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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斗爭要“加強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強化監督,創新體制,把反腐敗寓于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在新的形勢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發揮監督作用,有效遏制腐敗現象,就必須健全監督程序,強化程序監督。
健全監督程序是基礎。監督權本身就是一種權力,也需要通過程序對其進行規范,保障監督工作依法進行。監督程序是指監督活動的先后次序以及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必須遵循的時空關系、步驟和方式。監督程序一般具有事先設定性、公開合理性以及權威性,一經設定就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無論是監督者還是被監督者都必須共同遵守。嚴密的監督程序不但可以有效防止紀檢監察人員由于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導致的監督的隨意性,還可使監督活動有法可依,使監督過程明確有力,監督效果公正權威。目前,我國已建立起比較完整的程序法體系,但紀檢監察工作還缺乏健全、規范、具有普遍約束力和適應性的程序規定。因此,要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職責權限、組織協調和工作程序等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形成一套與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防范于前、制約于中、懲治于后,同時又能嚴格制約監督人員監督權的監督程序法規體系,使監督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強程序監督是關鍵。程序監督是指對權力行使的先后次序、步驟、方式、范圍等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督,它要求權力主體按照既定的行為方式行使權力,從而保證權力主體在規則的范圍內活動。事實證明,許多濫用權力者就是通過減少甚至免除程序來達到目的的。因此,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程序監督,在注重查處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的同時,將監督的關口前移,實現從事后查處為主向事前監督為主的轉變,從偏重監督結果向監督權力行使程序的轉變,強化事前、事中監督,從源頭上遏制違反程序的現象發生。在監督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應要求權力主體行使權力時程序一步不缺、一步不錯,在程序上不通融、不讓步,做到該質詢的質詢,該檢查的檢查,該糾正的糾正,該懲處的懲處,使程序成為濫用職權等行為不可逾越的屏障。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程序意識,認識程序在監督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廣大紀檢監察人員要學程序、懂程序,熟悉不同權力主體權力運行的具體程序,從而更好地實行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