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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黨員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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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黨員處置措施

          不合格黨員滯留在黨內,對黨和人民事業的損害是不言而喻的,應該說上下對此都有清醒的認識。問題是,對這樣一個明白不過的道理,不少人說起來能言善道,做起來卻“雷聲大,雨點斜,不合格黨員出口不暢的問題依然比較嚴重。黨員的素質決定黨員的先進性。從嚴治黨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把不合格的黨員清除出黨,不斷提高黨員隊伍的素質,保證黨員隊伍的先進純潔。本文擬按“三個代表”的要求,就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作些分析探討。

          一、問題的提出

          從20世紀70年代末起,我國的改革從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循序漸進地向城市推進,逐步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是我國經濟結構和經濟活動方式的重大變革。市場經濟催化人的“三觀”迅速發生變化,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黨員的就業方式等發生了重大變化,黨員的教育管理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不合格黨員的處置工作情況更加復雜。主要是:

          ㈠伴隨經濟社會結構發生的重大變化,黨員的流動性增加,就業方式多樣化,黨員隊伍結構和黨員隊伍建設呈現許多新特點,同時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在農村,以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重點,黨員的從業方式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相對固定形式,而是呈現種植、養殖、經商、辦廠、務工等多輪驅動,齊頭并進的態勢,形成了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務工、企業股東等不同社會階層。從業形式的改變,帶來觀念上的更新。不同階層黨員的價值觀不盡相同,且體現先進性的特點也各有千秋,表現不合格的特點也各不相同。這對組織界定黨員不合格標準,處置不合格黨員增加了新的難度。

          在企業,以明晰產權制度為核心的改革,改變了過去企業與職工約定俗成的不變關系,轉為以契約為保證的靈活可變的方式。企業與職工的關系自然成為雇主與被雇用的關系。企業員工的行為方式隨之發生了變化。在改制過程中,一大批自愿與企業解除合約的職工走向自行創業的路子,期間包含失業黨員和自謀職業黨員。由于改制帶來的連鎖反映,出現了諸如“口袋”黨員,“三不”黨員的問題,對其的管理出現“無人管”、“無法管”、“不愿管”和“管不著”的新情況?;鶎咏M織常遇到處置的標準難以把握,啟動組織處置程序進退兩難的尷尬。

          在行政機關,以轉變職能為核心的機構改革,要求公務人員主動作為,自覺地圍繞經濟建設的中心,努力服務于經濟主體和人民群眾。但在經濟社會轉軌過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對公務員行政作為的規范統一要求不是很明確,界定不清,尤其是服務質量與水平不高等尺度難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的標準,很難對不合格黨員實施處置。

          ㈡《黨章》和《條例》等對不合格黨員的界定標準比較原則,面對黨員建設出現的新情況,解釋不合格黨員需在尊重根本大法與準則的基礎上,細化不合格黨員的處置標準。

          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置,必須以《黨章》和《條例》為依據。但由于《黨章》、《條例》等雖對不合格黨員的標準作出規定,但衡量標準難把握,操作性不強,最主要的是標準過于原則,定性多、定量少,柔性多、剛性少,伸縮性比較大。比如《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边@樣的定量規范很少,而較多的則是像“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應當勸他退黨”等定性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就很難把握。何況,在“四個多樣化”特征日益明顯的今天,各行各業、不同社會階層黨員不合格黨員的具體表現也不盡一致,不是幾句原則性的話就能解釋清楚的。要確保這樣一項嚴肅的工作變得易于操作,又符合《黨章》要求,很有必要制定一個符合實際的處置辦法,尤其在定量上作出相對易于理解且明確的標準,使疏通出口、確保黨員隊伍先進性的處置工作更加透明化。

          我們以農村黨員為例,對《黨章》的這一規定進行一些深入分析。按理,前面引述的《黨章》規定,黨員的行為只要符合一個條件就應該處置??蓪嶋H情況是,農村相當一部分黨員外出打工或經商辦廠,而打工單位多半沒有建立黨組織,當地對流動黨員的管理也沒有形成制度或沒有作硬性要求。作為黨員自身,如參加一次組織生活,從幾百里,甚至數千里外趕回,顯然是不現實的,就是組織上分配其工作做,更是難上加難。同樣,外出經商的黨員,本身是自己當“老板”,自然不存在參加組織生活的問題,至于盡義務,也就更難說了。作為村級組織,對這類黨員貿然作出自行脫黨決定,黨員會議就很難通過。再說,外出打工或經商辦廠算是正當理由,那么,對那些連續六個月以上,甚至更長時間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黨員要不要處置?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據調查,江山市現有外出務工黨員2123人,絕大部分外出時間都在半年以上。一般來講,對外出黨員,組織上既不會分配其工作,就是分配了黨員個人也很難盡黨員義務。在這些黨員中,至少有50%的黨員平時難得與黨組織聯系,尤其是流動大的黨員,平時的聯系就很難,更不要說做組織分配的工作。因此,在處置時不能簡單行事,很有必要細化標準,分別視情況進行處置。

