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產權管理風險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商標;專利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對外貿易活動中擅自指定使用商標而發生侵權行為、對外貿易活動中因商標使用許可而發生侵權行為、定牌加工引發的商標侵權案、企業要警惕“專利陷阱”、企業要避免進出口經營中專利侵權、境外參展中國企業專利侵權、對企業來說最重要的是增加投入等,具體資料請見:
內容提要隨著中國對外貿易迅速發展,對外貿易中工業產權糾紛越發凸顯。各種侵權案件不斷出現。本文試圖從案例的角度切入,分析我國入世以來特別是近幾年外貿企業在進出口經營中經歷的各種工業產權侵權現象及問題,著重從工業產權的兩大方面——商標與專利分別討論各自存在的侵權問題及相應對策,以期對外貿企業有所借鑒。
關鍵詞外貿企業工業產權專利商標
隨著對外貿易領域近三十年來的不斷改革開放,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近十年來,中國的對外貿易規模不斷擴大,進出口商品結構不斷優化,擁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不斷壯大,外匯儲備不斷擴充。在中國外貿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也伴隨著不和諧之聲;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逐漸增多,形式多樣:反傾銷、反補貼、技術性貿易壁壘、特保措施、知識產權、337條款等。特別是近幾年,我國外貿企業面臨的工業產權糾紛案不斷出現,影響了我國外貿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本文試從專利與商標兩個方面來論述我國外貿經營中工業產權的現狀及對策。
一、商標
自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海關查獲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侵權案件以侵犯商標權,尤其是以侵犯國內外著名商標權為主。
近幾年,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通過一系列股權轉讓、資產置換等財務運營手段,改變資本結構、資產質量,以達到提高公司價值的目的。同時,這一財務活動也帶來了財務運營成果的不確定性,在股市上表現為股價的波動。特別在涉及國有股轉讓等敏感問題時,這一不確定性對公司價值影響更為深遠。財務界一般將這種財務運營結果的不確定性,解釋為“資本經營風險”,但并沒有從理論上研究其本質、內涵。
如按目前財務界認可的風險理論:用公司風險,即財務風險(負債風險)和經營風險,加以解釋這種不確定性,似乎并不嚴密;用市場風險加以涵蓋,則更不妥當。如何確切解釋這種不確定性,成為目前財務理論研究的一個盲點。從而,在客觀上要求財務風險觀念要有所突破,樹立一種全新的風險觀念。
國家財務論、本金理論、所有者財務論的提出,從理論上為解釋這一不確定性提供了理論源泉,使權益風險問題得到了逐步澄清。對權益風險的認識,真正起源于國家財務論。國家財務理論認為,“與國有經濟多層次性經濟體系相適應,國家財務活動也呈現多層次性的特點”,并進一步明確國家財務活動分國有資產產權代表部門、國有資產中介經營公司、國有企業三個層次。從而,一方面,在理論上為以后所有者財務論等理論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前兩個層次財務經營方式、風險控制等財務問題的深入研究,逐步明確了“兩層次的主要財務經營形態是什么”、“該種財務經營有無風險等理論”問題,為初步認識權益風險提供了思想萌芽。本金理論、所有者財務理論的發展完善,則為權益風險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直接的理論基礎。
一、權益風險的概念
我們認為,權益風險可以定義為:產權主體(所有者)進行資本經營等經濟活動而給企業帶來的財務風險。對于這一概念需要解釋兩點:
第一,產生權益風險的經濟活動主要是指企業資本經營。這里的資本經營概念是相對生產經營而言的,引用的含義“指買賣資產與企業的經濟行為”,并且主要強調產權資本運營。此外,產權主體自身其他一些經濟活動也會產生權益風險。
與傳統企業相比,高新技術企業的持續發展需要知識和技術的不斷創新,因而更依賴于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這使得高新技術企業的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契約關系與傳統企業呈現出迥然不同的特征。高新技術企業正是基于兩種資本的新型關系和內在互動規律,否定和摒棄了傳統企業的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建立起新型的企業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這是高新技術企業快速、持續發展的制度保證。本文將在比較研究高新技術企業與傳統企業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之間契約的本質差異基礎上,分析高新技術企業所有權安排特征。
一、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契約關系:高新技術企業與傳統企業的比較分析
與傳統企業相比,高新技術企業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1.從雇用關系到合作關系的轉變
傳統企業的最大特征是生產的資本化,即在企業的創立和發展過程中,物質資本投入比重非常大并遠遠超過人力資本投入比重;同時,從市場供求關系看,物質資本供應相對稀缺,而人力資本(主要是普通勞動力)相對充足。因此,傳統企業的主人是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在形式上隸屬于物質資本,納入到物質資本運動中并服從物質資本的需要,支配了物質資本也就支配了人力資本,產權的運作僅是物質資本的運動,即資本增值和創造利潤的過程。這樣,企業的契約關系表現為物質資本所有者雇用人力資本所有者的關系。即使是在“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里,企業經營管理職責由人力資本所有者(企業家或職業經理人)承擔,物質資本所有者(股東)投入的股本在公司中轉化為公司的法人財產,這種安排仍沒改變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是股東的被雇用者的狀態,經營者僅被視為股東的人,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用手投票”行使企業的控制權,或通過資本市場“用腳投票”制約管理者。
與傳統企業相比,高新技術企業主要依賴于人力資本,這一重要特點決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既擁有高科技知識和創新成果又具有經營管理才能的人力資本所有者,通過自身的內部融資自己創立企業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由此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融為一體;第二種方式是擁有創新知識和技術成果的人力資本所有者,與提供貨幣資本的物質資本所有者共同創立企業和經營管理企業。由于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具有突出的風險性,傳統的債務融資并不適用于企業的融資需要,因此高新技術企業的物質資本主要表現為風險資本,風險資本的突出特點是股權資本融資,其最終目的是贏利退出,而非長期控制企業,一旦創業成功風險投資者將在市場拋售股票以收回資本、獲得巨額利潤,并開始扶持新的高新技術企業。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在共同利益基礎上創立和發展的,前者提供管理能力、創新知識和技術成果,后者提供物質資本,企業的契約關系從一開始就表現為合作關系,而不是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摘要: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始于二戰后的美國,主要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風險投資的投資領域也已不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筆者認為,風險投資是一種向極具發展潛力的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待投資周期結束后,投資人收回資本而非長期持有被投資企業股份的投資行為。
