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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2001年全國宣傳部長會議的講話中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的這一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紀的高度,深刻總結古今中外治國經驗基礎上提出的適應時代要求的治國方略,是對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創新。
法治,是指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德治,是指以德治國,就是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通過大力倡導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大力倡導愛崗敬業、誠實信用、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大力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配套的社會主義道德體系,并使之成為全體人民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對于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認真學習、全面貫徹同志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重要思想是當前司法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首先,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思想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中國的法制建設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而中國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的傳統就是德治。作為中國文化傳統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把德治作為一種社會和政治思想,這一傳統至今對人們的心理仍有深刻的影響,人們在評價一個時代,一個社會,甚至一個地區的時候,都會十分注重社會風氣、社會的道德水準。在現代條件下,法律作為可以量化操作的形式規范,他所能規范的是人們行為的外在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只能以行為的結果為對象,而很難顧及行為的動機。道德則不同,它更多的是以行為的動機來衡量行為的效果。加入WTO后,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利益的調整和各種價值目標的碰撞,而法律作為抽象的行為規范恰恰會漠視這一點,如果在法制建設過程中,不能有效的體現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就難免的會出現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沖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沖突和矛盾。例如,某些城市制定的在春節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由于這種規定,漠視了廣大群眾長期的風俗習慣和道德認可,使人們對冷冰冰的法律規范產生了排斥和抵觸情緒,因而這樣的法律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必將會面臨困境,筆者認為這是在立法活動中重法輕德的必然結果。與此相反,在一些地方立法中重德輕法的現象也時常出現。例如,前幾年某城市通過的地方性行政法規中,規定行人違章被機動車輛撞死或撞傷,機動車的司機或車主可以不承擔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只注重了道德的要求,而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是典型的將道德規范法律化。筆者認為這是立法活動的大忌,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而言,有百害而無一利。
因此,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思想,應當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
其次,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是提高執法質量的重要措施。
法治國家的主體是人民,但實施法律的則是具有豐富法律知識的執法者。因此,能否公正、準確的把握立法宗旨,在執法環節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全取決于執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質。社會關系是復雜多變的,而法律總是具有滯后性和僵硬性。古今中外,立法者為了盡量使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具有較大的適應性,便會在立法活動中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條款,讓執法者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處理。如各國民法中“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規定,反壟斷法中的“合理”原則的規定等,就屬于此類情況,因此,執法人員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些自由裁量權,如執法者在庭審或訴訟過程中所具有的在證據采信方面的權利就屬于自由裁量權的范疇?!耙允聦崬橐罁?,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但這里的“事實”在訴訟活動中需要經過審判人員的認定才能轉化為證據,進而才能成為對被告人進行處罰的依據。由此可見,保證司法公正,不僅要求執法人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更需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在行政執法過程,我國的行政法規十分完善,但是,一些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行政越權的行為仍不斷出現,并且成為滋生腐敗的“病灶”其社會影響十分惡劣。這些現象的發生是法治與德治不能協調發展的必然結果。
上述情況說明,德治和法治在執法過程中同等重要。只有將德治與法治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保證執法質量的提高。
第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途徑。
其一,運用立法、執法手段促進法治與德治的結合。
首先。通過科學的立法活動,直接把社會主義道德中最低限度的義務法律化,使之具有全社會共同遵守的法律強制力。道德是靠人的良心和社會輿論來保障實施的,但是,在利益多元化和價值觀念多樣化的條件下,良心和輿論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為發生。在道德體系中,有一些道德義務是最低限度的義務,這些義務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著社會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因此,必須利用法律手段把那些廣大人民群眾普遍認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義務,以法律制裁為后盾,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樣就會大大增強道德義務的約束力,使之從“軟制約”變成“硬制約”。同時,國家還可以通過立法,在對違反最低限度道德義務的行為予以制裁的同時,對見義勇為等先進行為和典型人物給予各種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積極引導人們向先進榜樣學習,培養良好的社會風尚。
其次。通過公正執法,懲治不道德行為,可以增強公民的道德意識。例如:通過依法懲處家庭暴力、虐待老人的行為,可以促進家庭美德的培育;通過打擊各種商業欺詐行為,可以提高經營者的職業道德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自覺性;通過實行政務公開,既可以培養政府的誠信意識和公民的監督意識,又可以強化公務人員的廉政意識。此外,具有良好法律知識和道德素養的執法人員的公正執法行為,不僅會使廣大人民群眾心悅誠服地遵紀守法,同時,又會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其二,通過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推進法治與德治的結合。
法治與德治的結合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堅持這一方略關鍵在黨,特別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要通過從嚴治黨,是廣大黨員,特別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成為遵守國家法律和實踐社會道德的表率,成為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有力推動者,這樣才能使法治與德治的相結合落到實處。
總之,正如中國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講的:“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遠,法治與德治兩者不可偏廢,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是完善的治國方略。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應立足本職,努力探索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有效途徑,用實際行動實踐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重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