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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從方法論上講是一種統籌兼顧的工作方法。在新的歷史時期,基層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推陳出新,堅決摒棄各類不合時宜的錯誤思想,切實做到“四個轉變”,不斷適應檢察工作新的需要。
一、轉變“重打擊、輕保護”執法理念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職責。縱觀過去,受“嚴打”政策影響,部分檢察人員思想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打擊、輕保護”的錯誤傾向。這與當前的社會發展形勢和科學發展觀明顯不符。因此,我們必須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處理好打擊與保護的關系。具體到當前,就是要準確適用好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既要嚴厲打擊各類侵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又要依法適用寬緩政策辦理好各類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等輕微刑事案件,實現教育與挽救目標;還要始終把維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嚴防各類侵權事件的發生。
二、轉變“重實體、輕程序”執法理念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根本要求就是“依法辦事”。我國也是一個有著五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封建殘余思想影響根深蒂固。有人認為,辦理案件只要在實體處理上沒有問題就可以了,程序法的適用不過是走走形式,做做樣子而已。殊不知,相對于實體法這個看不見的公正而言,程序法是看得見的公正,沒有程序法的正確實施,適用實體法所得出的結果,就難免會有失偏頗。因此,要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努力完善相關執法制度,牢固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執法理念,努力做到“程序優先、兼顧公平”。具體是,一要建立健全執法操作流程。基層檢察院要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執法辦案經驗,建立起詳細、完備、覆蓋全部門業務部門的執法辦案操作規程,使各項檢察工作在實踐中有章可循,確保程序法得到正確貫徹實施。二要完善內外執法監督制約機制。首先,基層檢察院要在內部建立起常規考評機制。定期對干警遵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行為進行跟蹤考評,并配合運用獎懲手段,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辦案行為。其次,要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人民群眾是最有監督動力和熱情的主體。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要切實做好群眾來信來訪,認真傾聽他們的呼聲和訴求,及時發現并查處檢察人員違法辦案的線索。最后,要構筑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監督網絡。廣泛運用公安、法院和新聞媒體的力量,構筑起強大監督網絡,對各類執法違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監督。
三、轉變“重配合、輕監督”執法理念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長期以來,由于工作上的關系以及多方面因素影響,檢察機關對法院、公安兩家一直是講配合的多,講監督的少。這不僅縮小檢察機關的職能范圍,也削弱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力度和地位。因此,我們在履行檢察職能過程中,一方面要搞好配合,對公安機關、法院正確、合法的職務行為堅決予以支持;另一方面還要分清責任,對他們不當、錯誤、甚至是違法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為此,我們一要強化檢察隊伍建設,提升監督能力。檢察機關監督工作開展如何,首先在于檢察隊伍自身建設。一個優秀的檢察官隊伍首先不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養,更要有過硬的法律功底和業務能力。當前,檢察機關面臨人員年齡結構偏大,新老交替不暢等嚴峻形勢,隊伍建設問題比任何時候都更為迫切。二要積極匯報溝通,爭取上級支持。與法院的監督體制不同,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有效開展,特別是對疑難、重大、復雜案件監督往往離不開上級院的支持。因此,基層檢察院要認真做好對上級院的溝通匯報工作,盡可能爭取更大的支持。
四、轉變“重法律效果,輕社會和政治效果”執法理念
*總書記在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政法工作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工作不是單純的法律工作。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自覺將自己置于全黨、全國、全社會大局之中,既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職權,又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司法政策,既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又要努力服務于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這個大局,始終為人民群眾謀利益,既要保證執法辦案活動的法律效果,又要確保良好的政治和社會效果,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切實將“重法律效果,輕社會和政治效果”的錯誤觀念糾正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