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財政監督機制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財政職能也相應地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這就為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為此,如何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財政監督機制,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
一、現行財政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內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檢查為主,針對事后的財務會計結果進行處理,缺乏事前事中監督。由于缺乏事前監督,單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以爭投資、上項目為目的,只注重爭取建設資金,對于項目立項可行性、投資收益、償債能力等問題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因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預算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監督滯后于財政管理,不能對整個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因此使財政管理中許多不應發生的問題發生了,而且有些違紀問題觸目驚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損失浪費等問題諸多,有的甚者連人民的“保命錢”社會保障資金也敢挪用。
(二)財政監督偏重微觀監督,忽視宏觀監督,已與現行的財政職能轉變不相適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通過稅收來調整,財政將由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對企業財務收支管得過死的狀況應該改變,對企業財務決算的審核要逐步交給中介機構來完成,今后財政監督工作應主要強化對預算執行、國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觀監督。這就要求我們的財政監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隨之發生根本性變化,以行政事業單位違紀類型為例,真正屬于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屬于少數,而違紀的實質在于部門、單位領導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違紀,如:擅自立項收取基金,挪用專項資金等,而對這種行政違紀,再采用經濟處罰手段,就難以發揮監督制約作用。
(三)財政監督績效的考核指標弊端嚴重。長期以來,對財政監督機構的考核指標是以組織收入為主,也就是以入庫額多少為評價指標,這樣造成了現行財政監督存在著重檢查,輕整改,重罰繳,輕堵漏,監督檢查與規范管理相脫離。一方面監督機構認為處罰數額越大,監督成效就越突出,從而把查處違紀行為作為財政監督唯一的工作內容;另一方面被查單位感到監督檢查只是罰款了事,這就促使被查單位在違紀風險與成本和違紀“收益”之間權衡得失,認為查著了是你的,查不著是我的,抱著一種僥幸心理,這也是出現邊查邊犯,屢查屢犯問題的主要原因。
(四)監督與管理相脫節。目前,財政職能部門尚未與監督機構建立規范、暢通的溝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監督機構不能準確掌握各項財政資金的撥付情況及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使監督檢查工作經常處于被動地位,降低了檢查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權威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財政職能也相應地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這就為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為此,如何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財政監督機制,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
一、現行財政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內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檢查為主,針對事后的財務會計結果進行處理,缺乏事前事中監督。由于缺乏事前監督,單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以爭投資、上項目為目的,只注重爭取建設資金,對于項目立項可行性、投資收益、償債能力等問題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因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預算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監督滯后于財政管理,不能對整個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因此使財政管理中許多不應發生的問題發生了,而且有些違紀問題觸目驚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損失浪費等問題諸多,有的甚者連人民的“保命錢”社會保障資金也敢挪用。
(二)財政監督偏重微觀監督,忽視宏觀監督,已與現行的財政職能轉變不相適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通過稅收來調整,財政將由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對企業財務收支管得過死的狀況應該改變,對企業財務決算的審核要逐步交給中介機構來完成,今后財政監督工作應主要強化對預算執行、國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觀監督。這就要求我們的財政監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隨之發生根本性變化,以行政事業單位違紀類型為例,真正屬于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屬于少數,而違紀的實質在于部門、單位領導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違紀,如:擅自立項收取基金,挪用專項資金等,而對這種行政違紀,再采用經濟處罰手段,就難以發揮監督制約作用。
(三)財政監督績效的考核指標弊端嚴重。長期以來,對財政監督機構的考核指標是以組織收入為主,也就是以入庫額多少為評價指標,這樣造成了現行財政監督存在著重檢查,輕整改,重罰繳,輕堵漏,監督檢查與規范管理相脫離。一方面監督機構認為處罰數額越大,監督成效就越突出,從而把查處違紀行為作為財政監督唯一的工作內容;另一方面被查單位感到監督檢查只是罰款了事,這就促使被查單位在違紀風險與成本和違紀“收益”之間權衡得失,認為查著了是你的,查不著是我的,抱著一種僥幸心理,這也是出現邊查邊犯,屢查屢犯問題的主要原因。
(四)監督與管理相脫節。目前,財政職能部門尚未與監督機構建立規范、暢通的溝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監督機構不能準確掌握各項財政資金的撥付情況及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使監督檢查工作經常處于被動地位,降低了檢查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權威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財政職能也相應地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這就為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為此,如何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財政監督機制,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
一、現行財政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內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檢查為主,針對事后的財務會計結果進行處理,缺乏事前事中監督。由于缺乏事前監督,單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以爭投資、上項目為目的,只注重爭取建設資金,對于項目立項可行性、投資收益、償債能力等問題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因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預算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監督滯后于財政治理,不能對整個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因此使財政治理中許多不應發生的問題發生了,而且有些違紀問題觸目驚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損失浪費等問題諸多,有的甚者連人民的“保命錢”社會保障資金也敢挪用。
