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保險制度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金融風險使得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需要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職能、保險對象、形式、賠償方式及保險費率等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的規定,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促進我國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和銀行業的持續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或法人出資組建保險機構、以存款銀行及其所吸收的存款為參保對象和保險范圍,并由政府對參加保險的形式、保險費率、賠償方式等作出相應規定的一種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建立并發揮著穩定金融市場的重要作用,但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這項制度。本文擬就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方案選擇作一探討。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設立中央銀行之前,我國的銀行都是國有“專業”銀行,沒有股份制銀行或民營銀行,更無合資銀行或外資銀行,銀行信貸資金實行統存統貸,財務管理實行統收統支,國家對銀行及其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當然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優勝劣汰這一市場機制已經引入金融市場,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企業實體也會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倒閉,“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產時,應優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儲戶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當商業銀行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破產時,已很難有足夠資金支付所有儲戶的本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已經很高,有的已出現支付困難,而其負債的一半以上是儲蓄存款,一旦出現銀行倒閉,最大的受害者將是廣大儲戶,這無疑會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國民經濟的運行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和危機。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速增長的居民儲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長期以來,居民儲蓄一直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投資方式,到目前為止,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10萬億元,而作為信貸資金主要來源的儲蓄存款,也是銀行對億萬儲戶的硬負債,到期必須還本付息。然而,商業銀行資產運用中的風險及風險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曉,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變得沒有保障,若銀行倒閉,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將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商業銀行因種種原因而發生支付困難或倒閉時就能較充分地保護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儲戶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從而有利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
(二)銀行業的穩定運行需要存款保險。自有資本是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銀行信譽的重要指標,銀行經營發生損失,最終只能以自有資本來抵補。一般而言,自有資本比重越高,銀行經營的安全系數越大。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雖資產規模龐大,但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且其資產質量較差,據估計,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高達25%,某些地區甚至達到40%,銀行業的經營已經出現了高風險的趨勢,一旦因其經營不善論文格式而倒閉,將直接威脅存款人的利益,且極易對社會產生連鎖性的破壞影響。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困難時通過存款保險拯救,可以避免擠提風潮,進而避免整個金融體系受個別破產銀行的影響出現大的震蕩,將銀行經營失敗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小,實現銀行業的穩定運行。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為維護銀行信用、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秩序而建立的金融保障制度。日本在20世紀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后幾經改革,最終形成了由政府與銀行彼此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
近年來,在國際金融風暴的沖擊下,我國商業銀行及中小存款人所面臨的金融風險正逐漸加大,因此,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內金融界、學術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日本作為東亞唯一的經濟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后幾經改革,最終形成了由政府與銀行彼此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本文將就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進行粗淺的探究,以期從中獲取有益的啟示。
一早在二戰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
戰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省)、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醫療保險制度建設論文
醫保制度的倫理內涵淺探,
醫療保險制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改革的必然成果,誠如xxx所說:“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是一對孿生體,不搞好社會保障,市場經濟體制就建立不起來。”由此可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醫保改革也相應具有責任感和緊迫感。
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涉及到兩個方面,一個是強制性的國家制度的制定,為什么要制定這個制度和怎樣推行這項制度,屬于制度倫理的范疇。再一個是醫療保險機構和參保人員之間關系,則帶有明顯的市場經濟特征,屬于契約倫理。從目前的情況看,這兩個方面都存在著諸多理倫和實踐上的矛盾,因此提出來同大家一起來探討。
第一:制度倫理
社會保障是國際社會通行的制度,不論什么國家,什么制度性質,都有一個社會保障的問題。我們國家也不例外,此前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搞市場經濟,醫療保險制度應運而生。
[論文關鍵詞]農業生產;經營風險;農業保險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生產的重要風險保障機制。為了應對農業的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機制來支持農業發展。我國新農村建設同樣需要借助于農業保險機制來分散和轉移農業生產風險,為農業生產活動中的損失提供經濟補償。
農業是人類生存之本,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同時,農業也是一種弱質產業,農業生產既要面對自然風險、技術風險,又要面對市場風險。為了應對農業的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各國都在逐步建立農村災害保障體系支持農業的發展,其中,農業保險是一種重要的風險轉移工具。目前,我國農業保險還處在低水平發展階段,亟須通過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本文通過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經驗,分析農業保險發展的制度基礎。
一、非市場盈利性是發展農業保險的基本方向
