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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我縣人民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縣人大常委會決定進行專題審議。根據工作安排,今年5月中旬,我們組織調查組,在張海平副主任的帶領下,先后到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和部分鎮、街道、村委會,通過聽取匯報、座談走訪、查閱資料檔案等形式,對我縣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題調研。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政府及職能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履行職責,積極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為打造“平安”,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努力。近三年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解矛盾糾紛4379件,調處成功4286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7.9%。成功化解群體性上訪107起,制止群眾性械斗46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204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7起。白塔鎮和南峰街道、圳口村、溪頭村等調委會以及王鎮榮等十余人調解員分別受到了省市政府、省司法廳的表彰。溪頭村、圳口村通過人民調解取得了連續多年矛盾糾紛不出村的成績,得到上級領導的高度肯定。
(一)健全組織,規范化建設穩步推進。目前,全縣基本形成了以鄉鎮(街道)司法所為樞紐,村調委會為基礎,鄉鎮(街道)調委會為骨干,其他調委會為補充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共建立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775個,調解人員2625名。鄉鎮(街道)調委會20個、村居調委會732個、規模企業調委會23個、學校調委會15個、司法公安聯合調委會4個。以20*年村級換屆選舉為契機,調整了村級調解組織217個,充實了村級調解員233名,保證了村級調解組織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全縣20個鄉鎮(街道)調委會的辦公設施條件不斷改善,各級調解組織基本建立了工作例會、崗位責任、檔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規范了案件糾紛受理、調查、調處、回訪、移送等整套工作程序。同時,通過開展“人民調解格式文書競賽”“人民調解質量年”等活動,提高了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
(二)創新機制,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拓寬。各鄉鎮、部門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大排查、司法與公安“110”聯調聯動、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協調等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有效地化解了民間糾紛。如橫溪鎮建立了處理非正常死亡事件預案機制,將處置范圍輻射到周邊鄉鎮,并將處置經驗編印成書。各級調解組織在做好傳統民間糾紛調處的基礎上,針對當前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不斷拓寬工作范圍,積極介入征地拆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土地流轉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調處,調解非正常死亡、工傷事故、生產經營等社會突出矛盾,把人民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
(三)注重培訓,隊伍整體素質得到提升。近年來,縣司法局應對新形勢,通過抽調業務骨干、邀請法官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講師團,采取法律咨詢、集中授課、下鄉指導、以會代訓等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了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近三年來,全縣共培訓人民調解員6000多人次。同時,通過開展爭創縣“十佳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示范村”、“廉潔公正講德守法調解員”等活動,不斷總結經驗,樹立先進典型,提升了調解隊伍整體素質。
(四)加強宣傳,群眾法律意識普遍提高。各級調解組織在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的同時,把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貫穿人民調解始終,通過個案調解、以案說法、開展“新家庭十星評選”活動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注重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決糾紛,增強了當事人和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質。三年來,全縣各調解組織人員參與調解宣傳8000多人次,公開調解、案例剖析、以案說法300多件,引導當事人走調解渠道案件1500多件,90%以上的群眾受到不同程度的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防范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人民調解工作面臨新考驗。隨著我縣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糾紛大量增加,類型日趨多樣化、復雜化。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發展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土地承包、山林權屬等以資源權屬、利益維護為主的新型矛盾糾紛。糾紛當事人從以往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已逐步擴大到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這些矛盾糾紛關系錯綜復雜,參與人數也呈規模化傾向,而且通過不當方式尋求解決糾紛的現象也比較突出,極易引發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這對人民調解工作帶來新的挑戰,了更高的要求。
(二)思想認識不夠到位。一是個別地方和少數領導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作用的發揮取決于基層組織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客觀上缺乏有力的領導和指導,導致工作開展不平衡。如近年來,還未召開過全縣性的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二是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不夠濃厚。各部門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格局尚未形成,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難以得到有效化解。三是不少群眾對人民調解的認知程度有一定差距,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不愿意通過人民調解組織來解決矛盾糾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上訪就是訴訟。
