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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問題
在工程建設領域內,業主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并和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通過履行施工合同來實現業主的投資意圖。正確的合同管理在工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三大控制(即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尤其是對投資控制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國的工程施工合同本身還存在一些薄弱的環節,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不少項目簽訂的承包合同非常簡單,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使得不少合同不符合標準合同要求,更不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對一些重要的合同條款,簽約雙方可能還有分歧,但在外界的壓力下草率簽訂合同,為日后產生合同糾紛埋下隱患。
其二,簽約的雙方都不認真執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或對合同規定打折扣。如發包方不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有的業主長期拖欠工程款;而承包方往往既不采取索賠措施,也不敢擅自停工,致使施工承包合同半用半廢,對合同雙方都不能起到約束的作用。
其三,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合同糾紛時,合同雙方首先采用的解決方式不是按照國際慣例請監理工程師對爭議做出公正的決定并執行這個決定,而是想方設法用行政手段解決,往往致使合同爭議復雜化;
摘要: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文章結合筆者的體會和認識,探討了在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加強合同管理的建議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關鍵詞: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是建設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后進行公路產品生產的最后實施階段,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的特點。簽訂好公路施工合同,無論對發包人(建設單位)還是對承包人(施工單位)都是十分重要的。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目標和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明確相互權力與義務關系的協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把技術、經濟、法律三者科學的結合在一起,它是訂立合同當事人在工程建設中的最高行為準則,經濟活動的依據,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協調工作關系,以及解決合同糾紛的依據,達到順利完成工程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完善工程合同,做到管理依法,運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設中,做好公路工程的質量、工期、投資三大控制,規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扯皮、糾紛和經濟損失,確保按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標和任務。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一、當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路工程合同發包人不遵守合同約定,隨意調整合同單價或提高公路驗收標準。目前在廣西的路網工程中,發包人(業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門,而承包人(施工單位)則多數系該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一些下屬單位。行政干預過多,往往在簽訂合同后,開始進場施工時,業主開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對原來施工單位投標的單價進行調整,并且抬高公路中間驗收標準。(如原設計是三級路標準的公路要求施工單位按二級公路標準進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單位)要用建低等級公路的造價來建設比原設計高一個等級的公路。
摘要:
隨著社會與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筑市場的運作越來越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也逐漸規范。本文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及實踐舉措進行了分析,闡述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相關問題提出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實踐舉措,最后說明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旨在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關鍵詞: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現實意義;實踐舉措
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施工合同內容不規范
1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問題
在工程建設領域內,業主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并和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通過履行施工合同來實現業主的投資意圖。正確的合同管理在工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三大控制(即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尤其是對投資控制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工程施工合同本身還存在一些薄弱的環節,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不少項目簽訂的承包合同非常簡單,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使得不少合同不符合標準合同要求,更不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對一些重要的合同條款,簽約雙方可能還有分歧,但在外界的壓力下草率簽訂合同,為日后產生合同糾紛埋下隱患。
其二,簽約的雙方都不認真執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或對合同規定打折扣。如發包方不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有的業主長期拖欠工程款;而承包方往往既不采取索賠措施,也不敢擅自停工,致使施工承包合同半用半廢,對合同雙方都不能起到約束的作用。
其三,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合同糾紛時,合同雙方首先采用的解決方式不是按照國際慣例請監理工程師對爭議做出公正的決定并執行這個決定,而是想方設法用行政手段解決,往往致使合同爭議復雜化;
其四,業主對某些專業工程指定分包單位,在管理和撥付進度款等方面均按指定分包商對待,但要求總包單位和這些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在法律上,這些分包單位是普通分包商,對這些分包商出現的違反合同的行為,總包單位難以約束。
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對建筑市場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建筑市場當事人應認真研究,調整博弈對策,特別要注意該解釋明確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訴、固定價無須鑒定、合同結算條款優先、墊資合法等規定。
關鍵詞: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建筑市場;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將對我國建筑市場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本文就個人見解進行初步解讀探討,期望以此拋磚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起訴發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理應包括從事實際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勞務公司等法人,“違法分包人”應是指包工頭,因其沒有營業執照等合法許可證書,而“轉包人”應是將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級分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