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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講與辯論;辯論學導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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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講與辯論;辯論學導進之一

          演講辯論

          辯論學導進之一(第三稿)

          楊隕電

          說明:

          1.本期講義共6頁。

          2.此講稿專門為上海大學正言社培訓之用。

          3.正言社的固定活動(培訓、討論)時間為每周日晚六點三十分至九點三十分。(暫定)

          一.辯論的批判性思維與基本概念

          1.辯論:質問和論爭的過程,是對某個辯題做出合理判斷的追求。個人可以利用它求得他人的決策。

          Ⅰ辯論的科學性?

          辯論是一種決策原則,在有限的信息資源下,通過某種手段,計算出結果。純粹理性的辯論可視為一數學過程。辯論既可以用來個人決策,也可以用來對公共問題進行決策。辯論的應用十分廣泛。辯論比起其它非理性決策方法有著更為合理的優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通過辯論所作出的決策一定是最優的,也不意味著一定是最令人滿意的。這一方面是因為信息域的局限,另外一方面也是因為辯論這一手段本是的局限性。

          Ⅱ辯論中的非理性因素。

          在公共問題的辯論中,說服術作為辯論的非理性因素,起著重要的作用。辯論中有主客體之分。辯論的主體即是辯論員,辯論的客體則是辯論員需要論證的命題。辯論活動的對象則是評審員或觀眾。辯論的目的即是讓評審員或觀眾接受本方主張,反對對方主張。因此,在辯論中掌握以及“迎合”評審員或觀眾的評判標準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經過嚴格辯論訓練的評審員可能有著較少的非理性因素,而對于大多數的人來說,非理性因素仍然起著極為重要的影響。所以,在辯論中說服術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說服術包括多個方面,但歸根結蒂是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具體而言,對一個辯論員來說,辯論稿的撰寫、辯論時的儀容和風度、辯論時的姿勢以及對于觀眾情感的拿捏、辯論時表演的狀態都對說服的效果產生影響。

          我們生活中往往遇到的都是或然性問題,一般很有是必然性的問題。而面對或然性問題,我們必須使用從邏輯上通常用“證據支持度”(degreeofconfirmation)這個概念來刻畫前提對結論的證據支持關系。在辯論中,理應證據支持度高的一方獲勝,但是由于政策性辯論常常涉關價值問題,因此,在某些場合,就不能夠完全通過此一概念來判定勝負。例如,一方可能論證中國解決人口問題的最佳方案是屠殺或是戰爭,但是這個主張就算是證據支持度較高,由于和大多數評審員或觀察的價值觀產生強烈沖突,而不能夠獲得通過。

          2.辯論的分類:

          ①應用性辯論:A.特殊辯論:在某些特殊規則指導下的辯論。(林肯-道格拉斯模式辯論)

          B.法院辯論:法庭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辯論。

          C.議會辯論:合乎議會程序的規則指導下進行辯論。

          D.非正式辯論(日??陬^辯論)

          ②教學性辯論

          Ⅲ交叉詢問(質詢)(CROSS-EXAMINATION)

          英美法系中由于存在著陪審員制度,辯論在法院辯論中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

          質詢技巧對日后參與社會上之辯論活動,有很大的幫助。

          校園辯論中之質詢既是來自法庭,精通質詢技巧的法律系學生,也較容易將此技巧運用于生活。美國學者DonR.Swanson在1970年發表過題為《辯論是法律的準備》的論文(DebateanPreparationforLaw),其中調查九十八位法學院院長,發現百分之六十九點九的受訪者,希望其學院之先修生修習辯論學課程,并有百分之七十點三的受訪者,鼓勵學生參加校園辯論,這大概就是基于上述的理由。

          曾有“全美最紅刑法律師”之名的EdwardBennettWilliams,曾在時代雜志(1959年6月)上談到英美法系法庭辯論中最困難的技巧——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他說:

          “交叉詢問是種藝術,它如同要求你把繩圈套在被叫來傷害你的證人身上,并要控制他,反過來教他幫你。你可想象與證人共處一暗室,他手持匕首,隨時都想捅你一刀,此時你必須緊跟著他。決不能在質詢中做試驗,決不能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若你確知答案,而證人卻不是如此回答,你可立即干掉他,否則就是他干掉你。也切勿攻擊不重要的論點。此外,當你問出要點,要按兵不動,別讓證人發現。終結陳詞(Closingargument)才是你在陪審團前,引申破壞的時間。”

          質詢是奧瑞岡式的一大特色,也是其習自英美法庭的階段。

          3.教學性辯論的功能:

