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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普法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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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普法研究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在我們展開普法工作中,會發現其存在著普法對象文化素質低且難集中;部分群眾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普法工作形式單一等問題;就以上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逐步打開普法工作的新局面;普法工作任重道遠,地方性普法的優劣對整個普法大局來說,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部分群眾文化素質較低、普法對象難集中,普法時間難安排,給普法工作帶來了很大不便、普法形式單調,普法內容難理解,影響了普法工作的深入、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錢本位”思想嚴重,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甚至拒絕運用法制手段來解決、社會上存在的幾種負面現象也時時阻擋著普法工作的前進道路、各級各部門黨組織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優先抓好骨干培訓、加強監管,為普法工作地展開肅清道路、逐步改進普法方式、加強普法工作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能及個人的法律工作水平等,具體材料詳見: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新的社會環境及國內形勢要求我們在總結過去四年普法成就的同時以一種全新的普法理念和更為可行的普法手段去迎接即將到來的“六五普法進程。如何圍繞“六五”普法的普法精神,秉承“五五”普法的有效經驗,深入開展地方性普法工作,將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對于**這個經濟發展迅速、外來人口眾多的新型商貿都市來說,在我們展開普法工作中,會發現其存在著普法對象文化素質低且難集中;部分群眾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普法工作形式單一等問題。此類難點,都是因地方性因素長此以往積聚而成,要想快速高效的解決,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因此,在這個過渡性的關鍵一年,有必要找出根源,針對凸顯問題,重點解決,再逐一突破,為“六五”普法打下堅實基礎。

          因筆者是一名人事勞動仲裁院的法律工作者,有著實際的工作經驗,就普法工作也有一定的認識,現將**地方性普法工作中的難點分析如下:

          一、部分群眾文化素質較低。一方面,**現有農村人口中文盲人數仍占一定比重,給農村普法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另一方面,2010年外來務工人員已逾130萬,多數處于高中文化以下水平,并多數來自教育欠發達地區,法制觀念淡薄。在筆者的日常工作中發現,來申請仲裁的勞動者多帶著由政府出面馬上就可以解決問題的想法,但對有關司法程序了解甚少,甚至在工作人員多番解釋下也無法提升其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非但沒有將困難解決,還將矛盾轉移到了工作中來,很難取得其對法律工作者及工作程序的認同。

          二、普法對象難集中,普法時間難安排,給普法工作帶來了很大不便。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經濟意識的增強,有勞動能力的中青年男女大多都選擇經商,故常居在城鎮,普法對象很難集中。留守在農村的也多為老年人,在學法上也屬于末期;而對于數量較為龐大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說,其選擇的工作地點分散在**各個鎮街的工業園區,集中普法難度較大。

          三、普法形式單調,普法內容難理解,影響了普法工作的深入。現今的普法工作多以教育形式普及,而法律教育多在大學課堂,因此對于未進入大學的人來說,很難受到系統性的法律教育。在社會上普法教育依然沿用傳統的辦宣傳欄及電視報刊文摘進行宣傳,形式過于單一,內容不夠形象生動。由于**農村人口及外來工作者文化水平普遍較低,難以理解抽象的法律、法規條文,學不懂、記不住,影響了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往往帶著沉重的思想包袱,經濟壓力大,對法律學習也不感興趣。

          四、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錢本位”思想嚴重,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甚至拒絕運用法制手段來解決;“討要工資不成即集體上訪”,“發生問題出錢找關系”等事情時有發生。“重人治、輕法治”的封建思想,在地方中仍然普遍存在。“以權壓法、沒權出錢、以錢賄權、以權壓法”這樣的循環更是潛伏在深處。而在農村,“以言代法”現象屢見不鮮。諸多示例,從側面反映了民眾的傳統思想,而法的地位即便上升到一個較高的程度,也理所當然的夾雜人治因素,影響公平公正。在筆者的工作中,常發現這樣無奈的事: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愿意輾轉勞動保障服務所、勞動監察大隊等單位,到了仲裁院及法院這一司法環節卻因用人單位一句“你去告,沒用的”而打退堂鼓。說到底,是出于對地方保護主義的猜忌,對司法途經的不信任及對人治現象的恐懼。