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由國家伸出有形之手,對農業活動給予相應的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乃是一種通行的做法。由于農業生產的風險很高,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土壤、環境等自然稟賦往往是影響和制約農業生產的第一要素,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高成本、高風險、高賠付”的特性,往往會使保險經營者陷于“不保不賠,少保少賠,多保多賠”的境地。對于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保險公司而言,絕少愿意承保這樣的高風險業務。農業保險最早產生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些商業性保險公司曾嘗試開辦農業保險,但幾乎都以失敗而告終。自20世紀30年代以后,美國、加拿大、法國、日本等國開始實施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業保險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約有40多個國家實行了農業保險制度,這些國家大多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轉而以國家為主導建立相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或者采取對商業保險公司給予資助、補貼等方式鼓勵其發展農業保險業務,從而使農業保險具有了很強的政策性。
從我國的發展情況來看,過去農業保險完全是由商業財產保險公司來經營的。20世紀90年代末期,農業保險發展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由于農業保險業務風險大、賠付率高,虧損較為嚴重,而且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不斷下降,從1993年開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保險險種和農業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均在不斷萎縮。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構建合理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已經成為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環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非常重視農業保險發展,支持保險公司恢復農業保險業務,批準設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等專業性農業公司,力求改變現有的農業保險經營格局。但從現有的農業保險的整體運行機制來看,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制度還遠不是由政府主導的機制,商業保險公司尚缺乏充足的動力來發展農業保險。如何按照非市場盈利性的要求來設計有關制度,將直接影響到農業保險的健康順利發展,影響到廣大農民享受風險保障的水平。
1.需修繕設計
黨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會保障的“全覆蓋”方針,同時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這為今后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如果把城鎮就業人數視作全覆蓋目標的話,對比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距全覆蓋還比較遠。究其原因:一是制度“瞄準率”太低,影響了參保積極性;二是制度設計缺陷,無法實現“應保盡保”,其中農民工參保制度亟需完善。現行制度對農民工的“包容性”太低,造成農民工參保率、參保受益率都太低。首先,農民工的參保率太低。例如,2013年全國外出農民工共1.66億人,占城鎮就業人數的43.4%,但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只有3740萬,僅占全部外出農民工人數的22.5%,農民工的失業保險參保率僅相當于全部城鎮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參保率的一半。其次,農民工的參保受益率極低。2013年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共77萬,相當于參保農民工的2%,不及當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一半,這與農民工高失業風險的特征極不相稱。應當考慮將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失業保險的最低繳費期限由現在的1年縮短為6個月,這樣更符合農民工就業周期短的特征;加強農民工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經辦管理,以適應農民工工作流動性強的特征。建議取消一次性領取待遇的規定,改為按月發放,這樣可以避免雇員與雇主串謀,通過反復失業和再就業以騙取生活補助金的道德風險。
2.基金積累偏離“現收現付”原則,應降低費率
現收現付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要求失業保險的繳費率應按“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進行及時調整。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有三個時間節點,以三個文件和法規為標準,分別是1986年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和1999年的《失業保險條例》,這三個文件分別規定的繳費率是企業按標準工資總額的1%、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上限不超過1%)、企業和個人分別按工資總額的2%和本人工資的1%繳費。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差逐漸降低,基金積累規模控制在較合理范圍內。2002年以后,隨著參保失業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和失業受益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城鎮登記失業人數)逐漸降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與收入的差距開始拉大,基金積累規模突飛猛進。實際上,按照現收現付的原則,失業保險的理論繳費率應等于待遇替代率與制度贍養率的乘積,如果考慮預留3—6個月備付金,那么失業保險的合意繳費率應略高于理論繳費率。這里借用養老保險的概念,待遇替代率=失業保險金/繳費工資,制度贍養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其中“繳費工資”一般為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這是因為很多企業按照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繳費,即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些地區更是下延到40%,因此實際繳費基數被縮小了。“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的60%—90%,而最低工資一般為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因此可以估算失業保險的替代率約為20%。2000—2013年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贍養率基本維持在6%—8%的水平。綜合起來,失業保險的合意繳費率應該在1.5%—2%之間。
3.待遇標準低但期限長,需調整結構
從國外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來看,失業保險金往往與平均工資掛鉤,待遇水平略高于最低工資。例如,經合組織國家(OECD)失業保險金相當于平均工資的40%—75%,下限一般是最低工資水平,非洲的阿爾及利亞采用最低工資和全國平均工資的中值,拉美的巴西和烏拉圭是按照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待遇上下限。相比之下,中國的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遜色得多,一般相當于最低工資的60%—90%,相當于城鎮在崗職工工資的15%—20%,而且近年失業保險金增速低于最低工資增速,出現失業保險待遇持續走低的現象。例如,1996年以來,除全球金融危機的2008—2009年以外,北京市公布的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比值一直在下降。在發達經濟國家和拉美地區,所有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所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都在一年以內,例如大多數OECD國家最長失業保險待遇期為8—36周;只有較少的亞洲和非洲國家失業保險待遇最長期限超過一年,例如阿爾及利亞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最長為36個月,但規定參保期限最短應為3年,這個規定比其他國家嚴苛得多;中國失業保險最長待遇期限為24個月,同為亞洲國家(地區)的韓國最長為240天,孟加拉國最長為120天,中國臺灣地區最長為16個月。我國過長的待遇期限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一些地區還出現已經重新就業的人隱瞞就業情況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例如,在對東北某省187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所做的調查顯示,80%的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正在從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工作。在國外,除非經濟危機這樣的特殊時期外,失業保險金標準會隨待遇期限延長而逐漸降低,這種做法可以減少自愿長期失業的收益,從而鼓勵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鑒于此,考慮重新修訂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方式:失業的前半年可以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將失業保險與物價和工資增長情況掛鉤,避免失業人員陷入生活困境;失業期限超過半年的,應當在加大就業培訓和創業輔導的同時,逐漸降低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激勵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