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本法律科論文

          本法律科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本法律科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本法律科論文

          外國司法考試改革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司法考試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社會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海外來風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保┻@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本論文由整理提供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點擊閱讀全文

          法律教育改革

          康德認為,“人作為有理性的動物,其特征已經在他的手、手指和指尖的形態構造上,部分是在組織中,部分是在細致的感覺中表現出來了。大自然由此使他變得靈巧起來,這不是為了把握事物的一種方式,而是不確定地為了一切方式?!倍侨说倪@種體現在人類學意義上的不確定性使得教育具有其存在的可能,即將人的某種不確定性通過教育而實現其確定的價值。當然,人也不是一個可以完全依據外在力量便必然地被塑造為某種必然的東西,其實際上是一個由內在能動性推動的趨向于無限多種可能發展的生命創造體。而教育在內化為實現和擴張人的這種可能性的驅動力的同時,也就必然的以實現人的個性發展為其根本出發點,這也正是“以人為本”的主體性教育理念在當代教育領域內的核心反映。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對于神本、物本而言更為理性的社會發展之真理態度、價值取向和實踐原則。淵源于西方的哲學范疇的人本主義思想無論從自然觀、歷史觀、人生觀或是價值觀的角度均強調了人在自然及社會環境中的主體性地位以及追求實現自我價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而以人本主義思想為法律教育體系之內核的一大體現則是人本法律教育觀的形成,即在覆蓋相關領域的多元法律教育體制下,以培養學生成為具有公正的價值評斷能力以及專業與相關技能的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為宗旨,并給予學生充分的實現其人格培養及個體價值的機會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會中每一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依法治國必須以法治觀念的普遍確立為前提,即要求每個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達到法律對社會最大程度的有效調控。然而,在這樣一個理性環境下各種社會單元遵循法律規則的協調運作卻是由全民、終身的法律教育貫穿始終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卻不盡然導致其絕對性,在人本主義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教育應當以充分的尊重人權及滿足教育消費者需求為前提,民主、平等的對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識施加影響,以期對現實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評斷。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觀要求法律教育作為法治社會中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人們可以通過主張這種權利來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進而豐富其對權利之學的認知與理解。此外,當人的這種接受法律教育的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也應當受到相應法律的嚴厲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處于主體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對象應當是選擇接受其教育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受教育者,同樣作為直接受益方對于教師的知識技能傳授方式、內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與回饋是衡量該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標準。因此,鑒于受教育者對于教育質量評價的決定性因素,其與教育者的關系應當體現為一種主體與主體的關系,而非客體與主體的關系,亦即“應當把每一個學生都當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獨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為授予某些東西的物體。”可見,在這種師生關系下的學生已擺脫了不加選擇的接受知識灌輸的被動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為教師單方面施教的作用對象。他們被允許在一定范圍內自主的選擇符合自身興趣的研究課題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識架構良性發展的法學專業課程,甚至包括對該門課程授課教師的選擇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評價,也就是說,學生應當時刻持有對自己專業技能發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動學習的意識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體性地位還體現在利于學生自我能力發展的教學環境的創造上。在各種教學儀器、設施的配備、教材的選用、課程的安排、教學積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題講座的設置上都應當以有利于學生的專業學習為考慮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師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的代表人羅杰斯從治療精神病患者的經驗出發,對教師提出了三項基本要求:第一,真誠。即教師與學生之間應當以誠相待,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所出現的任何問題教師應當坦誠的提出自己的意見,并對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時的作出糾正或開展自我批評;第二,信任與尊重。教師應當合理的尊重、關注和接納學生的情感、意見和價值觀念,并在對以學生為主體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認識下為學生提供自我發揮的自由空間以及幫助對其自身潛能的挖掘,從而與學生建立起一種相互的信賴關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師應當以學生的角度去理解學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觀,以此在對學生的自我意識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更加有效的達到其對學生學習的輔助和促進作用。除了上述教師對學生造成的心理氣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學專業素質、理論研究水平,靈活多變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和課程內容安排以及參考教材、資料的選取等均應重在體現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正如人本主義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師的任務不僅是規定、傳統、模板、發號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過程。這個角色要求教師是促進者、鼓勵者、幫助者?!?/p>