          ㈢制度執行難到位。

          不合格黨員處置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必須講程序。但在實際中,由于黨員就業方式多種多樣,流動性大等原因,增大了工作的難度。一是處置程序難到位。對外出不合格黨員的處置,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及時處置,如勸退不合格黨員,“征求勸退對象意見”、“本人申辯”和“勸退對象簽署意見”三個程序性環節都難以做到位。二是情況難核實。“四個多樣化”,特別是就業形式的多樣化,黨員不合格的表現五花八門,錯綜復雜,這給組織查清事實增加了難度,有些基層組織在人力、財力上都不能保證此項工作的深入進行。三是制度的執行簡單化。有的機關部門以公務員考核代替民主評議黨員,有的企業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民主生活會,有的用階段性查處代替經常性的評議。還有一些基層組織、評議與處置脫節,評而不處,制度的執行走形變樣,致使對評出的不合格黨員該處置出黨的沒有處置,少數基層組織對已經作出處置出黨的決定不公開、不宣布,甚至抵制不執行等等。所有這些,都不利于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總之,就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而言,不合格黨員的現實表現與現行評判標準不相適應:有些是以前的規定與現在新的情況不相適應;有些是以前沒有規定現在出現了新的情況需要研究解決;有些是以前的政策有規定但不具體,過于原則抽象,不便操作等等。歷史經驗證明,只有從政策上嚴格區分形成不合格黨員的情況,才能適應新形勢對黨員退出的要求。否則,就會因為政策的原因、標準的原因、組織的原因而誤傷同志,造成不應該出黨的出黨了,挫傷黨員的感情和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從而影響黨員隊伍的穩定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健康順利地開展。

          二、科學界定標準,建立長效機制

          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要從純潔黨的隊伍,保持黨員先進性出發,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轉變觀念,大膽開拓,不斷適應新情況、新形勢,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的新機制。

          ㈠科學界定不合格黨員的標準

          不合格黨員,指的是不符合共產黨員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不體現“八個堅持、八個反對”要求的黨員。一般來說,對明顯違紀違法黨員,比照處分標準,刑律條款容易定性,處置起來不會有什么異議。近三年來,江山市組織處置和紀檢部門處分共計247名,沒有出現一起異議的。問題是,對一些條規不是很明確,彈性大的,也沒有解釋的,處置起來難度最大。應從黨員隊伍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實際出發,以黨章為準繩,針對農村、企業和機關的不同特點,分類科學制訂不合格黨員的標準。

          1、農村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

          ⑴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開抵觸,在群眾中散布錯誤言論和表現不滿情緒、與黨組織和政府唱反調、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⑵在選舉或人事任免中組織或參與非組織活動,情節輕微,造成不良影響的。

          ⑶參與邪教組織,信仰宗教的。

          ⑷為首組織修建寺廟,從事迷信活動、情節輕微,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利用宗族勢力,挑撥是非,制造事端,影響穩定和團結,情節輕微的。

          ⑹在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情節輕微,造成不良影響的。

          ⑺煽動或參與群眾鬧事、集體上訪,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⑻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標準繳納黨費,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⑼鬧無原則糾紛,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⑽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打擊報復、侵犯黨員和群眾權利,情節輕微,造成不良影響的。

          ⑾作風霸道,欺壓毆打群眾,情節輕微的。

          ⑿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騙行為,情節輕微的。

          ⒀拖欠或抗繳國家稅收的。

          ⒁拖欠國家、集體、民間資金,有償還能力而不償還的。

          ⒂不遵守社會公德,破壞團結,不贍養老人,不撫養子女,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輕微的。

          ⒃亂搞兩性關系,或參與打錢牌,或有小偷小摸等行為的。

          ⒄有違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等有關法規政策,但不構成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情節后果輕微的。