          (1)辯論為有效地參與到一個民主社會中去做準備。(民眾廣泛參與政治,行使政治權力)

          (2)辯論為走上領導者崗位準備。(議員、政客)

          (3)辯論提供訓練論爭才能的機會。

          (4)辯論為調整和深入細致地分析當代重大問題做準備。(時事分析,認清形勢)

          (5)辯論促進批判性思維的掌握。

          (6)辯論是知識的綜合體。

          (7)辯論培養目的性調查的熟練程度。(論證能力、資料檢索匯編能力)

          (8)辯論強調教學質量。

          (9)辯論造就優秀的學生。

          (10)辯論培養果斷和分析性反應的能力。(決策能力)

          (11)辯論訓練批判性思維的能力。(學者)

          (12)辯論培養寫作的熟練程度。

          (13)辯論促成成熟的判斷。

          (14)辯論培養勇氣和信心。

          (15)辯論鼓勵有力的寫作和動人的演講。

          (16)辯論培養成熟的社交能力。

          (17)辯論培養必不可少的熟練口語能力。(熟練的口頭交流是勝任學術研究的根本條件)

          4.辯論的道德標準:

          A.學生道德標準

          (1)辯手不僅應該熟知發現證據和記錄證據的學術方法,而且還應該熟悉證據在批判性決策中的作用。

          (2)辯手在他們的講演中應該明確他們所使用的全部證據的來源,是指要明確有關作者和出版地以及出版時期等這些可得到的資料的可靠性。

          (3)辯手都應該對他們所使用的全部證據的真實性負責。

          (4)得益于辯論活動的學生們應該繼續工作,以便讓這種經驗繼續對他人有用,這也是道義上的義務。

          B.教師道德的標準

          二.爭論點的提出

          辯論是解決爭論點的方法。所以,任何辯論發生之前存在著多種意見分歧或利益沖突。

          1.定義:爭論的基礎可以以辯題的形式用一句話表示出來。

          2.辯題的措辭:爭論和辯論的辯題就是陳述對中心爭議問題的明確判斷。

          A.爭論點。

          B.一個中心思想。

          C.客觀的措辭。

          D.準確陳述正方所期望的決策。

          E.辯題的陳述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必須是肯定的。

          Ⅳ辯題的要求及設置

          一個好的政策性辯題應該做到以上五點,否則將會給辯論員帶來許多困惑,也會使得辯論比賽大為失色。該如何擬定一個好的辯題呢?其實很簡單,首先必須找出一個有所爭議的題目,辯論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辯論雙方站在相反的立場上進行說服,如果沒有爭議點存在的話,就不可能存在辯論了。

          在政策性辯論中,辯題的內容應該是違反社會現狀的,也就是一項新的政策主張,他應該準備陳述正方所期望的決策。而作為反方則有兩種選擇,或者主張維持現狀,或者針鋒相對的提出與正方主張(也就是辯題)直接構成對立的相抗計劃。這意味著在政策性辯論中,只有一個辯題,正方主張此一辯題,反方反對它,這個被稱作單一辯題設置。

          在傳統事實性辯題和價值性辯題中則多采用雙辯題設置。在此種設置中,有直接構成對立的兩個命題存在,正方與反方有各自的命題,且雙方都負有論證本方命題、駁斥對方論證的責任。

          雙辯題設置與單一辯題設置相比有著諸多不足之處。第一,雙辯題設置有時會出現兩個命題不出現直接對立的情況,這就使得辯題因為失卻爭議點(要求A)而變得不可辯。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出題者本身思考不周詳,但是更多的是源于對于辯題的表述上的差異。比如在“真理越辯越明”此一辯題中,反方的正式立場是“真理不會越辯越明”。在這里就有一個正方雙方誰作全稱判斷的問題了。如果正方作全稱判斷,那么就意味著反方所作的是特稱判斷,反方只要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某一真理A沒有越辯越明,那么正方的主張就失敗了。但問題是正方也可以要求反方作全稱判斷,即反方必須證明所有的真理都不會越辯越明,只要有一條真理是辯明的,那么反方的立場就失敗了。在這里我們發現,如果要求正反雙方辯題完全構成對立的話,雙方都應該是全稱判斷才對,可是由于辯題本身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因此造成了在策略上都選作特稱判斷,而使得雙方辯題不構成對立,而雙方所攻擊對方的都是“全稱”,這就使得正反雙方和一個自己制造出來的對手作戰,從而使得辯論的意義大減。

