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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實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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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實施措施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推進我院新時期支持和指導好人民調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指導思想;具體措施;建立考核和獎勵機制;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堅持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的工作方針、堅持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的工作方針、對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做到“三明確”、建立院與局、庭與所兩級聯系制度、開辦法律門診、開通法律熱線、確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責任人工作職責等,具體材料詳見:

          認真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推進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為推進我院新時期支持和指導好人民調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促進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改革發展,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和中辦、國辦轉發的《意見》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堅持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的工作方針,全面加強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及時化解糾紛、實現社會穩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線”作用。努力把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并消滅在萌芽狀態,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貢獻。

          二、具體措施

          對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做到“三明確”

          ⒈明確指導原則。要求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要依法進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針對一般性法律問題、調解技巧、調解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指導,不得直接介入正在進行的調解個案,或對個案的具體處理發表意見;

          ⒉明確責任。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龍潭法庭為具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部門,要確定具體的聯系人及聯系鄉、鎮(含街道、社區,下同),要求責任人對所聯系鄉鎮的調解員在對個案調解過程中碰到的法律問題予以解答;

          ⒊明確工作日程。要求責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聯系鄉鎮司法所指導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聯系鄉鎮專職調解員來集中參加典型案件的庭審及調解觀摩;責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組織的全市專職調解員們集中培訓時,安排不少于一節專題講座。

          建立院與局、庭與所兩級聯系制度

          ⒈法院與司法局聯系制度

          以本院辦公室為責任部門,建立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系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主要任務為:匯總本院各人民調解指導工作責任部門的信息;與司法行政機關互通情況;交流調解工作經驗;協調本院各個指導聯系點及責任部門的關系。

          ⒉庭與所聯系制度

          本院的民一、民二及小龍潭法庭與各自確定聯系的各鄉鎮司法所保持密切聯系,不定期召開聯系會議。主要任務為:對人民調解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接受人民調解員的法律咨詢;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公開開庭的案件審理;進行法制宣傳活動,總結實踐經驗并上報院辦匯總;收集并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學習借鑒;根據總結針對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以幫助所聯系部門或社區、村委會查找涉法及規章方面的漏洞。

          建立對口聯絡制度

          ⒈民一庭負責與本市處、鄉、鄉、鄉、鄉及所轄各村民委員會建立聯絡負責制;

          ⒉民二庭負責與本市處、鄉及所轄各村民委員會、有關企業調解委員會建立聯絡負責制;

          ⒊法庭負責與處及所轄各村民委員會、礦務局、國電集團電廠建立聯絡負責制;

          (四)開辦法律門診、開通法律熱線

          ⒈開辦法律門診

          在本院民一庭設立法律門診部,確定值班員及值班制度,可預約接受人民調解員的咨詢;預約到所聯系點進行業務指導。

          ⒉開通法律熱線

          將本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責任人的聯系電話及聯系方式通告其聯系點,樹立隨呼隨應、盡心盡力的服務思想。

          (五)確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責任人工作職責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責任人工作職責為:

          ⒈主要是側重于通過辦案,在業務上指導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⒉主動檢查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幫助人民調解組織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⒊檢查調解組織執行政策、法律的情況,看有無調解不當或者違反法律、政策的做法;

          ⒋對于違反政策、法律而調解成立的協議,要及時糾正,并用其警示調解人員,預防類似情況發生;

          ⒌檢查調解協議書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書的要求,如有無遺漏協議條款等。

          ⒍檢查調解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規范,是否遺漏當事人主要陳述或主要觀點。

          ⒎定期參加調解工作例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及時討論解決調解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三、建立考核和獎勵機制

          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完成任務情況將納入各責任庭崗位目標考核范圍,并對工作實績突出的庭室及法官進行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以充分調動其工作熱情和積極性。

          四、以上方案從下發之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