          ⒅個人主義嚴重,抵制工程項目建設,個人利益不服從集體利益,煽動、參與、縱容或默許親友鄉鄰滋事,強攬工程,強裝強卸,侵害建設投資方經營自主權,情節后果輕微的。

          ⒆民主評議得不稱職票一半以上的。

          ⒇有其它不夠黨員條件表現的。

          2、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

          ⑴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明顯的抵觸情緒,公開散布錯誤言論;對上級決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頂著不辦,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⑵參與邪教組織,信仰宗教,或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的。

          ⑶泄露黨和國家的機密,或違反外事紀律,情節輕微,造成不良影響的。

          ⑷在選舉或人事任免中,組織或參與非組織活動,情節后果輕微,但造成不良影響的。

          ⑸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聚眾上訪鬧事,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⑹發現危害社會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的行為袖手旁觀,不及時制止,甚至臨陣脫逃,情節輕微,造成不良影響的。

          ⑺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標準繳納黨費,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⑻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排斥打擊,報復同志,或不執行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作出的決定,給工作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⑼鬧無原則的糾紛,互相拆臺,貽誤工作的。

          ⑽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怠工的。

          ⑾作風粗暴,態度惡劣,欺壓打罵群眾,情節輕微的。

          ⑿無理取鬧,恐嚇威脅單位領導,造成不良影響的。

          ⒀辦事不負責任,拖拉推諉,或違背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⒁浮夸謊報,弄虛作假,歪曲事實真相的。

           ⒂不按政策規定辦事,有索、拿、卡、要行為,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情節輕微的。

          ⒃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為個人、親友、小團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⒄辦關系案、辦人情案,為違法犯罪的親友說情、不夠成紀律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⒅抵制工程項目建設,煽動、參與、縱容或默許親友鄉鄰滋事,強攬工程、強裝強卸,侵害建設投資方經營自主權,情節后果輕微的。

          ⒆拖欠國家、集體、民間資金有償還能力而不償還的。

          ⒇不贍養老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輕微的。

          (21)亂搞兩性關系,或參與打錢牌的。

          (22)用公款消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23)民主評議得不稱職票一半以上的。

          (24)有其它不夠黨員條件表現的。

          3、企業(含新經濟組織)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

          ⑴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開抵觸,在群眾中散布錯誤言論或不滿情緒的。

          ⑵在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的。

          ⑶弄虛作假,偷稅抗稅,拒交各項規費,數額較大的。

          ⑷參與邪教組織,信仰宗教,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組織煽動或參與群眾鬧事、集體上訪,參與非法集會,沖擊國家機關,阻撓執行公務的。

          ⑹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按標準交納黨費,或隱瞞黨員身份,或不做黨組織所分配工作的。

          ⑺搬弄是非,損害團結的。

          ⑻向黨組織提出個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就發牢騷,講怪話或無理取鬧,恐嚇威脅甚至毆打單位負責人,不夠成紀律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⑼黨組織負責人不抓黨的工作、不組織開展黨員活動,使黨組織軟弱渙散的。

          ⑽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情節輕微的。

          ⑾在企業改組改制中,利用不正當手段侵占集體資產,情節輕微的。

          ⑿經營國家、集體資產,造成國家、集體資產流失,且負有一定責任的。

          ⒀借助企業實力開發技術、市場,然后跳槽帶走技術、市場和人才,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的。

