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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WTO規則和國際人權公約為基點,法律亟需廢、改、立
1、WTO協議已有規定,而國內無相關立法的,應制定相關法律或法規以填補漏洞;
2、國內有關立法和WTO協議有沖突的,應加以修改和廢止。
3、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兩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前者已于2001年3月由全國人大批準,后者也正在審議中。根據“國際條約必須遵守』的原則,這兩個公約將帶動中國國內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如根據《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的要求,犯罪嫌疑人應當擁有沉默’權,死刑只適用謀殺等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這與中國現行刑法、刑訴法的規定都存在差距,一旦批準公約,就需要國內法進行相應的修改。
新世紀中國立法必須站在全球化的視角,用我們自己承諾的WTO規則和國際人權兩公約來指導國內立法。
二、嚴格執行立法法堅決糾正地方保護主義
第一、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才施行,此前頒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卻沒有得到系統清理。如現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據的是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對這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卻沒有任何人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
第二、立法法施行后,各地方各部門立法“摻私貨”現象相當嚴重,究其原因,是立法體制有問題;現在大多數法律草案的起草都由有關業務部門負責,這種立法模式難免使起草者有意無意地將本部門利益加進去。
第三、對立法體制進行改革。強化由專家在法律法規起草中的作用,改變由利害產:關系人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做法。消除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隨意立下位法的現象,把立法權掌握在立法機關手中,從根本上杜絕立法腐敗的產生。
三、改進立法技術提升立法質量
樹立立法系統觀。系統是有層次的。最高位是憲法,下來是刑事法、民事法;社會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等。
加強法律條文的邏輯論證。起草法律條文、文字的推敲和邏輯論證很重要,不能在語言、邏輯上留下硬傷,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如:刑法第20條“對正在進行行兇”——其中行兇就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又如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傷多人后逃逸、多人死亡,罪刑相當嗎?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保持法的穩定性。法律頻繁變動,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培植民眾對法律的信仰。
1、物權法。物權法是規范則財產隸屬關系的法律,現行法律對這方面明顯薄弱和滯后,分散凌亂,缺乏體系,,而且缺乏物權、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原物、孳息等一些基本概念,缺乏動產、不動產物權發生、取得;變更和消滅的基本原則,缺乏關于物的用益權、物權保護的原則和制度等。
2、行政程序法。除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外,中國大量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規章和規定都游離于法制之外。中國已加入WTO,不僅涉及經濟、金融、貿易等領域的一系列制度變革,而且也將對中國政府的行政行為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中國必須有一套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確保政府行為透明、公正。
3、反壟斷法。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中,反壟斷法被譽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經濟憲法”。一是需要制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搞地區封鎖,二是加入WTO后,大批外國企業和外國產品涌入中國市場,與中國企業和產品競爭,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反壟斷法來規范外國的競爭者。,4、證據法。中國至今尚未有獨立完整的證據法典;有關證據的法規法律散見于刑訴法、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三大訴訟法典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之中。即或這樣,也是條文稀少、內容過粗,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制度體系,與證據制度在訴訟過程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極不相稱。不僅如此,現行的證據制度對于非法取得證據的排除,被告人自白的排除等規則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方面使法官自由裁量范圍過大,職權因素過多,另一方面又常常處于無所適從的境地。因此,建立一個完善的證據制度體系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