          第四,法律教育應當滿足學生個體性發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觀在強調法律教育中學生的主體性地位的同時,也同樣注意到了學生間的個體性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不同學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識和價值追求,具體從法學專業學習的角度來看,則體現為各人對于專業知識的理解能力不同、學習方法不同、專業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興趣方向不同以及對自身未來發展方向選擇的不同等。而以人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為指導方針,在把握學生的不同特點的前提下,合理的實施針對性差別教育則充分體現了其對學生個體能力發展的人文關懷。

          點擊閱讀全文

          稅法學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稅法研究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徘徊的狀態,而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研究方法尚顯單一、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論資源等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應當加強稅法學界的研究合作,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主體作用,通過研討會、課題協作、創辦《稅法論叢》的形式促進中國稅法研究的進步;其次應當重點培養稅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高級專門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為稅法學的發展壯大夯實必要的基礎;最后應當……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其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含著大量的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除此之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保護措施還必須借鑒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能深入稅法的制度設計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救濟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所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分借鑒相關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更正完整和豐富。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單一,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尤顯欠缺。經濟學者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注釋,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基本上屬于被人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的功能不僅在于保障政府正當行使職權,同時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薄弱。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程序優化設計,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地方。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稅法學目前仍然在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國稅法立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其中法律規范的內容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性,所以人們勉強還能接受稅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不管在位階上它是屬于財政法、經濟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現狀而言,中國稅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的確令人擔憂。作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首先,應該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其次,應該形成比較完整的學科理論體系;再次,還應該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該學科應該具有豐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論資源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對照這些要求,我們慚愧地發現,中國的稅法學研究的確剛起步,用“幼稚”一詞進行描述并不過分。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的復興和發展時期。而其中稅法學的研究更是晚了將近10年,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產生和發展。(注: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所著:《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形成。參見劉劍文:《中國稅收立法研究》,載《經濟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不過,這雖然是中國稅法學研究滯后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我們認為其并不足以解釋全部現象。因歷史原因耽誤的法學學科并非只有稅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傳統學科同樣難逃厄運,可是它們現在卻得到了欣欣向榮的發展。10年來法學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領域是行政法學,它的起步可能比稅法學更晚。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行政法學還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書對現行行政法進行注釋的階段,而今行政法學碩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學之林。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法學等新興學科的興起和發展也都說明了歷史原因并不是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于時代、落后于其他學科的最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稅法學并不是不能夠從事現行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相反,解決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是中國稅法學的天職。稅法的解釋,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又有利于稅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同時也是每一個國家法制和法學發展史上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稅法學者在參與稅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這樣才能保證它作為一門研究學科得以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且總體來說,稅法學的視角應該比參與稅法活動的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要鍛造稅法學這種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有賴于稅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稅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稅法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征納過程中稅款的計算、稅收優惠的程度等具體的問題,更會著意將自己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關心自己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關心自己與其它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也只有稅法基礎理論才能夠使稅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畛域分明??梢哉f,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稅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反觀中國稅法學界,有關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紹性的論述(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第1997年第1期;劉劍文、熊偉:《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張宇潤:《論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陳學東:《淺論稅收基本法的調整對象》,《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李剛:《對稅收基本法幾個問題的認識》,《財經研究》1996年2期;華國慶:《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芻議》,《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關于我國稅收基本法中稅收司法體系的立法思考》,《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徐志:《我國稅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張登炎、侯緒慶:《論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湖南稅專學報》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稅收法律體系論要》,《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賀玉平:《論稅收法律關系》,《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的互動研究也只是在借鑒民法債權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張守文:《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楊小強、彭明:《論稅法與民法的交集》,《江西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楊小強:《論稅法與私法的聯系》,《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楊小強:《日本地方稅法中的民法適用及啟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程信和、楊小強:《論稅法上的他人責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費錦紅:《試論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擔保債權》,《浙江經濟高等??茖W校學報》1999年第6期。)至于國內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礎理論方面的專著,也只能看成是有關稅收基本法的論文集,其內部的體系還有待完善,且總體來說,說理尚不夠透徹,受稅收實務部門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響過大。(注:參見涂龍力、王鴻邈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樣,這些成果畢竟對中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國稅法學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稅收經濟學者結合自己的專業也在關注稅法學的進步,并取得了令人稱許的成績。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點擊閱讀全文

