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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在全省檢察長會議上,徐發檢察長根據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和反腐敗斗爭的特點,提出了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的要求。我認為,認真領會和準確地把握這一要求,對于正確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我匯報三點學習體會:
一、要深刻領會一手抓懲治一手抓預防的理論依據,在實踐中努力把握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懲治和預防相結合,是我們觀階段同職務犯罪斗爭的一項主要措施。懲治和預防并舉,體觀了鄧小平同志“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戰略思想。徐發檢察長提出的這一要求,包含著深刻的哲學思想,它直接淵源于辯證唯物主義的兩點論,運用了系統的和整體的思維方式,對全省檢察機關加大辦案工作力度和提高執法水平進行了合理布局。因此,我們要落實好這一要求,就必須站在馬克思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高度,把握懲治和預防的內在聯系,堅持兩點論,更服片面性,以取得反腐敗斗爭的最佳效果。—是要認清懲治和預防在歸宿上具有共同性。懲治與預防盡管在作用對象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共同目的都在于減少和遏制犯罪。可以說,減少和遏制犯罪是懲治和預防的共同歸宿。二是要認清懲治和預防在功能上具有互補性。懲治的功能是對已知的犯罪為對象,通過刑罰和懲治來防止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而預防則是以未知的犯罪為對象,防止其犯罪意識轉化為犯罪行為,防止犯罪的發生。懲治與預防的兩種功能是互補的。三是要認清懲治和預防在效果上具有同步性。懲治與預防是互為作用、互為因果的。猶如車輛行駛的兩個輪子,任何—方都不能脫離另一方而單獨存在。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到,懲治與預防相結合,堅持打防并舉,體現了唯物辯證法的哲學思想,我們只有堅持系統思考,才能正確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遏制犯罪。
二、要認清一手抓懲治與一手抓預防的最終目的,堅持把著眼點放在為經濟建設的有效服務上
檢察機關履行職能的最終目的是為大局服務,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因此,我們貫徹落實徐發檢察長提出的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的要求,也必須著眼于大局,服務于大局,找到我們工作的最終歸宿。
首先,必須增強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意識。自覺、主動地把社會上的重大經濟活動納入檢察機關的工作視野,把懲治和預防犯罪擺放在經濟建設和大局之中,從全局的高度把握工作方向。—方面把堅決而準確地打擊,作為檢察機關對經濟建設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務,不斷強化打擊力度,找準打擊重點,講究斗爭策略和藝術,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沿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把服務的思想滲透到法律監督活動的各個方面,貫徹于行使懲治、預防職能的全過程,并成為一種自覺的行動。另一方面,要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監督觀來統一執法思想,調整執法活動,指導執法工作,評估執法效果。要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使所辦案件取得政治、社會、法律效果三者的統一,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要運用改革的、發展的、法制的觀點、方法去觀察經濟活動,在履行職能中增強前瞻性,增強開展預防工作的主動性,使思想觀念、工作方式、行為準則適應經濟建沒的需要。
其次,要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環境是落實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客觀條件。應該看到,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加強,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給予了很大支持和關心,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逐漸增強,為檢察機關開展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提供了可靠保證。但是,事實也說明,目前執法環境并不寬松,檢察機關無論是懲治犯罪還是預防犯罪,還經常遇到一些困難和阻力。一些人把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反腐敗斗爭對立起來,認為腐敗現象是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必然結果,認為腐敗難免。某些單位對檢察機關的預防犯罪職能作用存在模糊認識,檢察機關的職能難以充分發揮。不解決這些深層次問題,懲治和預防工作就難以有效地開展。因此,要通過有效形式開展教育,使社會各界要像抓經濟、抓改革一樣,抓好防止腐敗的工作,在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預防工作。
再次,要堅持嚴格執法。嚴格執法是法制建設的中心環節,是落實懲治和預防的客觀要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要貫徹懲治和預防相結合的方式,必須把嚴格執法提到當前的中心位置上來,以嚴格執法統攬全局,把懲治和預防工作納入嚴格執法的軌道,通過抓嚴格執法來推動懲治和預防工作的開展。辦案是檢察活動的基本形式,也是預防的必然要求,無論是懲治職務犯罪,還是開展犯罪預防,辦案是必不可少的形式。
三、要明確一手抓懲治,一手抓預防的實觀方式,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
檢察機關貫徹懲治和預防相結合的方針,實現的方式主要體現在堅決、準確地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上,而不能偏離職能另起爐灶。
主要表觀在:
一是警鐘長鳴,提高免疫功能。如果把抵制職務犯罪基本構成分為“不想、不敢、不能”三個要素,那么“想與不想”就成了能否“越雷池”的關鍵一環。正因為此,黨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敗“教育是基礎”的預防原則,六中全會《決定》中也強調要加強理想信念和廉潔從政的教育,推動構筑思想道德防線。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要的—條就是通過建立預防網絡,認真開展以案講法、法制教育宣傳、現場參觀警示教育等活動,使警鐘長鳴,不斷提高國家公職人員的免疫力。
二是堵塞漏洞,減少致罪因素功能。當前職務犯罪的一個典型特點就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之間的交換。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的大轉換時期,加上一些領域中的權力過于集中,監督制約不力,存在著滋生權錢交易的客觀條件。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就是要結合辦案以及調查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幫助行業部門改章建制,并圍繞職務犯罪發生的可能,堵塞漏洞,建立起嚴密的防范體系,不給想貪又能貪者以任何可乘之機。
三是早期干預,防止案發功能。“懲治與既然”、“防患于未然”是當前遏制職務犯罪的兩個重要環節。古人曾說:“法嚴則人思善”,“治弛則物生惡”。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對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且有相當一部分是領導干部,他們的思想道德覺悟、廉潔意識的樹立與養成,雖然需要教育、引導,但教育只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而這個“法制與監督”就包含著早期干預,防止發案。為此,檢察機關在開展預防工作中,一方面要根據查辦案件情況就某個時期、某些領域的發案新特點、新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以及行業部門發出“早期干預”的檢察建議;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成功的預防工作經驗,對某些行業的大工程、大項目提前介入,從立項開始,與主管部門共同協調配合,積極開展專項預防工作。
四是收集線索,促進辦案功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以打擊為前提的,打擊犯罪本身就是最有效的預防。只有加大打擊力度震懾犯罪,才能更好地帶動預防措施的落實,增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力度。如果脫離懲治犯罪去談預防,就會丟失支點和目標,各項預防措施也會缺乏針對性和約束力,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因此,在開展預防工作中,通過網點聯絡,走訪了解,廣泛收集各類職務犯罪線索,通過講解有關法律知識,讓有關行業部門明確:對一經發生發觀構成犯罪的案件,如不移交同樣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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