(三)工作保障機制不夠完善。一是協調聯動機制不夠健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調機制還不夠完善,調解分工不明確、銜接面過窄、信息渠道不暢通等問題依然存在。二是指導協作機制不夠健全。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管理和指導有待進一步增強。在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提高依法調解的公正性和社會公信力、調解員專業素質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亟待加強。三是考核評估體系還不完善,調解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四是工作經費保障不夠到位。由于經費緊張,下基層專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次數減少,培訓的范圍、規模較小,指導力度有所減弱,職能部門管理督促和指導的職能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四)村級調解組織功能有所弱化。全縣各鄉鎮(街道)及村居雖已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但一些村級調解組織還存在工作不夠到位,矛盾糾紛化解效率和質量不高等問題,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一是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我縣村級調解員一般都由村兩委成員兼職,每次村級換屆都會引起村級調解組織較大的變動,導致調解員隊伍不穩定,影響了工作的連續性。二是調解人員素質不高。目前,我縣村級調解員普遍存在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水平不高、調解業務能力不強等現象,難以化解復雜的民間矛盾糾紛。三是調解人員責任意識不強。在思想上存在一定的依賴性,認為發生案件有公安,有了糾紛找法院,遇到矛盾能推則推,能拖則拖,甚至將矛盾直接上交。四是規范運作水平不高。仍存在不按立案、調查、調解、回訪等一整套人民調解程序執行的現象。大部分調解以口頭形式結案,沒有簽訂書面調解協議,沒有建立調解文書檔案。現有的這種局面,使當事人對人民調解缺乏信任,削弱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五是調解人員報酬得不到落實,誤工工資或補貼得不到兌現,客觀上挫傷和影響了村級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幾點建議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縣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學習、創新“楓橋經驗”,扎實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人民調解工作責任制。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定期考核、評估,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要適時召開全縣性的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加強宣傳,進一步優化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環境。要加大投入,努力解決好人民調解工作必需經費,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
(二)健全網絡,整合資源,充分發揮調解組織作用。一是完善調解組織網絡。在鞏固鄉鎮(街道)、村級調委會的基礎上,著力培育和發展私營企業、交通、醫衛、建筑等行業性組織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專業性強的糾紛,充分發揮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各類民間糾紛化解上的職能優勢,從而構建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網絡。要努力構建鄉鎮(街道)和村級調解組織對矛盾糾紛預防、預測、預警的信息網絡,不斷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反饋等制度,對掌握的矛盾糾紛信息做出迅速反應、及時處置,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變事后調處為事先預防,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三是強化社會聯動調處。突破人民調解工作單純群眾自治的局限,探索和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公安治安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要積極探索實行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制度,從制度上支持和保障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行使職權。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要通過審查,從法律上予以支持和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行政機關在對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一般違法行為進行居中調解時,既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又要積極探索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互動配合,從而及時化解矛盾。努力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以行政調解為補充,以司法調解為保障的工作格局。四是不斷拓展調解工作領域。積極參與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建房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努力促進民生問題的解決。
(三)規范管理,強化指導,著力推進調解規范化建設。一是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協調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加強司法所建設,健全鄉鎮人民調解指導管理機構,配齊配強鄉鎮司法員,改善辦公條件、提高司法服務能力。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崗位責任制等制度,強化管理和指導,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二是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司法支持力度。建立法官聯系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制度,加強一般性法律問題、調解技巧、調解文書制作等方面的指導。三是重視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村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明確受理、調查、調解、履行、回訪等環節的具體要求、嚴格按照程序規定,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銜接創造有利條件。
(四)建好隊伍,加強培訓,全面提升調解員整體素質。一是把好調解人員選配關,不斷充實調解員隊伍。要抓住村級換屆選舉和推進社區建設的有利時機,有計劃、分步驟對調解員隊伍進行調整,將一些公正正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在當地有一定威信的人員以及一批農村法律工作者和退休法官及時調整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通過民主選舉與聘任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方式,有效改善調解隊伍結構,不斷提高隊伍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二是強化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要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交流、旁聽法庭庭審、協助疑難糾紛的調解等多種形式,強化對人民調解員崗前和在崗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三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行為規范,嚴格人民調解工作紀律,通過開展調解員紀律教育和廉正教育,增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