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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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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社會治安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和難點在農村,正確分析當前農村社會治安狀況,不斷提高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認識,積極認真探索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管理對策,是新形勢下公安機關維護農村長治久安、實現農村經濟繁榮的客觀需要,也是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歷史需要。

          一、當前農村社會治安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新的發展階段。從我市情況看,在370萬人口中62%在農村,農村社會治安穩定關系到新農村建設能否順利推進,對全市來說舉足輕重。近年來,公安機關對農村社會治安開展了綜合治理,使農村地區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上升勢頭得到了有效控制,農村社會的生產、工作、科研、經商及農民生活秩序得到了有力保障,農村社會治安總體趨于平穩。但是,由于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社會治安發展態勢不容樂觀:

          (一)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所攀升。當前,農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數量有所攀升,尤其是刑事案件的高發勢態明顯。如果掉以輕心,任其發展,其增幅將難以預測。僅從刑事案件立案絕對數來看,呈現出逐年上升勢頭,且比重也隨之增大。如惠東縣增光鎮,2004年刑事案件12宗,2005年達35宗;其中,盜竊、搶劫案件居各類刑事案件的首位,呈明顯重化趨勢,已經成為左右社會治安形勢和影響群眾安全感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有所增加。因山林、土地、水源、灘涂、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之爭,以及其他矛盾糾紛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日趨增多。如增光鎮集聯村因唯達運動器材廠征地款引發的群眾上訪;增光鎮政府前些年負債較多,群眾經常到政府討債;還有的個別基層干部素質偏低,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特別是當前農村社會保障不健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易造成人民內部矛盾激化,由此引發的各種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增加。這些群體性事件不僅具有影響面廣、調解處理難度大、反復性強的特點,而且極易被敵對分子所利用,影響到農村社會秩序。

          (三)村霸等黑惡勢力危害一方。農村由于受數千年來宗法制度和血緣、宗族關系的影響,一些地痞、棍霸借助農村殘留的封建行幫意識,壟斷一方,形成了農村的流氓惡勢力,無惡不作,危害群眾,老百姓對此深惡痛絕。

          (四)賭博及不健康的活動較為盛行。近些年來,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和農閑時間增多,加之農村文化娛樂生活單調乏味,許多農民都在尋求致富之路,但有的想一夜成暴發戶,主動參與賭博、買“六合彩”,導致農村賭博盛行。

          二、農村社會治安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從目前來看,農村社會治安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第一,受農村社會生產方式變化的影響。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后,農村出現了大批剩余勞動力。這些剩余勞動力大多數以進鄉鎮企業及進城務工、經商為其就業方向。而城市企業用工制度的改革,不但未能增加就業人員,反而有相當數量的職工被分離下崗。農村剩余勞動力大多數綜合素質偏低,擇業機會極少,大量剩余勞動力轉移困難,給農村社會穩定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第二,受社會收入分配方式的影響。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迅速,我國經濟已連續20年快速增長。但是,農民收入增長較為緩慢,一些地區農民生活困難,社會收入差距擴大,分配方式不規范,調節手段不完善等,在一定程度上為犯罪滋生提供了誘因和空隙。

          第三,受社會腐敗現象的影響。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社會思想文化也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趨勢,少數干部理想信念動搖,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思想滋長,花天酒地,中飽私囊,腐化墮落,部分收入較低急于致富但又無致富門路的人心態失衡,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第四,農村社會治安防范工作不夠到位。從農村地區發生的案件來看,多數以盜竊、搶劫、傷害、破壞水利電力設施等案件居多。這些案件雖具有侵害目標不固定、突發性和動態性強、破案難度大的特點,但都可以預防。而大部分公安機關側重于城區的治安防范,農村社會治安防范工作做得不深不細。一方面農村遏制犯罪警務保障沒能從根本上得到轉變,另一方面農村基層政權組織行政管理功能弱化,導致農村原有的犯罪防控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

          第五,打擊力度不夠堅強。公安機關雖然年年搞集中打擊整治行動,但由于專項行動一個接一個,廣大基層民警長期超負荷運轉,使相當部分民警產生了疲勞厭戰心理,“只求出工,不求有功”,還有些民警帶病堅持工作,這些都影響了隊伍的戰斗力,破壞了專項行動環環相扣的鏈式模式,導致事倍功半。另外,有的政法部門辦案質量不高,執法不嚴,使犯罪分子不能受到應有的打擊,在客觀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

