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竣工驗收報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工程概況
XX橡膠XX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XX年12月4日,公司位于XX縣XX大道39號,占地面積約156畝,法定代表人為xx。
本公司于20XX年4月動工建設年產“4.5萬噸食品添加劑丁本項目、1.5萬噸食品添加劑聚醋酸乙烯酯項目”的一期工程1.5萬噸食品添加劑丁苯橡膠項目,并于20XX年8月竣工。
目前,本項目一期工程已建成,現在我公司正處于試生產階段。
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由江蘇久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并由XX博環環保有限公司負責設計及施工。
二、環保措施落實情況
一、工程完成情況:
***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經省、市主管部門批準立項,核定總投資1006萬元,其中:國債資金投資700萬元,地方配套資金306萬元。該水庫除險加固的主要內容為:①、大壩前壩坡1563高程以上改為漿砌塊石,加固上游壩坡,在大壩左壩肩心墻與溢洪道右側墻接觸面的齒墻后增設一道砼防滲墻;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③、更換弧形工作門及平板檢修門,更換弧門啟閉機;④、加固改造上壩及進庫公路;⑤、增設大壩觀測設施與自動化控制系統。
工程于20xx年x月xx日開工建設,20xx年x月底全面竣工,歷時13個月,除險加固工程按照設計批準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壩前壩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壩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護坡及3.2公里的瀝青路面鋪設,以及公路橋1座,過洪涵洞6座;完成輸水泄洪洞事故門、工作門、啟閉設備制安工程;完成大壩自動化監測設備的安裝及其它工程等,由于受地方配套資金影響大壩砼防滲墻工程未能完成和壩體滲流水位測量儀未安裝,其余主體工程均已按設計要求完成。
該工程共完成投資額915.24萬元(不包括待驗費20萬元),完成主要工程量為:土石方開挖8.39萬m3,土石方回填2.02萬m3,漿砌石1.16萬m3,砼0.15萬m3,耗用水泥1782T,鋼筋(鋼材)40.54T,木材11.26m3,瀝青93.70m3,勞動工日5.69個工日。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雖然受地方配套資金影響使個別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運用。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決算已經完成并通過了竣工審計。竣工資料已準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市水利基本建設質監站的質量檢驗,并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試運行中,工程能正常運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城鎮污水廠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加,到2020年污泥產量將突破6000萬噸[1]。城市污泥產量急劇倍增且成分復雜,具有典型污染特征及其環境危害性。為此,污泥處理處置問題已成為目前污水處理廠所面臨的重大挑戰,而污泥處理廠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是檢驗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效果的有效手段。本文結合工作實際,以某污泥處理廠為例,就環保驗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概述
某污泥處理廠設計日處理脫水污泥600噸。目前,主要處理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的脫水污泥,約255噸/天,污泥含水率約80%,采用厭氧發酵/工業化制氣的處理工藝,目前污泥處理后作為優質的肥料,可用于綠化覆土、肥料等。污泥廠處理的來料污泥通過計量單元準確稱重后在污泥前處理單元實施裝卸,未脫水污泥和沼液處理后的回用水,將含水率80%的來料污泥稀釋至含水率90%左右。經過處理調節后的污泥送至厭氧罐區,經過22~24天厭氧發酵。厭氧反應后消化液自流至消化液緩沖池,經離心脫水后固液分離,沼渣送至沼渣堆放間,含水率55%。沼液進入厭氧氨氧化一體化設備進行脫氮處理。經DEAMON池脫氮、除磷,處理后的沼液部分回用,部分排入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處理,少部分用于廠區綠化。厭氧反應后,沼氣經脫硫、送沼氣鍋爐,其余經脫碳去除二氧化碳后,天然氣并入煤氣管網。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污泥儲存調制系統、污泥厭氧產沼系統、沼氣儲存外送系統、污泥加熱系統、沼氣沼液處理系統、安全防護系統、生物除臭系統等主要生產設施及中央控制室、化驗室、配電室、消防泵房、消防蓄水池、汽車衡、沼氣燃氣鍋爐等輔助生產設施,另外還有綜合辦公樓等配套工程,環保投資占總投資的17.2%,全年工作350天,每天24小時連續運行。根據環評報告書描述及現場調查,敏感保護目標為西廠界方向的A村,距離800m,東南方向的B村,距離約1.2km。本項目所在地屬于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區,聲環境功能1類區,海域環境功能二類區。
二、驗收監測步驟
收集資料、實地踏勘。明確各要素執行標準及考核指標,收集企業基本資料,了解企業建成現狀、處理工藝,運行工況、主要污染物和環保治理設施等;編寫方案、布設點位。確定監測頻次和項目。現場監測需對點位進行定位,各監測要素在采樣、運輸、現場監測、交接和實驗室分析等環節均需做好全過程質量控制;報告編寫與審核。報告編寫內容要求全面、客觀、準確,報告審核除了數據的準確性之外,還要關注標準使用是否正確,內容是否完整全面,是否出現異常數據及對其解釋的合理性等。
三、標準確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全市范圍內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竣工驗收的組織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由各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計劃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負責項目的全面驗收工作,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一般由計劃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國土、規劃、環保、質監、消防、檔案、審計等其它有關部門組成。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條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承擔下列職責:
摘 要: 在現代社會行政主體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與民事法律行為及權利“相遇”的情形越來越多王某訴四川鴻天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案因為該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涉及行政法律關系而變得相對復雜要解決該民事法律糾紛除了要分析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還必須分析案涉行政法律關系必須對行政法有關行政備案、行政委托、責令改正、行民交織等理論分別進行分析論證從而為最終解決行民交織類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論和技術支持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布在這樣一個公私法融合的時代現代行政法將進一步影響民法的發展同時其自身也會受到民法的“感化”平等、自由等民法理念將讓行政法變得更加柔軟
關鍵詞: 民法典行政備案責令改正行政委托行民交織
一、源起:行政備案作為交房條件引發民事糾紛
2016年6月王某與四川鴻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天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第11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提供已取得的規劃驗收批準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第15條約定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應該提供第11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如果出賣人出示的文件不齊全的買受人有權予以拒絕收房因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2016年11月王某與鴻天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第6條約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在辦理期間的可由買受人購買商品房所在樓棟取得的經建設、設計、施工、勘察、監理單位共同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代替除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外買受人不得因法律法規對出賣人與行政部門間的管理性規定要求出賣人達到超越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和承擔超過合同約定的交付責任及其他民事責任2017年12月31日前鴻天公司通過郵遞和報紙的方式發出«交房通知書»但王某等業主以房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2018年4月18日N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質監站”)接到群眾信訪投訴稱鴻天公司開發的樓盤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交付各購房戶使用質監站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和四川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通知»(川建質安發(2009)251號)作出了«關于XX工程違規交房責令整改的通知»擬對鴻天公司處罰如下:一、責令鴻天公司立即停止違規交房由職能部門對違規行為立案查處二、將視整改情況對該違規行為的相關單位、人員按照行業相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2018年9月王某起訴鴻天公司認為鴻天公司未按期交房要求鴻天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在該案中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由最初的“交付時出賣人應提供已取得的規劃驗收批準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變更為后來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可«竣工驗收報告»代替”其中的備案行為以及質監站對房產公司的責令停止違規交房行為等涉及行政法律關系使得該案由一個單純的民事糾紛變得相對復雜雖然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案涉«補充協議»中有關逾期交房責任的條款為格式條款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第607條等規定認為該條款將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備案登記這一法定交付條件予以了變更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鴻天公司案涉房屋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未經驗收合格也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已構成逾期交房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為以及質監站對房產公司的責令停止違規交房行為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備案行為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質監站是否有權以自己名義作出責令改正行為?要解決該民事法律糾紛除了要分析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還必須對以上問題以及行民交織等行政法理論知識逐一進行分析和判斷從而為最終解決此類行民交織案件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
二、爭議:民事法律糾紛中的行政法問題
在現代社會行政主體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與民事法律行為及權利“相遇”的情形越來越多王某訴鴻天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案是一個民事法律糾紛但由于該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涉及行政法律關系其中諸多行政法問題需要厘清否則這一民事糾紛將無法得到實質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