風險投資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資本到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與一般股權投資目的不同,風險投資追求高于一般股權投資的收益,以補償其高風險性。風險投資有著周期性和杠桿性兩大特點:風險投資的過程可以簡單描述為風險基金籌資、實施投資、資本退出這樣一個循環的周期活動,體現出周期性;風險資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資增值,又體現出杠桿性。風險資本能否成功退出風險企業直接影響到新一輪投資的進行,且風險投資的收益也在退出階段產生。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一定意義上講,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最后取決于資本退出的成功與否。
一、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現狀分析
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股權轉讓、風險企業清算三種。理論與實證結果證明,IPO往往是投資收益最高的一種資本退出方式,也是國內外各大風險投資機構最理想的一種資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風險投資的發源地美國,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風險企業的比例也未超過半數。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完善,容量也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國風險投資業調研報告》顯示,我國2006年1~6月共有39個風險投資項目退出,其中,11家風險投資企業的資本通過IPO方式退出,27家企業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1家企業通過清算退出。股權轉讓方式退出資本居第1位,占總數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總數的28.21%。在這11個IPO退出的項目中,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資本市場上市。從資料中可以看出,股權轉讓仍是最主要的一種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但是與2005年相比,其比例從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則從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二、影響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的因素
(一)資本市場不健全。(1)我國主板市場上市門檻高。雖然我國最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司上市的條件有所放寬,將公司股本總額要求從“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也取消了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的要求,但與普通企業相比,風險企業的資產總額往往偏小,企業經營不穩定,效益不突出甚至虧損,很難達到在主板市場上市的條件,利用我國主板市場IPO退出困難重重。(2)我國創業板市場尚未建立。為了支持風險企業成功上市,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為這類企業專門設置一個有別于常規證券市場的特殊市場,即創業板市場,并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標準、信息披露要求和監管方式。學術界與實務界都在期盼創業板的建立,創業板市場在我國處于籌備期,何時推出以及推出的規模、方式尚無定論。(3)中小企業板塊容量小。深圳中小企業板塊自2004年設立以來總體運行狀況還不錯。但中小企業板畢竟容量有限,滿足不了眾多風險投資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個退出的補充渠道。
經濟不斷發展,促使供應鏈管理企業得到快速發展,也積極帶動了相關產業經濟發展。企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為了更好的實現政府對企業的有效監管,推動內部各項工作向精細化發展。在企業工商管理工作中,在不引發法律風險前提下,如何合理進行信息披露,是目前各相關人員需要考慮的問題。
一、企業工商管理信息披露法律風險分析
1知識產權風險。通常在企業工商管理工作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有可能會涉及與知識產權相關信息,比如商業機密或專項技術等。若上述信息被披露,在一定程度上極有可能被競爭對手獲取,導致后續產生一系列知識產權問題。當企業專項技術核心外泄,導致市場出現大量山賽盜版產品,最終造成企業自身知識產權受到損害,無法有效保護企業利益同時,也要承擔法律風險帶來的損失。
2經營信息風險。企業經營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完全可以從企業工商信息披露中獲得,當信息披露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則視為違規行為,如將假賬、虛構事實等反映在信息披露中,已經牽涉到法律問題。針對供應鏈管理企業來說,經營管理核心目的就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所披露的信息與企業規模、業務復雜程度有著密切聯系,換句話說,企業規模越大、業務越復雜、信息披露內容也就越多。可能會涉及企業融資信息、投資機構、企業業務等信息,在方便對方查閱企業信息的同時,也極大地暴露了企業投資情況。3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投資者以及其他股東之間存在的合同,并有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利益關系,在企業工商管理中,若信息披露出現問題,不僅會侵犯企業其他股東知情權益等,也會給投資者或股東帶來較為嚴重的利益損失。另外,若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股東會沒有理清各自職權,在信息披露中也極有可能出現違規或違約等問題,進而誘發一系列法律風險。
二、加強企業工商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風險防范有效措施本文以山東端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管理中信息披露實際情況,作為防范工商管理信息披露法律風險措施制定的參考依據,重點分析工商管理中若信息披露不實或披露信息內容模糊而引發的法律風險,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重視信息披露審核,促進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