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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報告的及時準確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政發〔*〕2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的報告應做到及時、準確、有序、規范。事故的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較大以上事故的報告。
第三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本規定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