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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產儲量登記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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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產儲量登記匯報

          廳檢查組對我市儲量登記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表示熱烈歡迎!我市歷來比較重視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統計工作,充分認識到儲量工作是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促進采礦權市場依法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礦產資源決策的依據。由于省廳及儲量處的精心指導和我市礦管工作人員的努力,20*年8月被省廳授予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先進集體,2003年9月被國土資源部授予全國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工作先進單位。現將我市礦產儲量登記工作開展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儲量登記機構的設置情況

          1、*市局:分管領導*副局長,負責儲量登記的處室為礦管處,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2、婺城分局:分管領導*副局長,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地礦科(該局地礦僅設1個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3、金東分局:分管領導*局長助理,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地礦科(該局地礦僅設1個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4、*縣局:分管領導*副局長(現調義烏市,分管領導待明確),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礦管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5、*縣局:分管領導胡小健(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地礦科(該局地礦僅設1個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6、磐安縣局:分管領導鄭喜昌(局黨委委員),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礦管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7、蘭溪市局:分管領導錢光榮副局長,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礦管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8、義烏市局:分管領導吳小平副局長,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地礦科(該局地礦僅設1個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9、東陽市局:分管領導曹龍華副局長,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礦管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10、永康市局:分管領導朱春和副局長,負責儲量登記的科室為地礦科(該局地礦僅設1個科),負責儲量登記的人員1人(兼職)。

          總的來講,自國土資源局成立以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無論從人員編制還是從技術力量上來講都有較大削弱,這會對當前的儲量登記工作帶來一定困難,需要負責這項工作的有關人員加倍地努力,方能按省廳的要求完成任務。

          二、儲量登記制度的建設情況

          (一)登記的范圍、程序和要求

          1、登記的范圍,根據《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和省廳浙土資發[20*]48號文件、浙土資發[20*]12號文件的要求,結合*市的實際情況,我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范圍為:①甲類礦產資源儲量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采礦權的乙類礦產資源儲量,必須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的占用登記。②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乙類礦產資源儲量原則上應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的占用登記(磚瓦粘土由于多數磚瓦廠目前劃定的礦區范圍內保有儲量都比較少,而且異地購土的情況較普遍可暫不進行登記,砂礦暫不進行登記,其他情況一律進行登記)。

          2、登記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通知》要求,結合*縣登記工作的試點經驗,①首先全面查清各自轄區內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現狀,要求將礦山分成三大類進行登記,第一類是已登記的開采礦山,則由采礦權人填報新的登記書;第二類是開采礦山雖已登記,但由于后來采礦權進行有償出讓工作,礦產儲量進行了重算,則將儲量報告送儲量評審中介機構審查后再重新登記;第三類是未核算礦產儲量的礦山,則在采礦權進行有償出讓工作同時進行。②認真組織礦山企業進行儲量登記,鑒于目前礦山企業以小型私營獨資企業為主,基本上沒有能力或專門的技術人員來完成儲量登記表的填報工作,為了不因礦山企業的水平低不能及時填報而影響到儲量的登記工作,要求具體負責登記工作的人員(或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指導礦山企業進行填報,以確保儲量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③嚴格按照規范做好儲量登記的資料整理匯總工作,要求建立縣級儲量登記數據庫,同時也要求采礦權人建立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二)儲量登記工作安排及實施情況

          1、20*年9月份前,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宣傳《辦法》。我們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層層動員,形成共識;二是通過宣傳,營造氛圍。通過學習,充分認識到《辦法》的施行是礦產資源管理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帳戶和摸清礦產資源家底,促進準確、全面、及時地進行資源儲量統計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對礦業權市場建設提供科學的必不可少的依據,也是為宏觀經濟調控提供決策依據的需要。并通過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多種方式重點宣傳《辦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激發采礦權人參與的主動性,使之更好地配合開展儲量登記工作。

          2、20*年9月,根據省廳召開的市、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會議要求,部署*縣開展登記工作試點。通過試點,總結經驗,指導全局。

          3、20*年1月,按照省廳召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試點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采礦權出讓工作認真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最基礎的儲量評審工作,建立嚴格的儲量評審制度,做到采礦權的招拍掛必須提供按程序進行過評審的資源儲量。

          4、20*年6月,市局安排有關人員及各縣(市、區)有關人員參加省廳舉辦的儲量登記培訓班。

          5、準備近期召開全市的地礦工作會議,進一步部署儲量登記工作,并進行培訓。按照深化和完善礦業權市場的要求,以貫徹實施《辦法》為契機,扎實作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力爭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現有開采礦山企業占有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年底前完成市、縣兩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數據庫建立。

          三、礦山概況和儲量登記進展情況

          1、我市目前共有礦山674個(省發證60個,市、縣發證614個),其中甲類礦98個、乙類礦576個(招拍掛出讓采礦權的163個)。詳見附表一。

          2、礦山的變化情況:20*年3月1日當時有礦山706個(老礦山數)、20*年3月1日后新開礦山34個(新辦礦山數)、20*年3月1日后關閉礦山66個(關閉礦山數)。詳見附表一。

          3、新辦礦山已辦理儲量登記21個,其中甲類礦6個、乙類礦15個;老礦山已辦理儲量登記546個〔這些礦山除試點已辦理登記8個外,其他均須新《辦法》重新登記或不予登記(磚瓦廠、砂場)〕。詳見附表一。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建議

          1、儲量報告編制標準不明確,給儲量評審帶來困難。目前我市礦山采礦權基本采用有償方式取得,在采礦權有償出讓礦山之前,我們已對礦山進行了儲量報告的編寫,但未進行登記,因此要對報告進行重新評審,由于編制單位不一致,加上編制時間不同,所以在此次儲量報告評審中提出了存在的不少問題,如:地勘報告勘查階段名稱不一致;礦區(床)范圍與坐標不吻合;報告內容偏簡,樣品及測試資料少;礦產品的用途不明確;圖文內容不一致;地形圖的比例尺不一致;資源儲量估算方法、計算公式和計算參數等標準不一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地勘部門根據相關的新要求,對所有儲量報告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2、承諾書的出具方不明確,有的意見認為應由采礦權人出具,有的意見認為應由報告編寫單位出具。我們在儲量登記試點中是采取由報告編寫單位出具,以求得權責益的統一。

          3、儲量報告的評審如不抓緊,有可能在時間上拖登記工作的后腿,因此各縣(市、區)必須抓緊時間對需評審而未評審的儲量報告進行評審。

          4、有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儲量登記工作的有關科室人員少,特別是缺少專業技術人員,有可能影響登記的質量和進度,建議必要時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