          五、社會上存在的幾種負面現象也時時阻擋著普法工作的前進道路。一種負面現象為司法腐敗加之法律解決問題成本較大、司法機關辦事效率低,使農民對法律維權失去信心,造成學法用法脫節。司法腐敗已成為現實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激起了群眾的極大反感,動搖了人們學法的信心,削弱了普法工作的公信力。不僅不利于鞏固已有成果,而且給普法工作帶來了消極影響。而另一種負面現象,則出現在法律服務者這一群體。筆者發現此類現象在**極其嚴重。因外來務工人員的關系,一種新的群體出現在**:他們多來自經濟欠發達地區,并未受過系統全面的法律學習,帶著戶籍所在地司法局及法律服務所的相關證明在**為發生工傷及勞動糾紛的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服務。然而,接受服務的勞動者的權利并未得到有力保障。拿工傷補償來說,有的勞動者被超高的訴訟標的吊足胃口,究其根本無非是人欲從中取得更大的費用,故造成勞動者不愿或人逼迫其不配合仲裁員及法官調解的狀況,乃至激化勞資雙方矛盾。而有的企業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為了逃避責任,人為制造阻力,利用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加重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從而達到“殺一儆百”的震懾效果,“引導”當事人進入漫長的司法程序。拿一起簡單的工傷補償案件來說,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與二審、傷殘鑒定、申請重新鑒定、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到最終執行,走完這些程序至少需要兩年時間。筆者在工作中發現,該類法律服務者法律素養比較低,但是抓住了勞動者信任老鄉的心理,頻頻此類仲裁及訴訟案件。這對于當事人來說至少在心理上減少了訴訟負擔,但恰因為人本身就對基本的工傷賠償項目都不甚了解,訴訟有失水準,反而給當事人造成一種盲目心理,成為我們在工作中的一道障礙。

          就以上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逐步打開普法工作的新局面:

          一、各級各部門黨組織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優先抓好骨干培訓。各級各部門黨組織要把普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領導機構,落實具體辦事部門及人員,形成普法網絡,以點帶面,使普法工作結構化、具體化。優先抓好骨干法律素養,安排專業培訓及業務培訓,建立、完善普法骨干隊伍,輔導、帶動群眾學習法律知識。

          二、加強監管,為普法工作地展開肅清道路。建立司法監督的各項制度,使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規范化、經常化。同時加強對司法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促進司法部門內部監督機制的強化。對司法人員的任免監督,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增強人大司法監督的廣泛性。相關部門應對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個人進行嚴格審查,對在業人員進行備案。取消不合格執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規范法律程序,以防“黑律師、偽律師”有機可乘,破壞司法秩序、損害勞動者權益。

          三、逐步改進普法方式。農村除沿用以會代訓、出板報、發資料、張貼宣傳標語掛圖、開展法律咨詢、送法下鄉入戶上門等法制宣傳方式外,還應從實際出發,探索農民最喜歡、易接受、又適合時代特征的普法宣傳方式手段,注重提高普法實效。借家電下鄉普及的契機,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增設地方法律宣傳節目,使農村普法工作形象化、生動化。有條件的鎮街應開展針對性普法、幫扶普法,邀請法律學者、法律工作人員進鄉進企,為農民及務工人員講解與之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其維權意識。

          四、加強普法工作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能及個人的法律工作水平。圍繞為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活動展開,充分發揮農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鎮街司法所人員的業務優勢,開展以案說法活動。同時依托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構建鎮、村法律服務網點,借助**總工會維權的有利經驗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讓老百姓享受到、看得見,摸得著學法的成果。

          普法工作任重道遠,地方性普法的優劣對整個普法大局來說,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相信**的普法工作在“五五”普法工作的關鍵一年一定能挖掘新亮點、創造新業績,為“六五”普法工作的展開鋪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