          雙辯題的第二個問題是在于本身立場的荒謬性,以及措辭的含糊性。比如在“大學生應該以博為主-大學生應該以專為主”。的這樣一對辯題中。它首先假定了又博又專的大學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造成雙方的對立。但在實際的運用中,這一假定都是首先被推翻了,辯論雙方為了贏得比賽,在設計邏輯框架的時候為了避免因為本方主張的偏頗性受到攻擊,一定作出一種實質上反對此中假設,但表述上又于本方辯題相近的論述。這樣就使得在實質上辯題失卻了爭議點(要求A)。雙方的辯論成了對同一立場進行不同的表述,使得雙方的爭論成了純粹的文字游戲。在政策性辯題中,雖然雙方的主張是由辯論抽簽決定的,但是辯論的主要焦點是在于證據的認定,而到了傳統辯論賽中證據的認定變得并不重要了,重要在于邏輯以及理論上的攻擊,而這種被建構起來的理論多半是一種在合理邊緣作出有利本方的“歪曲”理解,之所以可以這樣做就是在于這種辯題措辭的含糊性(要求D),另外一點,政策性辯論的主張,雖然這方與反方相反,但是這都是不荒謬的,就好比法庭中的辯論雙方,雖然都為本方辯護,但實質上是為了使得“真相”不要因為立場的不同而受到歪曲。而在傳統雙辯題中,一部分的辯題本身就被設置成荒謬的,因此造成了詭辯的必要性??梢哉f,在政策性辯論中,可以完全通過精心準備、細致研究完全排除詭辯的成份,而在傳統辯賽中,精心準備的這一過程就是設立詭辯的過程。

          單一辯題設置更能夠符合要求B,即就一個中心思想進行辯論。辯論雙方可以有很多爭議點,但是核心的爭論只能有一個,否則會造成辯論的混亂。比如,正方主張:我們應該通過男女平權法案和公民權力公約。我們應該把它分割成兩個辯題使得辯論能夠集中在一個中心思想上進行辯論。

          另外我們要注意,雖然政策性辯題本身是不持平的,但是這種不持平應該表現在當正反雙方達成平手時,評審員應該認定反方獲勝,原因是正方沒有成功的使得他們的動議得到通過,這就意味著要維持現狀,而這恰恰是反方的主張之一,因此反方獲勝。辯題本身的措辭不應該帶有強烈的傾向或是感情色彩(要求C)。

          除此之外,辯題本身應該采用肯定句的形式,且內容上也必須是肯定的(要求E)。因為如果采用否定的方式會使得正方雙方倒置,一方面這于本身的辯論程序的設置不匹配,另外一點則是采用否定性的辯題會使得反方主張變得模糊不清,因為不應該禁止某項政策,不意味我們應該采用此項政策。比如,正方主張我們應該禁止同居行為,反方反對此一主張即我們不應該禁止同居行為,并不意味者反方主張或提倡同居行為。為了避免此一混亂,辯題必須嚴格符合要求E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辯題:應該禁止殘酷和虐待性的在無助而可憐的動物身上作各類實驗。就不符合要求C與要求E。

          3.假設和舉證責任

          (1)“現狀”指的是事情的現存狀態。

          (2)兩個視角:

          ①司法觀點:假設支持,維持現狀,在有正確的和充分的理由改變現狀之前,事體的現存狀態將一直保持著。在運用司法觀點的辯論中,假設支持現狀,辯論正方具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辯題的證實是冒風險的。)

          但是當現狀發生內在變化時,就必須運用政策觀點。

          ②政策觀點:假設贊成那種提供最大利益和招收最小損失的主張在價值辯題的辯論中,假設贊成在價值上大優于小。(隱私、安全)

          在這類情況下,一個人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呢?運用舉證責任的典型法則是,提出主張的人必須證明它。

          Ⅴ司法觀點與政策觀點的不同

          1)司法觀點:

          一般在司法觀點中,我們總是作無罪推定,即除非主張方完成其舉證責任,否則對此主張不予以采信。但是舉證責任是有另外的,比如在涉及特大金融、稅收案件時,我們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控,也就說假定他是有罪的,當我們發現主張方無法完成其舉證時才予以釋放。雖然在此情況下,我們并不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并不主張維持現狀,但是這并不完全作維持現狀的主張。

          另外在有爭議的證據采信上,由于證據本身的性質,使得我們很難有一個肯定的結論,因此,我們對某一主張采用證據優勢的方法來救濟。也就是說,哪一方提出的主張在證據上更有優勢,或者在一個證據的采信理由上,哪一方更能夠說服評審員,就采信哪一方的主張。這個原則在英美法系的民事案件中較多采用。

