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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計劃經濟時代沿襲而來的行政審批,一直被當做一些行政機關擁有之“權限”大小的象征。曾幾何時,行政審批過多,甚至連鄉政府都在設行政許可,濫造行政審批,直接或間接助長了審批腐敗現象的滋生。如此,便出現為辦妥一件事,竟需填數十張表格、蓋數十上百枚圖章的荒唐事。如此,某些部門“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之風氣盛行,也就不足為奇了。
行政許可設置過多,審批權力過于集中,少數人手中的審批權過大,再加上長期以來對許可審批權力缺少有效監督機制,以致腐敗現象在許多地區或部門蔓延開來。削減行政審批,廢除一些職能部門不適當的“權力”和“權限”,便是杜絕此種腐敗現象和抓腐敗源頭的一項最為有效的舉措。即將出臺的《行政許可法》,便依照“效能與便民”的原則,規定除直接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事項,通過事后補救難以消除影響或者造成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害的其他事項,以及中國政府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要求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外,其他事項不得設立行政許可。這就不僅抓住了“審批腐敗”的“七寸”,也堵死了產生“審批腐敗”的源頭。同時,也將革除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管的弊端,必將使安全事故頻發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要減少行政許可,還必須跟精簡機構、合并職能、明確責任和堅持行政公開、公示和聽證制度等改革措施配套進行,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行政審批行為置身于法律控制之下。同時,還要建立完整準確的評議監督機制,以保證科學決策和約束政府不當行為,堵住腐敗的源頭,從而使我們的行政運行機制變得更加科學、有序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