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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監督管理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保險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保險監督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淺談

          摘要:為了我國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確保我國保用的合法權益,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非常關鍵,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當中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為了提升保險基金的管理效果,本文對當前問題進行分析,且給予對策的分析。

          關鍵詞:監督管理制度社會保險政策社會保險事業

          社會保險基金作為參保人的養老金,成為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根基。由于社會保險制度全覆蓋的速度提升,令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愈發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違紀違法案件的出現,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保障基金安全與完善特別關鍵。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滯后,征繳方法欠缺強制性

          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是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社會保險法》,沒有有利的法律對欠繳乃至拒繳的單位進行制裁,征繳方式備受挑戰,令社?;鹎防U狀況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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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對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之作用

          [摘要]通過開展適合于保險與安全監管工作的風險評估體系的研究,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從而為降低職工、企業乃至全社會的風險水平,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必要的保證條件。

          [關鍵詞]保險;風險評估;安全監督管理

          1引言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人類在生產生活中,常常會遇到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致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在人類生息繁衍的世界上,無論科學技術多么發達,人類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力量多么強大,因自然、社會、機械故障、人為操作等因素造成的各種災害事故損失總還不能完全避免。縱觀古今中外,地震、洪水、山崩、海嘯、臺風、雷擊、火災、輪船傾覆、飛機墜毀、火車相撞、石油井噴、煤礦塌方、機械故障、交通事故以至人們的工作失誤、產品質量缺陷等,導致物毀人亡造成經濟損失的實例,舉不勝舉。人們為了避免各種原因造成的災害事故給人類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總結出許多預測預防的措施。面對突如其來的災害事故造成的巨大損失,企業、家庭或個人渴望獲得經濟補償以便恢復生產和生活。由于是人們不斷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保險的經濟活動手段。同期在企業的安全投入方面逐漸出現了有關保險方面的內容,迄今,除了工傷保險之外,還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許多方面的投入,這些保險內容的增加以及險種的變化都是為了實現在損失以及傷害事故發生以后受害方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同時也是為全社會提供一種安全的心理保障。

          2風險與保險

          在美國化學工程師協會對風險的定義中,采用了事故概率函數(或頻率)和后果的概念,有時采用術語“期望的損失”。對于風險的認識,除了簡單的在工業技術上的評判之外,它還受到心理學、人類工程學等多學科的影響,例如,公眾對大公司的安全期望比小公司的期望大,要求大公司采用更高的標準。對于企業來說,存在事故的風險即意味著可能會導致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或者兩者兼而有之,這勢必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因此,企業總是期望自身的風險水平相對較低,這樣既可以避免生產不受影響,同時可以提升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的社會信用度和產品競爭力。但是事實上,一旦企業的生產裝置開始運轉,其設施設備的固有風險便隨之而來,如何保證即使在事故發生以后,企業生產也不致受到嚴重阻礙,除了企業自身在建設初期加強設備選型,選用安全度高的設備,在運行期間加強管理之外,還必須考慮一旦發生事故如何彌補損失,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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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災風險農業保險論文

          一、我國農業保險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1.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措施不完善

          商業性再保險在農業保險風險管理中作用有限。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和保險的客觀規律決定了單一市場區域和單一保險公司無法建立足夠多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基金以保持其流動性,也無法實現年度保費收入和潛在巨災損失之間的科學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農業保險“封頂賠付”政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工具。保險公司無法通過政府的“封頂賠付”政策豁免自身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2.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不規范

          《農業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實際上對政府引導、財政支持和商業經營模式的肯定和支持。這種經營模式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農業保險的發展的。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經之路,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準入和退出機制。農業保險的經營組織機構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場決定,需要法律的規制,《農業保險條例》對其僅是定性的規定,而沒有量化標準,這就要求在農業保險的實踐中不斷地完善。

          3.農業保險監督管理不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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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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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一、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現狀

          (一)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機制缺乏穩定性

          金融市場監管具有特定的內在涵義,但是中國的監管機制在運行中存在著滯后性,使其在市場監管中的協調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出來。中國的金融管理體系伴隨著市場經濟的運行而不斷地調整,特別是經歷了2008年的金融危機以后,中國的監督管理體系中所存在的問題暴露出來。在金融機構的分業監督管理模式施行中,由于金融機構的自律性不足,且協調機制在運行中存在著不穩定性,使得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有效性難以發揮出來。

          (二)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目標模糊且范圍狹窄

          中國金融市場監管主要包括金融機構的設立,資產負債業務、金融市場的會計結算,對外匯外債、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的監管等等。管理的目標是監理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使其在運行中對金融市場實施高效管理,并根據市場需要不斷地完善,以確保金融市場健康而穩定地發展。在金融機構的監管中,特別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極為重視。但是,從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范圍來看,不僅監管內容存在著局限性,而且監管范圍沒有實現全面覆蓋,且監管力度不足,從而影響了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效力。特別是監管內容要根據社會發展以及市場需要而實時更新,但是一些非金融機構,諸如彩票、民間融資、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等都沒有被納入到金融監督管理范疇。

          (三)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方法不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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