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車輛租賃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道路交通事故中,有關機動車輛權利人的責任負擔問題是一個比較傳統的話題,但在買賣、租賃合同中機動車輛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負擔問題比較特殊,案件發生后有比較大的爭議,筆者試圖通過本文就有關問題進行闡述,力圖澄清有關法律關系。
一、基于買賣合同,機動車輛未過戶所產生的責任負擔問題
在區分責任之前,必須確認機動車輛的所有權人。如果機動車輛買賣交付后未辦理過戶登記,誰為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有人認為機動車輛所有權人即為機動車輛在機動車輛管理機關所登記的戶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問題的實質是關于機動車輛所有權移轉的公示方式。機動車輛作為特殊動產,相對于一般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有其特殊性。一般動產以其被交付為公示方式,而對機動車輛的公示方式則產生很大的爭議。有人認為我國采用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這種觀點曾在我國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普遍采用。實際上這種觀點是將特殊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公示方式相混淆了。正確的觀點應當是登記對抗主義,理由是:1、我國目前尚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規定車輛所有權移轉的公示方式為登記生效主義;2、機動車輛雖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動產,仍應遵循動產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方式,其特殊性只是在于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3、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可以得知我國對機動車輛采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故筆者認為機動車輛所有權人是指實際對機動車輛具有完全支配權、處置權的人。
由此可見,車輛在交付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盡管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所有權已移轉于買受人,責任也應當由買受人負擔,出賣人不再承擔由此而引發的相關責任。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買受人過錯和違法、違章行為所致,理應由買受人承擔責任。相反,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之后,出賣人對車輛已經失去實際控制權,還由出賣人承擔侵權責任則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32號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請示》的函復中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還有人提出這樣一種觀點:因出賣人未履行過戶登記的附隨義務,出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之考慮,在買受人無力承擔對受害人的侵權賠償責任時,可以由出賣人承擔墊付責任,但由于出賣人的墊付責任與買受人的侵權責任不是同一概念,在出賣人盡了墊付責任之后,有權向買受人就墊付的金額進行追償。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在機動車輛交付后,出賣人只承擔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除此之外,法律并未為其設定任何義務。所以,要求出賣人承擔墊付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事故的發生與機動車輛本身質量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受害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為方便闡述,本文所稱機動車輛本身質量問題是指車輛在交付之前所固有的、潛在的、隱性的質量問題,排除交付之后因買受人的管理不當或自然損耗所引起的質量問題。如果出賣人未盡告知義務,則違反了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此時,買受人處于不知情狀態之中。嚴格意義上講,如果買受人沒有主觀過錯,則事故發生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任何責任的承擔必須以法律關系存在為前提。出賣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廣義上講他們之間存在侵權關系。但這種侵權關系是基于產品質量責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直接設定的,與一般的侵權關系有所不同。由此可見,只有在這種也是唯一情況下,出賣人才承擔責任,這與機動車輛所有權的移轉沒有牽連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此時并不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問題,受害人只能主張產品質量責任。當然,受害人可以將出賣人和買受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買受人也基于出賣人的違約責任享有對出賣人追償權利。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只有買受人也存在損害時,才發生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由其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主張權利。
