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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論文范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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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論文

          創業投資法律教育探討論文

          創業投資(venturecapital,亦稱“風險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對于推進創業型經濟的發展和增加社會就業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但是,創業投資由于所支持的對象是未上市創業企業,不僅具有高風險性,還往往是一種權利義務高度不對稱的投資活動。例如,投資于具有流動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者既可通過股東大會等渠道行使“以手投票”的權利,也可隨時出售股票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而對創業投資而言,則很難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正因為創業投資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另一方面自身又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從法律上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便顯得格外重要,但由于創業投資在運作過程中必然要涉及與之相關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才能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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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建設論文

          創業投資(venturecapital,亦稱“風險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對于推進創業型經濟的發展和增加社會就業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但是,創業投資由于所支持的對象是未上市創業企業,不僅具有高風險性,還往往是一種權利義務高度不對稱的投資活動。例如,投資于具有流動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者既可通過股東大會等渠道行使“以手投票”的權利,也可隨時出售股票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而對創業投資而言,則很難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正因為創業投資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另一方面自身又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從法律上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便顯得格外重要,但由于創業投資在運作過程中必然要涉及與之相關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才能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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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困難問題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從企業融資方式,般融資方式的原因,解決方法分析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探討出解決對策: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要加強風險投資機構的建設,要建立和完善創業板市場等方面。還要輔助政府政策支持,通過不斷的摸索,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將不再在問題。

          論文關鍵詞:企業融資內源融資外源融資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機制

          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飛速發展,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他們創造我國GDP,提供大量城鎮就業,稅收貢獻巨大,同時帶動研發專利產品……但是,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也隨之顯現。與國有企業和大型私營企業不同,中小企業資信狀況不佳、企業規模偏小、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限制了其融資渠道,使其無法利用大型企業的傳統融資方式進行有效籌資。當下,融資困難已經成為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本文介紹了兩種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機制。

          有數據表明,2002-2006年,近5年中小企業貸款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的比重只有10%左右,國內81%的中小企業一年內流動資金不能滿足要求,60%沒有中長期貸款,而正是這4000多萬家中小企業創造了中國近60%GDP,提供了70%左右的城鎮就業機會,研發了全國近75%以上的專利和產品,對稅收的貢獻也占到近50%。目前融資困難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瓶頸。

          一、一般的企業融資方式

          市場經濟中的企業融資一般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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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發展選擇路徑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創業投資現狀;我國創業投資的特點和突破口;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把握目前形勢下創業投資的特點和突破口是關鍵、無論是投資項目數還是投資金額,我國創業投資在種子期的最多、培育資本市場,發展有限責任合伙制基金、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立專門機構進行運作和管理、借鑒美國經驗,強化政府支持與導向作用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在我國自主創新能力不足、資金短缺的情況下,積極發展我國創業投資將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不竭動力。通過分析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環境、特點、突破口和發展趨勢,對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進行了高度概括,并就今后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提出了對策。

          關鍵詞:創業投資;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對策

          1我國創業投資現狀

          2005年,從投資金額看,上半年獲投資最多的地區依次是北京、浙江和上海,分別占總投資額的42.7%、20.2%和6.2%;從投資案例數量看,北京、山東和上海居于領先位置,分別占投資案例總數的27.2%、16.0%和12.3%。鼓勵發達地區帶動經濟不發達地區開展創業投資,才能真正實現我國創業投資的全面發展。

          從募資情況來看,據清科投資集團的統計顯示,2007年,我國大陸地區新募集基金58支,共募集資金54.85億美元,與2006年相比分別增長了48.7%和38.1%。其中本土創投機構也在創投政策轉好的環境下積極募集了32支新基金,包括多支“信托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這些新型基金依據“信托新政”和新修改的《合伙企業法》設立,既增加了民間資本進入創投市場的渠道,又豐富了我國創投機構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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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基金定義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投資基金的含義;相似概念關系分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投資基金的內涵、投資基金的性質、產業投資基金VS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VS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VS風險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VS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業按照是否以獲得更多貨幣為目的可分為投資基金非投資基金兩大類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我國的投資基金自20世紀80年代才發展起來,許多概念在理論與實務界內涵和外延都不清楚,通過界定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理清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

          1投資基金的含義

          1.1投資基金的內涵

          投資基金由“投資”和“基金”兩個詞構成。投資。根據《辭海》其含義為“通過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為獲取利潤而投放資本與國內或國外企業的行為”;根據《朗文現代英語詞典》,投資是指以得到更多的貨幣為目的,而將貨幣運用于某一預期可以增值對象的行為。通過以上考察可知,我國對于“投資”一詞的定義比較保守,其只將投資對象定位于企業。投資手段限定在股票與債券。這顯然與國外的定義或者現實生活中大家對于投資的理解有較大差距。因為,我們除了投資于企業外還可以直接購買某些物品以期待其升值,如投資于古董。購買黃金等等,這些都不涉及投資于企業。投資工具也并不限于股票與債券兩種工具,我們還可以購買,如期貨合約、權證等金融衍生品。因此。按照《朗文》的解釋,將“投資”定義為“為獲得更多貨幣,而將貨幣運用于某一預期可以增值對象的行為”更為合理。重點在于強調投資的目的——獲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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