(二)財政監督偏重微觀監督,忽視宏觀監督,已與現行的財政職能轉變不相適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通過稅收來調整,財政將由微觀治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對企業財務收支管得過死的狀況應該改變,對企業財務決算的審核要逐步交給中介機構來完成,今后財政監督工作應主要強化對預算執行、國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觀監督。這就要求我們的財政監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隨之發生根本性變化,以行政事業單位違紀類型為例,真正屬于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屬于少數,而違紀的實質在于部門、單位領導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違紀,如:擅自立項收取基金,挪用專項資金等,而對這種行政違紀,再采用經濟處罰手段,就難以發揮監督制約作用。
(三)財政監督績效的考核指標弊端嚴重。長期以來,對財政監督機構的考核指標是以組織收入為主,也就是以入庫額多少為評價指標,這樣造成了現行財政監督存在著重檢查,輕整改,重罰繳,輕堵漏,監督檢查與規范治理相脫離。一方面監督機構認為處罰數額越大,監督成效就越突出,從而把查處違紀行為作為財政監督唯一的工作內容;另一方面被查單位感到監督檢查只是罰款了事,這就促使被查單位在違紀風險與成本和違紀“收益”之間權衡得失,認為查著了是你的,查不著是我的,抱著一種僥幸心理,這也是出現邊查邊犯,屢查屢犯問題的主要原因。
(四)監督與治理相脫節。目前,財政職能部門尚未與監督機構建立規范、暢通的溝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監督機構不能準確把握各項財政資金的撥付情況及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使監督檢查工作經常處于被動地位,降低了檢查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權威性。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當前我國財政監管的現狀;當前我國財政監督改革的指導思想;當前我國財政監督的改革思路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財政監管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影響財政監督的效果和權威、財政監督機制不完善,影響財政監督功能的發揮、要把財政監督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把財政監督工作貫穿于整個財政管理工作之中、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實現財政監督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等,具體資料請見: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我國財政監督職能日益完善、監督力度不斷加強,它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保障各項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財經領域內的違法違紀行為屢禁不止,財政專款被挪用、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大量存在。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何在?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財政監督不到位。因此,如何探索一條既符合我國國情,又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監督模式,目前已成為理論界、實務界乃至政府部門關注的熱點。下面是本人對當前我國財政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思路的幾點看法。
一、當前我國財政監管的現狀
綜觀我國財政監督的實踐,我國現行的財政監督從某種程度上是屬于較為單純的行政監督模式。這種模式是置于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而且財政管理權與財政監督權相脫節。明顯存在缺乏權威性、獨立性和規范性的問題。并且當我們談及其及時、高效時應以較為完善的立法為前提,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法制建設普遍滯后,使其本應有的優點也大打折扣。主要表現在:
(一)財政監管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影響財政監督的效果和權威
建國以來,財政立法取得了顯著成績,相繼頒布了《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等財政法律、法規,使財政運行中一些重大領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整體上看,財政立法嚴重滯后,迄今尚無一部完整的、具有權威性的對財政監督職能、內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專門規定的法律。我國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監督工作時,至今還是依照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財政部于1998年制發的《財政檢查工作規則》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由于沒有將財政監督提到足夠的立法高度,因而財政監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執法上存在著尺度偏松、手段偏軟等問題,嚴重影響著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成效。在這種情況下,財政監督工作難免不帶有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對列入檢查的單位實施檢查,而沒有列入檢查的單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監督,極易遺漏,不符合財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制約了監督效能發揮。職責分工還不明確,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在檢查計劃上不能相互銜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檢查結論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的浪費,使得監督成本提高,監督效率降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財政職能也相應地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這就為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為此,如何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財政監督機制,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
一、現行財政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內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檢查為主,針對事后的財務會計結果進行處理,缺乏事前事中監督。由于缺乏事前監督,單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以爭投資、上項目為目的,只注重爭取建設資金,對于項目立項可行性、投資收益、償債能力等問題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因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預算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監督滯后于財政管理,不能對整個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因此使財政管理中許多不應發生的問題發生了,而且有些違紀問題觸目驚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損失浪費等問題諸多,有的甚者連人民的“保命錢”社會保障資金也敢挪用。
(二)財政監督偏重微觀監督,忽視宏觀監督,已與現行的財政職能轉變不相適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通過稅收來調整,財政將由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對企業財務收支管得過死的狀況應該改變,對企業財務決算的審核要逐步交給中介機構來完成,今后財政監督工作應主要強化對預算執行、國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觀監督。這就要求我們的財政監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隨之發生根本性變化,以行政事業單位違紀類型為例,真正屬于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屬于少數,而違紀的實質在于部門、單位領導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違紀,如:擅自立項收取基金,挪用專項資金等,而對這種行政違紀,再采用經濟處罰手段,就難以發揮監督制約作用。
(三)財政監督績效的考核指標弊端嚴重。長期以來,對財政監督機構的考核指標是以組織收入為主,也就是以入庫額多少為評價指標,這樣造成了現行財政監督存在著重檢查,輕整改,重罰繳,輕堵漏,監督檢查與規范管理相脫離。一方面監督機構認為處罰數額越大,監督成效就越突出,從而把查處違紀行為作為財政監督唯一的工作內容;另一方面被查單位感到監督檢查只是罰款了事,這就促使被查單位在違紀風險與成本和違紀“收益”之間權衡得失,認為查著了是你的,查不著是我的,抱著一種僥幸心理,這也是出現邊查邊犯,屢查屢犯問題的主要原因。
(四)監督與管理相脫節。目前,財政職能部門尚未與監督機構建立規范、暢通的溝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監督機構不能準確掌握各項財政資金的撥付情況及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使監督檢查工作經常處于被動地位,降低了檢查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