合同編號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承租方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向出租方交納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元;預付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年7月,康甲、康乙、韓丙三人合議,由韓丙出面用假房屋產權證作抵押將錦州鐵路分局某段的東風牌和斯泰爾牌貨車(經估價鑒定共計價值153780元)租用,簽訂了租賃合同,繳納了首月租金8000元,用于三人合伙運輸至案發。后康甲與韓丙發生矛盾,韓撤出,上述兩臺貨車由康甲管理。2002年5月康甲將斯泰爾牌貨車行車執照抵押給錦州市某沙場業主李某某;2002年5月29日將東風牌貨車的道路運輸證、車輛購置附加費交費憑證抵押給錦州市某加油站;2002年10月7日將斯泰爾牌貨車抵押給錦鐵某段職工張某;2002年10月14日將東風牌貨車"賣給"錦州市某農業推廣中心職工畢某。
分歧意見
對康甲、康乙、韓丙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康甲、康乙、韓丙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主要理由是:
三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的”規定。三人合謀用假的房屋產權證作抵押,與錦鐵某段簽訂了租賃合同,騙得兩臺貨車,進行非法營運,事后還將相關手續及其中的一臺車作了抵押,將另一臺車以簽協議的形式“賣”給他人,使該車的所有權受到了實際侵害。這個從提供假證明-簽訂租賃合同-“賣掉”汽車、抵押手續的過程,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征,所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康甲、康乙、韓丙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主要理由是: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一種典型的目的犯,即要求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案中從騙取汽車的動機及得手后的行為來看,他們并非想侵犯汽車的所有權,不是想把汽車占為己有,而是想使用它并賺錢,他們實際騙得的是使用權。后來康甲與畢某的確簽訂了一份協議,但雙方對協議的內容均一致的表示為不是要買賣汽車。縱觀全案,三人在主觀上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非法占有的行為。故本案三人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行為,而不應按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來處理,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盡管中國的汽車價格持續走低,但“買得起又養得起”車的有車一族畢竟有限。相比之下,因“有照無車”而成為“租車族”的人會越來越多。與全國一樣,市的汽車租賃市場前景看好。
根據前段時間,新增駕駛員駕照數據統計來看,市平均每八人中就有一人持有駕照。五十萬的“缺口”造就了租車業的巨大市場。相關的市場調查表明:目前,汽車租賃市場的常備汽車總數在四千輛上下,節日長假時,市場需求超過一萬五千輛,是長備數量的三倍多。
這幾年,錫城不少市民熱衷以“自駕游”的方式在長假期間來趟“自由行”。因此,不少“有照無車”或想舉家出游的市民都把目光轉向了汽車租賃公司。別克商務車是最受市民歡迎的一款車型,不少人出去旅游都是幾個家庭一起,目前,別克商務車日租價格550-600元,瑞風商務車相對比較便宜,400元一天,中低檔小轎車的日租金在300元左右。目前中低檔的小排量車也頗受歡迎,除日租價格便宜之外,小排量車省油也是顧客的首選原因之一。“十一黃金周”期間租車的平均價位上漲10%-20%。
今年春節期間,許多的汽車租賃公司租賃車早早地被搶租一空,不少客戶在節日到來前一個月就到租車公司簽定租賃合同,惟恐租不到車。租賃公司節前高掛“免戰牌”。
汽車租賃行業的專業人士認為,成熟的汽車消費市場,租車與購車的需求是不能互相取代的。汽車租賃市場與汽車市場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市場,兩個消費群、兩種服務,有各自固定的消費群體。
現有汽車租賃企業,租賃者七成以上是商務客戶,其中尤以三資企業的比例最大。外資企業更樂于租車而不是買車,因為這樣便于控制開銷。租車的另一個好處在于,那些對中國地方性法規制度不熟悉的商家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客戶們還可以自由地選擇租賃汽車的品牌,從經濟型車到高檔車,所有汽車均有完備的手續。
近年來,我縣汽車租賃業(指以9座以下客車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者將租賃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已成為我縣道路運輸行業一個新的增長點。但目前我縣汽車租賃市場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市場秩序較為混亂,無證經營現象普遍存在,經營運作缺乏制度規范、收費價格未經審批、國家對租賃車輛技術狀況的強制措施無法得到實施。汽車租賃的經營環境不盡人意,一些企業經營車輛被騙,經營成本過高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我縣道路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危害,同時也損害了我縣交通運輸行業的形象。為了加強汽車租賃業管理,規范汽車租賃業的經營行為,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整頓和規范汽車租賃市場的指導思想
汽車租賃業是道路運輸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縣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汽車租賃的需求已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整頓規范我縣的汽車租賃市場秩序,為全縣人民群眾和外地來慶投資和旅游觀光者提供優質的汽車租賃服務,已成為我縣道路運輸行業管理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我縣汽車租賃業市場整頓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活動為契機,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慶元縣汽車租賃市場的實際情況,采取規范經營秩序和打擊非法活動相結合,集中整頓和建立長效管理制度相配套,通過一個階段的集中整頓,使我縣汽車租賃業基本實現規范經營和有序競爭。
二、整頓和規范汽車租賃市場工作依據
(一)交通部、國家計委*年第4號令《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
(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廳等單位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