官吏。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并頒布了專門的監察法規《監御史九條》和《刺史詔六條》,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強,進行賄賂”列為監察的重要內容,以后歷代相沿不絕。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御史臺脫離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廢司隸校尉,御史臺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唐在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并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絡。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劃歸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綜觀我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監察機構獨立,直接聽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直監察。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于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于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二是位卑權重,以小制大。古代的監察官員雖然官職不高,但職權很大,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但其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監察官員“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且可以“風聞奏事”,凡屬國家政事,無論大小均參與監察,在執行監察時可不受任何機構、官員的約束,直接對皇帝本人負責。三是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并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雖然不論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嚴密周全,都無法解決封建王朝固有的內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剝削制度必然滅亡的命運。但從封建社會吏治實踐看,中國封建社會的監察組織和監察制度系統的確設計得十分精細嚴密,監察機構在糾舉不潔,懲惡揚善,澄清吏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確實查處了平時發生的不少貪污受賄案件。其中不少制度,對于今天的政治體制的改革、紀檢監察制度的建設,仍可供借鑒。

          三、加強廉政教育,樹立廉政風范,積極倡導廉政。

          古代統治者在嚴懲貪官污吏的同時,積極大力倡導廉政。首先是進行教化,中國古代的圣人賢哲早就在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把思想教化放在反腐敗的第一位。早在《尚書》中就提出:“任官惟賢才,官不必備,惟其人。”孔子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5康熙曾說:“朕觀人必先心術,次才學。心術不善,縱有才學何用?”所以自古以來歷代王朝就十分重視對民眾和官員進行道德品質教育,向民眾和官員灌輸“仁、義、禮、智”,“忠、信、誠、勇”,“勤、儉、節、廉”,“公生明,廉生威”等等倫理道德觀念。教育通過三種方式進行,一是學校教育。中國古代從私塾、鄉學到國子監,學校教育制度之完備在同時代世界各國中屬于前列。學校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從儒家經典中接受“斂從其薄”、“平政愛民”、“節用而愛民”以及“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親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就是國、家不分,家庭承擔了部分對后代進行政治道德教育的義務。如宋代司馬光為教誡兒子,專門寫了篇《訓儉示廉》的家訓,教育兒子:“儉,德之興也。侈則多欲。君子多欲,則貪慕富貴,枉道速禍;小人多欲,則多求妄用,喪身敗家,是以居室必賄,居鄉必盜。故曰:侈,惡之大也。”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將來“居官必賄”。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經常對他們進行“仁、義、廉、恥”的朝廷教育。“為臣貪,必喪其身。”唐太宗這樣告誡群臣說:“大丈夫豈得苛貪財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孫每懷愧恥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還打比方說,鳥棲于林,魚藏于水,還是被人捉拿,都是它們貪吃誘餌的緣故。“陷其身者,皆為貪冒財利,與夫魚鳥何以異哉?”6諭勸百官不要因貪圖錢財而毀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說:“諸衙門官到任,朕常開諭:無作是非,顯爾祖宗,榮爾妻子,貴爾本身,以德助朕,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間千萬年不朽,永為賢稱。”7

          其次,在嚴懲貪官的同時,封建王朝還非常重視表彰和重用廉吏,把他們樹立為廉政的典范,作為官員學習的榜樣。唐朝開元初年,宰相盧懷慎廉潔儉樸,當他患病玄宗去看望時,只見他家四面圍墻矮陋,床上鋪著破舊的竹席,門上連個簾子都沒有,皇帝甚是感動,立即賜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濟寧府任職時清廉自守,政績斐然,朱元璋稱贊他“善治民,賜宴儀曹”,并召入朝中做官。不少帝王也有意識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導官場廉潔奉公的正氣。因廉潔而升遷的官吏代不乏人,如漢昭帝、宣帝時期的名相黃霸,起初“以廉稱,察補河東均輸長,復察廉,為河南太守丞”。8有的廉潔之官在死后則得到哀榮,唐代的名臣李勣因為“性廉慎,不立產業”,死后,唐高宗“舉哀光順門,七日不視朝”,并“贈太尉、揚州大都督,謚貞武。給秘器,陪葬昭陵”。9不少帝王也時常以“清廉”對官員進行誡勉,這以康熙的話最具有代表性:“爾等為官,以清廉為第一,為清官甚樂,不但一時百姓感仰,即離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豈非盛事。蓋百姓雖愚,而實難欺,官員是、非、賢、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強之使加毀譽。爾等各宜自勉。”10這種“誡勉”,事實上是在強調以“廉”為操守、為官德,鼓勵官員以“廉”來獲取從政的聲名。

          再次,歷代王朝十分重視對廉政的倡導。“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視作從政者的主要行為規范。在儒家的修身治國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潔”、“廉平”、“廉正”、“廉直”、“廉謹”也是主要的道德準則。所謂“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恥,立人之大節”,“廉恥者,士人之美節”等說教,可謂俯拾即是。11這些倡導舉措,在官員的考察、升遷、旌獎等方面,都有表現。《周禮·天官冢宰》中關于如何考察官吏的政績,有六條標準:“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條標準都離不開一個“廉”字,體現出“廉”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

          歷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們創立的廉政思想和廉政法規,是一份珍貴的歷史遺產。他們提出的廉政主張和肅貪倡廉的措施,在客觀上是符合當時人民的普遍愿望的,對促進當時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也曾起過一定的作用,在今天仍給我們以巨大的啟示。但也要看到盡管治吏懲貪貫穿于封建社會的全過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敗卻屢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惡性循環,最終導致一個一個封建王朝的覆滅。究其原因還在于封建的專制制度。在專制的社會中,君主擁有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依靠這種權力至多能抑制權力以外的腐敗,卻不能抑制權力本身的腐敗。正是如此,雖然中國封建社會的反腐倡廉措施相當完備,但是這些詳盡而又嚴厲的措施因沒能貫穿始終,最終沒能拯救封建王朝覆滅的命運。中國封建社會治貪而又亡于貪的教訓說明,反腐倡廉要從法治開始。當前我國的反腐敗工作已經進入個關鍵時期,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只有積極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經驗,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長期不懈地進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礎上,才能保證廉政建設走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