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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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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思考

          《干部任用條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條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貫徹執行好條例,要認真結合實際,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主要環節。

          一、把握好選人用人標準,選準用好干部

          貫徹執行條例,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德才兼備原則把自覺堅持和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把那些德才兼備、奮發有為、與時俱進的優秀人才,選拔到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崗位上來,為貫徹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注重思想政治素質標準。思想政治素質是衡量黨政領導干部綜合素質最重要的素質。對黨政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的要求,條例已作了嚴格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一定要堅持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把思想政治素質放在首位,特別要看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政治紀律、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以及思想品質如何,尤其要看干部能否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態度和表現如何,在政治風浪中能否經受住考驗。

          注重作風標準。干部的作風關系到黨在群眾中的形象。選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十五屆六中全會關于“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全面衡量干部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對那些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拓進取、實績突出、清正廉潔、群眾擁護的干部,要委以重任。對那些脫離群眾、脫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人,作風飄浮、不干實事、弄虛作假的人,因循守舊、照抄照搬、不思進取的人,作風霸道、不顧大局、鬧不團結的人,任人唯親、拉幫結伙、跑官要官的人,貪圖享樂、鋪張浪費、以權謀私的人,不僅不能提拔任用,而且要嚴肅批評教育,直至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注重政績標準。干部的政績是干部德才素質的集中表現和綜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據。因此,選拔任用干部,要全面、客觀、真實、準確、科學地評價干部政績,防止片面性,防止重物質輕精神和一手硬一手軟;防止重“顯績”輕“潛績”;防止重局部輕全局。既不能只看一時一事或只憑一兩項工作、一兩項工程就簡單地下結論,也不能“一好遮百丑”,更不能弄虛作假。對政績突出的要大膽提拔使用。

          注重群眾公認標準。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對干部德才的感受最直接、了解最深刻,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如何,作風好不好,政績突出不突出,群眾最清楚。我們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要把人選準用好,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從根本上說必須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對大多數群眾認可、滿意、擁護的干部應提拔任用和重用,多數群眾不認可、不滿意、不擁護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

          二、加強監督,積極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貫徹執行條例,必須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這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又是選準用好干部和防止、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重要保證。

          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必須抓住重點。一是加強對干部推薦、考察和討論決定任免的監督。二是加強對選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監督。條例對干部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監督等各個環節的程序作出了嚴密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必須按程序進行。三是加強對選拔任用干部紀律的監督。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十不準”,對違反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一律無效,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必須有針對性地解決監督的薄弱環節。對照條例檢查,我市這些年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逐步加強,對選賢任能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起了積極作用。但總體上說,監督工作還有薄弱環節,具體表現在: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有些措施,還沒有落實,出現問題未能及時發現或未能及時制止;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還未建立起來。因此,貫徹執行條例,一定要有針對性地解決好這些問題。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各級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既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又要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為了加強監督,要建立健全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和監督責任制。通過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科學的監督機制,既確保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又有效地堵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漏洞,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三、堅持與時俱進,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改革和創新

          堅持擴大民主的基本方向,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一是干部推薦要擴大民主。要按照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群眾參與民主推薦的范圍。二是考察干部要擴大民主。要按照條例規定,實行考察預告制度,擴大考察內容和考察范圍,采取多種方法進行考察,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三是討論決定干部要擴大民主。要按照條例規定,黨委討論決定干部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才能形成決定。四是干部選任工作監督要擴大民主。要按照條例規定,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任前公示制、任職試用期制等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一方面,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打破地域、部門、職業和身份的限制,擴大選人用人范圍。另一方面,進一步疏通能上能下渠道。要實行干部免職制度、辭職制度、降職制度、聘用制度和試用期制度,疏通“出口”,解決干部“下”的問題。

          堅持在實踐中探索,不斷創新、完善。條例是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總結和規范,隨著形勢和任務的變化,條例也需要不斷充實和完善。因此,我們貫徹執行條例,既要遵守條例的規定,又要堅持在實踐中探索,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使之不斷完善;還要弘揚與時俱進的精神,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不斷改革和創新中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