          2)政策觀點:

          在某種情況下,現狀瓦解發生內在變化。這時就出現了贊成一個變化的假設,但它并不利于任何特殊的變化。也就是說,辯論的基點在于我們必須改變現狀,因此反方必須作相抗計劃來反對正方主張,此種類型的辯論在辯論賽中出現較少,在這種情況下,辯題是持平的。在這樣的辯論中就必定會涉及到政策性辯論的價值性問題。不同的主張在最后其爭論焦點一般在于價值上的爭論。“目的公開型”辯題實實在在地反映出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每個人支持某一政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我們常常說政治使人同床異夢,就是這個意思。因此在多達程度上使得自己的價值主張被評審員所接受,意味著本方獲勝幾率的大小。

          因此,當現狀提供一個變化,或者現狀內部發生變化的時候,倡導某一新政策,或瓦解發生的變化的人們是有舉證責任。與此相似,某一主張特殊價值的辯手是有舉證責任。

          (3)舉證的典型法則——提出主張的人必須證明它,運用于所有這些情況。

          (4)舉證責任的滿意度:什么才算是令人滿意的證明呢?這依賴于知道辯論的規則和有決定權的人或集團的裁判。但最起碼說服的人數達到一半以上。

          (5)特定舉證責任與任一舉證責任的區別:特定的舉證責任是落在正方身上,正方必須證明辯題應被通過。而任一舉證責任卻可以由正方或反方中任一一方承擔。這個區別適用于司法觀點和政策觀點兩者。簡單的說,舉證原則是:誰把問題或論點帶入辯論,誰就應承擔任一舉證責任。辯手必須支持他(或她)提出的觀點。

          (6)反駁責任:無論正方與反方都有反駁責任。責任落在其辯論方案被對方處證據削弱的一方,他們必須反駁對方論據或損害對方的辯論設想。

          (7)平局:我們要注意到雙方是不可持平的。因此當正反雙方達成平局時,評判應做出有利于反方的決定,因此正方有成功地承擔其舉證責任的義務。

          Ⅵ舉證責任的圖示

          1.反方作維持現狀之主張時的舉證責任

          正方主張:反方主張:

          現狀A→政策B維持現狀A(不負舉證責任)

          理由C反方用理由D反對理由C(反駁責任)

          (正方負舉證責任)(反方負舉證責任)

          依次交替

          2.反方作相抗計劃之主張時的舉證責任

          正方主張:反方主張:

          現狀A→政策B現狀A→政策D(與政策B構成對立)

          理由C理由E

          (正方負舉證責任)(反方舉證責任)

          正方用理由F反對理由E(反駁責任)反方用理由G反對理由C(反駁責任)

          依次交替

          這里必須說明的是證據的采信原則。當辯論中一方提出某一證據時,遵循辯論員的道德準則,他必須為他的全部證據的來源與真實性負責。但是證據本身未必一定是清晰的,證據是可以被利用的,因此當一方提出某一有利于本方的證據時,另一方方如果對此表示懷疑,或者認為此證據沒有對方所主張的那種證明能力,他們必須對此作出質疑,通過質詢、提出相反證據、削弱證據的證明能力來反對此一證據被評審員采信。如果反對方沒有對此一證據作出質疑,或者無法對此一證據作出質疑,那么評審員即認定此證據應該被采信。理由是反對方如果沒有質疑此一證據,則爭論點并不存在,評審員認定反對方認可此一證據,如果反對方對此證據作出質疑,他就必須負有反駁責任,如果反對方沒能夠完成此一舉證責任則視為主張方的證據成立。

          但是如果評審員發現提出此一證據的一方偽造證據,即主張方違反道德準則,則判定編造證據一方失敗,記零分。

          具體實踐之中,存在著辯論中某一方偽造證據,而評審員無法作出判斷的情況。這時我們引入復核制度予以救濟。一般而言,復核的要求必須由反對方在比賽后提出,如果主張方無法在賽后出示相關證據,即判定主張方失敗。如果反對方沒有提出復核要求,而評審員于賽后發現主張方編造證據的,也應該判定主張方失敗。但是實際操作中,評審員是對辯論賽組委會負責,而不是對辯論員負責的,因此,如果大賽組委會需要當場決出勝負,且不允許復核的話,則無論是反對方或評審員當場無法確鑿證明主張方編造證據的,則該證據應該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