          第六,流動人口管理措施不夠得力。公安機關戶籍管理沒有走出以常住人口管理為主的僵化模式,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思想認識不到位,清查整頓工作不實,底數不清,出租房屋和用工單位管理不力,公安機關內部整體運行機制不協調等,造成管理工作失控,導致外來流動人口犯罪逐年增多。

          第七,部分農村基層組織機構癱瘓。目前,有的農村基層組織機構采取“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消極防御的工作方法,單純把抓集中時間、大規模的“運動式”工作作為主導工作,經常性、根本性、戰略性的工作抓得不夠。特別是有些村干部生活腐化墮落,與農村群眾的思想感情越來越淡薄,失去了群眾的信賴,導致干群關系緊張,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第八,農民法制觀念淡薄,文化生活貧乏。農村地區文化生活、法制教育工作發展滯后,農民除了種好自己的田園外,無任何有組織的文化娛樂生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不下去,法律普及率低,許多農民不能在法律的約束下去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更不會用法律武器來尋求保護,從而成為“法盲”的犧牲品。

          三、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基本對策

          (一)加強農村社會治安防范的關鍵是全面落實綜合治理措施。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通過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使各級黨委、政府充分運用好行政手段,動員全社會各行各業,齊抓共管。一是要加強基層政權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其領導、管理和調控的作用。村委會是保一方平安的核心,它的作用好壞,直接影響到這個村的治安穩定,要把治亂與治癱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加強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組織建設,使其真正成為農村治安化解矛盾、遏制犯罪的核心力量。二是要切實抓好各項農村政策的落實,把保護農民群眾的利益當作穩定社會治安的首要工作。三是各農村公安派出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鄉、鎮、村及其企業,逐步建立適應農村改革及鄉、鎮企業改革新形勢的治安管理目標責任制,把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同建設新農村有機結合起來,齊頭并進,共同發展。四是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組織,不斷強化警治聯勤。積極征得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把治保干部、綜治干部與民警捆綁起來聯合辦公,堅持治保主任任職由派出所建議、工作由派出所考核,充分調動基層協勤人員的積極性,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治安聯防活動,從而夯實公安基礎工作。五是大力推廣農村保安服務業。要把市場經濟的理念引入到治安防控體系中來,把保安業務延伸到農村,在農村派出所內有針對性地設立保安大(中)隊,使農村保安隊伍成為服務農村經濟的主力軍。

          (二)建立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長效機制的關鍵是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機制。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要堅持邊探索邊實踐,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在日常管理中建立起長效機制。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打擊犯罪機制。從本地區治安的實際出發,從群眾安全感威脅最大的可防性案件入手,突出重點,認真研究分析發案時間、發案部位、案件性質和作案手段,不斷提高打擊犯罪的專業水平。二是要健全和完善快速反應機制。調整農村派出所接警、處警等環節,加強規范化建設,積極拓寬情報信息渠道,妥善處置好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不斷提高整體快速反應能力。三是健全和完善治安防范機制。根據轄區的自然環境、治安狀況和經濟條件,找準治標與治本的最佳結合點,從根本上遏制發案的上升勢頭。四是健全和完善工作協作機制。完善各警種日常聯系、辦案協作制度,把警務協作與其他工作一并納入考核,最大限度地向農村治安管理工作傾斜。

          (三)加強農村派出所建設的關鍵是改革農村公安派出所工作。在農村公安派出所建設上,一是要積極推進勤務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實現一鄉一所,使其警力均達到10人以上。各縣(市)公安機關要保證2/3警力投放到派出所,各派出所要保證2/3警力沉到管區工作。二是以落實責任制為核心,對農村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機制進行改革,把防范和管理工作置于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學的工作制度,實現人人有崗、人人有責、人人有為。三是要嚴格按照“四統一”、“五規范”的標準,從人員、資金、裝備等方面加大對農村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投入,不斷推進農村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

          (四)提高農民法制意識的關鍵是強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由于中國農村深受數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農民依靠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和尊嚴的意識較差。農村公安機關要把農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尊嚴的意識作為國家建設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大事來抓。一方面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農民知法、守法、護法的意識,教育其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另一方面,通過依法行政,公正辦案和具體的治安管理活動宣傳法制,使廣大農民知法、遵法、懂法和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