          高校憲法教學改革探討

          教學方法是教師傳授知識和技能,實現教學目的的途徑和手段。教學效果的好壞關鍵在于教學方法及手段的合理選擇和恰當運用。而憲法則是一門相對其他學科而言,理論性強于實踐性的課程,應該如何在教學的過程中,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學習的興趣,并且能在枯燥的學習中掌握憲法的精髓呢?根據憲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教學的過程中,仍應就以往的教學方法進行改革。

          一、課堂講授與案例分析教學法的結合

          憲法是一門法學基礎學科,也是法學體系中最為重要的一門學科。首先,以傳統的講授式的教學方法為主,以法律概念為起點闡述法律的原理,這也是基于作為教師的主要職責,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一般憲法課程都會設置在大學一年級的基礎理論學習階段,那么這個時候的傳統課堂講授性的教學方式,可以提高學生對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的基本知識的認識,正確的認識憲法規范這個法學概念,有助于了解憲法規范的特征,理解憲法作為一部國家根本法所具有的重要的法律意義。但是,單純的理論知識的傳授,使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理解僅僅停留在了教科書的層面上,常常是條文的羅列,與實際相脫離。對憲法學來說,并非要求學生一味地死記硬背憲法條文,而是以多種方式引導學生分析條文中所包含的憲法規范,并學會分析憲法規范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規范相互之間的效力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狀況等。在整個課堂氣氛上,也體現為教師與學生之間沒有任何溝通,缺乏互動性,學生容易失去學習的興趣,也不利于對學生綜合能力與素質的培養。所以,筆者認為在基本原理的基本掌握之后,教師應該通過與學生一起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法律推理,進一步的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案例教學法產生于19世紀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首創。到20世紀初期,案例教學法在美國各主要法學院推行。憲法是規定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根本法。憲法在實際上與現實社會生活的聯系很緊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日新月異,現實生活中的違憲案例也時有發生。這些都可以作為教學中的一部分,理論結合實際,能更好的調動學生的學習激情,更好的掌握基本理論知識,并能與實際生活相結合;同時也活躍了課堂氣氛,一改枯燥乏味的傳統課堂氛圍。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獨的適用一種教學方法,理論知識的掌握是必要的,沒有基本的理論知識,無法進行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單純的對于案例的點評,這樣的分析與點評不具有專業性,很大程度上帶有個人感情色彩,然而法律是嚴謹的、專業的,故而不能簡單的在沒有理論基礎的前提下盲目的進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二、多媒體教學

          所謂的多媒體教學方法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優化組合動態視頻、動畫、圖片和聲音,將一些現實生活中用口述、板書難以表達清楚的內容向學生展示,來突出教學活動中的重點,化解教學內容中的疑點和難點,開展因材施教的個性化教學,以達到最佳的教學效果。多媒體教學法的運用,能直觀的向學生展示教學內容,能最大程度上的豐富教學方式,提供法學課程的學習資源,增強了學習的趣味性。在教學過程中,能不斷的引進國外的案例、背景資料、外國憲法法規庫等,為進一步學習憲法提供了一個網絡平臺;還可以把網絡教學與面授性的傳統教學相結合,把課堂集中與課后分散的研究討論相結合,以達到增強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能力的結合。同時,還可以利用網絡這個平臺,擴大學生的閱讀量?,F代信息化時代,基本上就要脫離紙質時代了,學生也是人手一部手機,可以上網,可以閱讀,可以借用這個便利的條件,讓學生下載案例與相關的書籍在課后進行閱讀,甚至是精讀;在課堂上,可以作為知識的擴展對其進行小規模的檢查,作為督促。這是對于課本知識的一個補充,讓學生在對憲法學這個課程產生興趣的同時,還能進一步對法學這個學科了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甚至可以將老師的一些電子教材、電子教案、PPT等教學素材給學生。閱讀量不夠也一直是我們國內學生普遍存在的問題,有關數據表明,國內的學生在閱讀量方面明顯不足。有記者曾經采訪清華大學在哈佛的交換生,她就明確表示,在美國學習很辛苦,就拿閱讀量來說,自己在國內的一年的閱讀量是在國外一周的閱讀量;必須要將自己幾乎全部的時間都用在大量的閱讀上,不然,第二天教授的課程對于自己可能就是天方夜譚了!而國內的學生,有的甚至連最基本的課本可能都沒有完整的閱讀,只是在等待著考試考核的時候,才真正的拿起了書本進行著應對式的有選擇的閱讀。所以,可以借助現代多元化的信息時代,增強這一方面的力度,使學生能夠逐漸開始自主的學習,從而擺脫填鴨式的教學模式。這也是多媒體教學的又一大優勢。多媒體教學是一種新型的教學方式,能更好的利用和借助這個平臺對充實教學方式方法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與時俱進。不但能很快的掌握課本的知識,還能增強學生的學習熱情,對于剛入學的新生來說是一劑強心針。