          ⒁以偽劣商品騙取錢財,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情節輕微的。

          ⒂拖欠國家、集體資金,數額不大,有償還能力而拒不歸還的。

          ⒃截留企業資金,供自己揮霍享受,未夠成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的。

          ⒄抵制工程項目建設,煽動、參與、縱容或默許親友鄉鄰滋事,強攬工程,強裝強卸,侵害建設投資方經營自主權,情節后果輕微的。

          ⒅不贍養老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輕微的。

          ⒆亂搞兩性關系,或出入色情休閑娛樂場所的。

          (20)參與打錢牌或有小偷小摸行為的。

          (21)民主評議得不稱職票一半以上的。

          (22)有其它不夠黨員條件表現的。

          ㈡嚴格規范不合格黨員的處置程序。

          制定規范的處置不合格黨員的具體標準和辦法,是做好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的基矗一是規范民主評議辦法??刹扇↑h員評議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評議與定量評議相結合的方法,在開展黨員自評、互評的同時,吸收部分政治素質較好、有一定參政議事能力的群眾代表參加民主評議,讓其對每位黨員進行書面測評。測評時,對機關黨員,重點是評勤政廉政、群眾觀點和工作作風方面的情況;對企事業單位黨員,重點是評奉獻意識、實干精神和崗位業績方面的情況;對農村黨員,重點是評處理村兩委關系、發揮“雙帶”作用和遵紀守法方面的情況。二是認真確定每位黨員綜合評議結果。對民主評議情況要綜合分析,按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集體商定每位黨員綜合評議結果,并報上級黨委審核把關。綜合評議時,要注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做到準確定性。主要是處理好四對關系:有意和無意的關系,將因喪失信仰和黨性立場,反對或抵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因認識模糊,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貫徹執行不力區別開來;個人和組織的關系,將由于黨組織不健全,造成黨員不能履行義務與黨員本人主觀上不愿意履行義務區別開來;客觀和主觀的關系,將因年老體弱或長期生病,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與革命意志衰退,不起黨員作用區別開來;偶發和經常的關系,將愿意接受組織批評教育,有改正意愿的與拒絕接受幫助,我行我素的區別開來,使對不合格黨員的認定更加準確。三是區別情況,既堅決又穩妥地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把處置不合格黨員作為加強黨組織戰斗力、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的一個突破口,經上級黨委對基層黨組織每位黨員綜合評議情況全面審核后,按“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分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對不合格黨員進行妥善處置。⑴對被評為不合格黨員,又不能改正錯誤的,予以開除黨籍或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⑵對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經教育幫助,表示愿意改正并決定按黨員標準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辦法,經期限改正無明顯轉變的,經基層黨組織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后予以勸退、除名。⑶對被評為不合格黨員,本人主動要求退黨的,同意其退黨。⑷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以及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按自行脫黨作除名處理;⑸對在預備期內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預備黨員,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努力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㈢探索建立黨員退出機制。

          目前,疏通黨員出口有兩條途徑:一是組織處置;二是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我們認為,針對部分因無力履行黨員義務或信仰改變緣故,主動提出退黨要求的黨員,很有必要建立正常的黨員退出機制。建立黨員退出機制,重點是從主動退出的程序上制訂出可行的操作性辦法意見。對主動要求退黨的黨員,在程序上可以適當簡化,擬做到以下幾個程序就可以了。①黨員個人申請;②組織派員調查核實;③召開支部大會討論表決;④報黨委審批;⑤與退黨者本人談話。

          ㈣對黨員進行重新登記。

          針對黨員隊伍呈現的許多顯性與隱性的變化及其特點,可考慮選擇一個適當的機時,在制定出不合格黨員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處置搗蛋的,勸退不合格的,淘汰失去信仰的,教育后進的”的思路,對黨員進行一次重新登記。這樣做,有兩個好處;一方面,實際上是對黨員隊伍現實狀況進行一次大調查,有利于摸員隊伍建設狀況的底子;另一方面,可以對查實不合格的黨員進行處理,純潔黨的隊伍。在操作程序上,可由縣(市)委制訂工作意見,按照“學習提高、申請登記、征求意見、組織談話、民主討論和組織審查的程序開展登記工作。

          ㈤試行黨員誡免制度。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黨的紀律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五種??紤]到農村黨員流動性大的特殊性,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目的,可考慮對一部分夠不上黨紀處理的黨員,在處分前增設誡免程序。誡免權授予各基層黨組織。這樣做,實際上賦予村級組織對一些黨員采用常規批評教育方法不能奏效,而作出對黨員處理的最嚴厲的權力,有利于調動村級黨組織的積極性,提高村級黨組織在黨員和群眾中的影響力和威信。

          三、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能否取得實效,關鍵在組織領導。我們以為,縣(市)級黨委要把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列入黨委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把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從組織部門的一項具體業務提升到縣(市)委管黨的一件大事來認識對待,切實加強領導。擬建立由縣(市)委書記(或分管黨群副書記)親自抓,組織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加強領導的運行機制。

          各級黨組織必須進一步端正認識,切實增強做好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的自覺性。黨員隊伍的戰斗力來源于黨員的素質,而不是黨員的數量。保證黨員隊伍“出口”暢通,使不合格黨員得到及時處置,是貫徹從嚴治黨方針的基本要求?;鶎狱h組織的“一把手”,作為基層黨的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疏通黨員隊伍“出口”工作是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必須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同時,要切實負起責任,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黨員管理工作,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層次黨員的特點,以及黨員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用改革的精神探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加強黨員管理的方式方法,突破舊模式,走出新路子。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要做好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認真分析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是做好這項工作的前提;科學界定不合格黨員標準,建立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長效機制,是做好這項工作的基礎;加強領導,落實各級黨組織管黨責任,是做好這項工作的關鍵,也是最根本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