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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是一個倍受關注的社會群體,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關系到人民幸福、社會和諧和祖國未來。20*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把救助管理設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列為“*”期間公共服務的重點工程。20*年7月24日,民政部依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專門印發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20*年10月15日,黨的**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完善社會管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事業發展迅速。但解決流浪未成年人問題是一項復雜、艱巨的社會任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在當前工作中面臨著一些問題。
一、救助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
1、查詢流浪未成年人的真實信息遭遇多重困難。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有的因為父母離異,雙方不肯撫養子女或遭繼父母虐待;有的因為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有的因為家庭貧困,被迫輟學外出打工等等。這些流浪成性少年從小得不到家庭的溫暖,缺少關愛,性格悲觀、冷漠、孤僻。在接受救助后,他們不愿重返家庭,往往編造虛假姓名或隱匿真實情況。在一些流浪未成年人身上還發現騙取救助、重復救助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中有一類特殊人員——癡、呆、傻未成年人,他們被遺棄在城市的中心地帶和主要街道。面對癡、呆、傻未成年人,工作人員無法與他們進行正常的溝通交流,很難查明他們的個人信息和家庭情況,只能將其滯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長期供養。因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返鄉工作很難迅速開展,不得不抽出相當的資金、設施和人員繼續施以救助,給開展新的救助工作增加了包袱。
2、法律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監護責任界定不明。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不僅僅是一個家庭內部或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事務,它是未成年人成長、成才的保證,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國家的未來。監護是基于親權的補充而衍生出來的,監護并不強制要求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當家庭對未成年人疏于監護時,國家將通過公權力介入其中,必要時親自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但這種監護在性質上究竟是屬于委托監護還是法定監護,現行法律沒有界定。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流浪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具體內容。這在現實中不免引發一些爭議。救助保護中心能否流浪未成年人從事一切民事活動?若當流浪未成年人在受助期間發生訴訟案件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是否必須其參與訴訟?若敗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是否必須墊付賠償金?法律的空白使救助保護中心在開展工作時顧慮重重。
3、簡單化的救助方式難以滿足流浪未成年人成長進步的不同需求。在實際工作中,多數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主要依照《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給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如住所、食物、醫療,以生活救助、物質救助為主。救助保護中心對受助流浪未成年人開展的非正規教育內容也往往是一刀切,忽視了未成年人年齡的階段性特征,極大地限制了救助工作的深入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流浪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齡在18周歲以下,離開家庭或監護人,流落于社會超過24小時,造成基本生存條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的少年未成年人,其中包括一些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這一群體的認知結構、辨認能力和生活經歷存在較大的差別,這就需要根據他們的年齡特征和個體差異設置不同的課程,開展針對性教育。簡單化的救助方式無法滿足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成長進步的不同需求,無法引導流浪未成年人自身需求層次的發展與提升,不利于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找到徹底擺脫流浪乞討的生活方式。
4、與崗位職責匹配的專業人才資源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是新設立的機構,在全國的數量也只有130個左右,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可以說是一項新的工作,工作理念與具體實踐不同于收容遣送時期,但一些老員工思想停留于收容遣送時期,仍按原有工作方式行事,缺乏對救助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的學習與深造,對流浪未成年人尤其是癡、呆、傻未成年人有厭惡、嫌棄情緒。在部分地區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與崗位職責匹配的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學專業、法律專業、心理專業、網絡信息專業等人才資源不足。救助保護中心的長效學習機制和科學的崗位考核機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是一項極富挑戰性的工作,需要將滿腔的熱情、專業的知識和創新的態度相結合,逐步解決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升救助服務的水平,實現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家庭、回歸學校、回歸主流社會的終極目標。
二、改進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水平的對策
1、充分利用網絡、媒體等手段查詢流浪未成年人信息。目前,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網絡運行良好,各地救助保護中心要充分利用這個信息系統查詢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資料,相互交流工作經驗,協調安排各中心的護送工作,提高有效救助率,形成上下貫通、相互配合的工作平臺。同時應盡快引進指紋識別系統,改變單純依靠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的被動狀態,扭轉重復救助、騙取救助的現象。對于一些疑難情形,特別是癡、呆、傻人員,各地救助保護中心可以通過與電視臺、報紙、廣播等新聞媒體合作,開辟尋人啟事專欄,擴充信息收集渠道,幫助流浪未成年人盡快返鄉。
2、完善有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法律法規。盡管國家加大了有關未成年人工作的立法力度,但相關法律法規仍有原則、抽象之嫌,可操作性不強。應在立法上細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工作方式,肯定救助保護中心對受助流浪未成年人享有一定的管制權,規范其臨時監護權的行使方式,界定監護職責的范圍,既合理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的正當權益,又免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背負沉重的法律義務。各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對當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研究,結合地方實際制定一些配套政策;同時牽頭公安、衛生、財政、交通、司法、城管、教育、婦聯等部門參與制定聯合辦法以明確各部門的權責,規范具體的合作程序和協作方式;并出臺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工作的具體文件,引導社會慈善團體募集資金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形式多樣的救助活動。
3、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分類教育。由于流浪未成年人群體的復雜性和救助保護的臨時性,中心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的是非正規教育,但非正規教育不等于隨意教育。非正規教育應以有效性為追求目標,以科學性、計劃性為保障,以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里矯治為主要內容,以課堂教學、動手參與、實踐活動為多種形式,針對個體特征,激發流浪未成年人的學習興趣,樹立流浪未成年人對生活的信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應根據流浪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和個體特征采用分類教育模式,大致可將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分為四類:(1)10周歲以下的流浪未成年人;(2)10-18周歲的流浪未成年人;(3)有偷盜、搶奪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4)癡、呆、傻流浪未成年人。對10周歲以下的流浪未成年人應進行關愛型教育,通過音樂、游戲、手工制作等方式使其感受到溫暖與真情,盡情釋放童真。對10-18周歲的流浪未成年人以思想道德品質教育為主,輔之于相應的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應以法治教育、預防犯罪教育為主,在條件許可時應將他們與其他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分開管理,防止造成對其他受助未成年人的感染。對癡、呆、傻流浪未成年人應重點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教會他們基本的生活技能,培養其自理能力。對流浪未成年人進行分類教育,既可以方便教師設計有益于流浪未成年人成長進步的課程內容,又能使流浪未成年人在受助期間接受到最適合自己的教育模式和內容,獲得實用性技能。
4、大力引進專業人才,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做好救助管理工作,隊伍建設是關鍵。在新形勢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應通過公開招聘,大力引進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專業、法律專業、心理專業、網絡信息專業等人才,給救助管理工作注入新鮮血液,通過專業化技能和科學化管理建立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業務精通、專業互補的工作隊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應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形成長效機制,建立健全科學的崗位考核體系。工作人員應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把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消極性特征,通過細致觀察、情感交流、背景調查等方式了解受助人員流浪乞討的真正原因,注重物質救助與精神引導并重,使流浪未成年人消除戒備心理,克服消極的人生態度,幫助他們重新燃起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勇氣和決心,從而實現科學化、人性化的救助管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