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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優惠政策內容的主要變化和影響
(一)稅收優惠方面。新舊政策對比有以下幾方面變化:(1)增值稅方面來看。舊政策按安置“四殘”比例來退稅,即安置殘疾人比例50%以上的,全額退還已交的增值稅;安置殘疾人比例35%以上的,部份退還已交的增值稅,以企業不虧損為限。新政策實行的是限額退稅,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限額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方面。新舊政策對比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1)認定程序簡化。《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第067號)規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部門為當地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而舊政策規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部門必須由省民政廳、國稅局、地稅局三家聯合認定。與舊政策相比,新政策簡化了認定程序,下放了審批權限,執法風險相應降低;
(2)范圍擴大。舊政策規定的福利企業,僅限于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新政策根據現階段我國所有制形式多樣化狀況,將福利企業范圍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3)殘疾類型增加。新政策將殘疾類型由“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擴大到“六殘”,增加了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增加了這部分殘疾人就業機會;
(4)安置殘疾人員設置底限,安置比例適度下調。新政策規定,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至少10人,同時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必須達到25%以上,即可享受稅收優惠。新政策既有人數限制又有比例限制,而舊政策只有比例的限制,即只要達到35%或50%的比例就可享受優惠;(5)新政策加強了對殘疾人權益的保障。新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福利企業為殘疾人交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同時對殘疾人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方式及勞動合同等方面均作了硬性規定,使殘疾人權益有了可靠保障。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舊政策實行的是全額免稅,新政策為退還的增值稅部分免征所得稅,同時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在稅前可以加倍扣除。上述變化,一方面,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中潛在的執法風險。
二、新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新政策給企業人員管理帶來一定的負面效應。殘疾人在得知企業每月必須實際支付不低于590元工資標準后,少數殘疾人開始“出工不出力”,請病假、事假的次數、人員同比往年明顯增多。
(二)新政策增加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每月退稅手續比較繁瑣,再加上最近要求登記的三個臺賬,財務人員工作量加大。
(三)按月退稅執行難度大。新政策實行的是按月退稅。由于福利企業情況復雜,審查工作瑣細,退稅審批周期較長,加上基層工作人員有限,按月退還增值稅難度很大。如果不能按月退還,一方面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影響,另一方面增加了國稅機關的執法責任和執法風險,影響國稅機關形象。
(四)部分殘疾職工“參保”難。根據社保部門有關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大齡職工不能參保、未繳足保險的不能參保等,這樣,將導致部分殘疾職工因享受不到社會保險而無法就業,造成了對最需要扶助特殊群體(如大齡殘疾人)事實上的歧視,限制了他們的就業,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這與制定政策的初衷是相背離的。
(五)退稅限額計算依據的最低工資標準與繳納保險金使用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文件確定的退稅限額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來計算,同時不得超過每個殘疾人每年3.5萬元。然而,在交納四項保險時,計算依據是實發工資,甚至高于實發工資,兩者之間存在一定差異,不利于企業提高殘疾人的工資標準。同時過低的退稅限額壓縮了企業的安殘收益和利潤空間,不利于殘疾人就業。
(六)現行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文件有的條款難在實際工作中執行。如國稅發[20*]第0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并會同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年審制度,對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條件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此句話沒有說清楚“日常監督管理的內容”,我們理解應該是加強稅收事項的監督管理,因為此文件在前面已就各自的職責界定清楚:民政部門負責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稅務部門根據民政、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如果“日常監督管理的內容”中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條件等內容,將給我們基層稅務機關帶來繁重的業務,勢必會造成稅務機關超越職權行政行為,所以我們在文件的具體貫徹落實中很難操作。
(七)殘疾證的使用管理方面還比較亂。①殘疾證版本不統一②殘疾人的編號不一致③殘疾證內容填寫不全,有的漏填身份證號碼,有的內容填錯。④工作單位未及時變更,如部分殘疾證工作單位是老福利企業單位,而此單位有的已經注銷,而殘疾證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就直接到新的企業使用。
三、加強新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管理建議
為了更好地落實福利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更好地服務納稅人、服務社會、服務經濟科學發展、促進殘疾人更好地就業,提出以下建議:
(一)簡化企業資料的報送。將要求企業報送的“臺賬三”和平時報送的殘疾人資料、社保、醫保、工作表等最好能夠合二為一,避免重復勞動,簡化報送手續,為企業“減負”。
(二)簡化退稅次數。將“按月退稅”改為按季或按年審批退稅,并將退稅限額改為年實發工資的6倍。以增強退稅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審批質量。
(三)對大齡殘疾人不強制要求辦“四險”。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研究確定其保障方式。
(四)明確稅務機關日常監督管理的內容。有利于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以防止越權行為發生,造成基層稅務機關管又管不來,放又不能放的局面。
(五)加強扎口管理。殘疾人聯合會對現有殘疾證要按照辦理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的要求、標準重新統一核發,并進行信息化規范管理;稅務機關加強審核管理,并密切配合此項工作,做好監管、把關、審核規范等工作,可以通過定期部門聯席會議等方式加大信息交流,為自身限額即征即退工作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提供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