          三、考試評估體系

          點擊閱讀全文

          稅法學管理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稅法研究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徘徊的狀態,而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研究方法尚顯單一、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論資源等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應當加強稅法學界的研究合作,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主體作用,通過研討會、課題協作、創辦《稅法論叢》的形式促進中國稅法研究的進步;其次應當重點培養稅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高級專門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為稅法學的發展壯大夯實必要的基礎;最后應當……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其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含著大量的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除此之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保護措施還必須借鑒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能深入稅法的制度設計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救濟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所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分借鑒相關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更正完整和豐富。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單一,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尤顯欠缺。經濟學者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注釋,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基本上屬于被人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的功能不僅在于保障政府正當行使職權,同時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薄弱。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程序優化設計,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地方。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稅法學目前仍然在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國稅法立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其中法律規范的內容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性,所以人們勉強還能接受稅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不管在位階上它是屬于財政法、經濟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現狀而言,中國稅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的確令人擔憂。作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首先,應該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其次,應該形成比較完整的學科理論體系;再次,還應該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該學科應該具有豐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論資源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對照這些要求,我們慚愧地發現,中國的稅法學研究的確剛起步,用“幼稚”一詞進行描述并不過分。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的復興和發展時期。而其中稅法學的研究更是晚了將近10年,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產生和發展。(注: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所著:《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形成。參見劉劍文:《中國稅收立法研究》,載《經濟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不過,這雖然是中國稅法學研究滯后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我們認為其并不足以解釋全部現象。因歷史原因耽誤的法學學科并非只有稅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傳統學科同樣難逃厄運,可是它們現在卻得到了欣欣向榮的發展。10年來法學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領域是行政法學,它的起步可能比稅法學更晚。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行政法學還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書對現行行政法進行注釋的階段,而今行政法學碩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學之林。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法學等新興學科的興起和發展也都說明了歷史原因并不是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于時代、落后于其他學科的最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稅法學并不是不能夠從事現行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相反,解決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是中國稅法學的天職。稅法的解釋,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又有利于稅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同時也是每一個國家法制和法學發展史上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稅法學者在參與稅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這樣才能保證它作為一門研究學科得以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且總體來說,稅法學的視角應該比參與稅法活動的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要鍛造稅法學這種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有賴于稅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稅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稅法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征納過程中稅款的計算、稅收優惠的程度等具體的問題,更會著意將自己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關心自己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關心自己與其它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也只有稅法基礎理論才能夠使稅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畛域分明??梢哉f,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稅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反觀中國稅法學界,有關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紹性的論述(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第1997年第1期;劉劍文、熊偉:《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張宇潤:《論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陳學東:《淺論稅收基本法的調整對象》,《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李剛:《對稅收基本法幾個問題的認識》,《財經研究》1996年2期;華國慶:《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芻議》,《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關于我國稅收基本法中稅收司法體系的立法思考》,《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徐志:《我國稅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張登炎、侯緒慶:《論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湖南稅專學報》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稅收法律體系論要》,《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賀玉平:《論稅收法律關系》,《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的互動研究也只是在借鑒民法債權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張守文:《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楊小強、彭明:《論稅法與民法的交集》,《江西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楊小強:《論稅法與私法的聯系》,《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楊小強:《日本地方稅法中的民法適用及啟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程信和、楊小強:《論稅法上的他人責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費錦紅:《試論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擔保債權》,《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6期。)至于國內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礎理論方面的專著,也只能看成是有關稅收基本法的論文集,其內部的體系還有待完善,且總體來說,說理尚不夠透徹,受稅收實務部門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響過大。(注:參見涂龍力、王鴻邈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樣,這些成果畢竟對中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國稅法學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稅收經濟學者結合自己的專業也在關注稅法學的進步,并取得了令人稱許的成績。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點擊閱讀全文

          相關期刊更多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部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CSSCI南大期刊 審核時間1-3個月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中國教育法制評論

          CSSCI南大期刊 審核時間1-3個月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