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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與投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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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與投票思考

          如果我們面對這么一個問題:“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嗎”?我想,很多人都會做出肯定的回答,甚至有人會說這樣的問題還用問嗎。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我認為,正確的答案應該是,“選舉須得投票,而投票卻并非就是選舉”。更準確的答案應該是,在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的條件下,基本上可以說“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在直接民主的條件下,則應該是“選舉須得投票,而投票卻并非就是選舉”。

          就民主的國家制度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在古希臘眾多的城邦國家中已經有了民主制的國家,比如,雅典就是一個典型。就民主實施的方式而言,古希臘城邦時期的民主是一種直接民主。因為,城邦國家人口很少(往往也就幾萬人),所以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在公民大會上,享有民主權利的公民不僅直接選舉國家的領導人,而且直接參與法律的制定,直接參與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可見,在古希臘民主制的城邦國家里,公民參與的投票不僅可以是選舉國家的領導人,也可以是決定法律、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等等。

          由于現代世界的國家絕大多數已經不是僅僅只有幾萬人的國家了,現代社會的種種客觀條件又限制著,還不能普遍實現直接民主,所以現代社會的民主一般都是間接民主。這就使得選舉投票的情況變得復雜了。具體分析起來,選舉投票出現了以下三種不同的情況。

          一、“選舉須得投票,而投票卻并非就是選舉”。實行間接民主和實行直接民主的最大差別就在于,有了一個代表人民的代議機關(即議會、國會、代表大會等),沒有了由所有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代議機關代替公民大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代議機關的成員(即議員、人民代表等)經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眾多的民主權利。諸如,選舉國家的領導人、制定法律(立法)、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監督法律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執行等等。因此,他們在代議機關的投票,就不僅僅是選舉了。他們的投票也可能是在決定法律、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如,我國全國人大代表的投票除了可能是選舉國家主席外,也可能是在決定某項法律,或是在批準國家的財政預算,等等。

          二、“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在間接民主的條件下,公民將原本屬于自己的選舉國家領導人、決定法律、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等等權利委托給了自己的代表,剩下的就只有選舉代表的權利了(當然,這不等于說公民的政治權利僅有一項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對國家事務批評建議、對公職人員批評監督乃至檢舉控告等等也屬于公民的政治權利,只是和投票有關的基本只有一項了)。因此對于他們來說,投票就和選舉畫上了等號;對于他們來說自然“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了。在不同的民主國家里,公民選舉的代表還存在層級的差別。有的國家里公民既選舉在國家級代議機關的代表,也選舉地方級代議機關的代表;有的國家里公民則只選舉地方級代議機關的代表,然后由地方級代議機關的代表再選舉產生國家級代議機關的代表。如,我們國家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的僅是縣(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三、基本上“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如果不論民主的階級或者社會屬性(如,資產階級民主、無產階級民主;資本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等等),僅僅就民主的實施方式而言,顯然直接民主應該是比間接民主更高級的形式,盡管從時間看直接民主產生在先,間接民主出現在后。因為,相比較于直接民主,間接民主條件下公民的一些非常重要的民主權利(決定法律、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不是由自己來行使了。現代社會的民主,之所以不采用高級一些的直接民主,而采用間接民主,是受到種種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是,根據馬克思主義的事物發展是螺旋式上升的觀點(否定之否定原理),我們可以肯定隨著科學技術和人類社會的發展,間接民主會被比古希臘直接民主更高級的直接民主所代替。事實上,針對間接民主的缺陷或不足(除公民直接行使的民主權利極為有限外,還有公民選舉出來的代表可能并沒有真正代表公民的意愿等等),世界上已經有些民主國家采用了一定形式的補救方法,這就是:全民公決。全民公決(又稱全民投票或公民表決等),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體公民通過行使投票的權利對國家和社會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其中重大事項包括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方面。一個國家的某一地方(州、省、市、區等)的全體公民對有關地方自治的事項進行投票表決也屬于全民公決范疇,但這種公決必須從全國人民根本利益出發,并得到國家許可,在不違背國家的憲法法律、大政方針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當今的世界,已經有不少國家或地區進行過全民公決,公決的內容都是涉及國家(或地區)前途命運或關系國計民生的特別重大的問題。具體來看包括:1.關于國家、地區、民族是否獨立的投票,即所謂獨立公決;2.關于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的投票,即所謂憲法公決;3.關于對現任政府或議會的信任投票,即所謂信任公決;4.關于是否贊同政府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改革措施的投票,即所謂改革公決;5.關于國家是否參加國際組織、簽訂國際條約、加入國際行動等的投票,即所謂國際關系問題公決。顯然,對于進行過全民公決的國家(或地區)的公民而言,就不是完全等于“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了。但是,由于全民公決不是像選舉那樣常規化定期進行的只是偶爾為之,所以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基本上還是“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

          盡管在間接民主的條件下選舉投票表現出上述復雜的情況,但是就本質而言它們又都是一致的。無論“選舉須得投票,而投票卻并非就是選舉”,還是“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以及基本上“選舉就是投票,投票就是選舉”,都是人民民主權利的體現(在專制的封建社會,人民沒有任何民主權利,也就沒有任何的選舉、投票)。雖然,在現代間接民主的條件下,各國的憲法與法律都著重在強調人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只有少數國家有專門的關于全民公決的法律,如俄羅斯有《俄羅斯聯邦全民公決法》),但是,選舉和投票關系是如此的密切,以至于我們完全可以認為賦予了人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國家,實際已經賦予了人民參與公決的權利,從《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看,其中關于人民選舉權利的條款都已經包含了人民參與公決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目前,以全民公決方式和平民主地解決國際國內重大政治問題已成為民主發展的一種新趨勢,以全民公決來彌補現代間接民主方式的不足勢在必行。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通過選舉代表來代替自己行使部分民主權利,符合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風俗習慣各異、群眾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覺悟有差別的國情。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全民公決并不矛盾,相反它應該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我國憲法和法律雖然都沒有涉及全民公決,但是由于我國的憲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且我國是《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國,所以我國是可以實行全民公決的,是有必要實行全民公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