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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運輸培訓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道路運輸培訓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道路運輸培訓

          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活動,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道路運輸服務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駕駛員(以下簡稱營運駕駛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考試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職業培訓與考試

          第四條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運政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規定組織實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或者道路運輸企業具體負責培訓。

          第五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參加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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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培訓通知

          為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危險化學品經營、倉儲、運輸等環節安全監管經驗,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文的名稱)〔外專派計字(*)0521-01號〕計劃安排,經商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司同意,現組織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管的相關人員,赴澳大利亞參加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培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及要求

          1.各省級、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危化品安全監管人員;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物流企業的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

          3.科研院所等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研究的工作人員;

          4.要求上述人員年齡在50歲以下,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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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旅客、貨主以及其他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

          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客運貨運、運輸信息服務、搬運裝卸和客運貨運停車場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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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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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運輸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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