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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法律案例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法律案例論文

          研究生培養下的法學碩士論文

          一、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現狀

          當前,我國法學碩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類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軍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屬的院校,又有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院校,既有國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為數眾多的黨校、行政學院等非國民教育機構。多類型包括既有參加統一考試入學的普通學歷碩士、推薦免試碩士,又有同等學力的學位碩士、單獨考試碩士,還有專門針對高校教師開設的在職碩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籌經費和委托培養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個,具有法學專業博士點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約有170個。而且我國法學碩士培養單位出現了快速增長的現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約60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壓力,同時也培養了許多高學歷、高素質的法學人才。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整體培養狀況并不理想。北大朱蘇力教授談到:“當下中國的法學院發展尚不能滿足社會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過剩’與‘緊缺’的錯位。過剩的是中間、低端產品,而能夠參與治理國家、決定對內對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顯的例證是,扮演經濟問題立法的主角多為經濟學家而少有法學家,深諳涉外事務的多為來自外域的‘中國通’而鮮有本國的‘外國通’。

          事實上,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不夠深入,盡管培養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類型、多形式,但是多數都還是從理論到理論的傳統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學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總體而言,培養模式都較為單一,學生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不強,在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層法律人才不多,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嚴重不足,不能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人才需求,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深化發展、國家經濟發展對外開放合作多領域拓展的形勢下,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遠未滿足需求;適應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實現跨越式發展,特別是西部邊遠貧窮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基層需要的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維護民族團結的法治人才遠未滿足需求。綜上所述,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受限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現實條件:一是辦學理念的現狀。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研究法律條文的理性思考,課程設置重在完成部門法規原理的學習理解,缺乏針對解決社會矛盾問題的實踐研究;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研究國內法律體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實際運用,缺乏對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法律體系研究,特別是缺乏對先進法律體系在指導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實際運用研究。二是辦學條件現狀。辦學條件遠遠不能滿足發展教育教學實踐的需要。法學教育教學實踐導師指導學生大量閱讀鉆研教科書,多數學校沒有具備良好的實踐教學設施,諸如:電子閱覽室,遠程視頻教育,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刑偵實驗室、法律研究所、律師事務所、法律圖書館,學生缺乏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習條件。三是實踐教學現狀。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理論教學和適當案例教學,缺乏實踐教學的親身體驗,多數學生在實務部門實習期間,安排的實習過程又都是一些記錄、歸檔環節。有的實務部門辦公條件有限,無法更多接收指導學生實習研究的任務。同時學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學校經費緊缺,沒有更多經費輸送學生到邊遠貧窮落后地區進行實習,很多法學碩士研究生對西部邊遠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知法執法現狀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養方式與本科教育區分不明顯本科階段法學教育注重的是知識的積累,教師只是單純地把知識灌輸給學生,在碩士研究生階段需要培養學生的自主科研與創新能力,需要學生之間、師生之間進行更多的理論的、實踐的互動和討論。但是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人數的激增,教學條件不充分,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教學還在沿用本科階段教學方式,沒有完全實現培養目標。中國科技大學前校長朱清時提到,每一所大學都應該有一個“極限容量”,一個班級有20~30名學生,那么學生和老師之間就會有機會很好地溝通和交流;如果學生達到40~50人,就已經到了可以承受的極限;如果再多,上課就變成了“報告會”,很多學生就會失去和教師交流、進入實驗室實際操作等機會,甚至有些學校學生上自習都難以找到座位,教學質量必然大為降低。學生人數的過多增加會導致教學中學生與教師之間互動和研討的減少,導師指導研究生的數量增多,沒有辦法對每個研究生都密切關注,許多學生處于“放羊”狀態,甚至還出現過導師在畢業論文指導中次數不多,學生難以把握,這種現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下降。

          (二)教學的方式方法滯后我國長久以來的教學方式是以教師獨自講授為主,缺乏討論、研究和啟發的教學,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知識,缺乏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在學科的設置上,幾乎不會開設交叉學科研究動向和前沿趨勢的相關課程,使得學生局限于法學的知識之中,不能夠和如經濟學、社會學、環境學等其他領域相結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近幾年在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教學中出現了專題討論的教學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輸式教育帶來的缺乏互動性以及學生自主學習積極性缺乏的問題。這種方式是以學生講授為主,教師點評為輔,這就又出現了新的問題,教師無法控制學生講課的質量,在幾名學生做某個專題的時候,其他同學感覺不是自己的任務,關注度和積極性不高,在課堂中經常會有只是做專題的學生和老師之間進行互動、其他同學基本不參與的情況出現,缺乏所有同學參與實踐的過程。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方式未成體系化。1870年,蘭德爾被任命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他開創了案例教學法,使哈佛法學院不僅成為美國最著名的法學院,而且建立起了作為法律職業界領導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訓。1959年在國家法律援助和辯護人協會贊助下,法律診所委員會(CLC)成立,1965年,該委員會被美國法學院協會接管,并更名為職業責任委員會(COEPR),1968年,具有獨立地位的職業責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動下,法律診所項目的數量從1970年的169個迅速增長到1976年的494個。而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際教學過程中對于案例教學和診所式教學的關注度不夠,同時學生在十幾年傳統灌輸式教學的影響下,在短時間內難以適應這種新的教學方式,有的法學院由于教學設施和資源的缺乏,同實務部門聯系不夠都使得案例教學和診所式教學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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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本科教學創新研討

          傳統法學教學模式的確存在呆板、僵化等缺陷,法學教學改革也勢在必行,問題的關鍵是我們該如何改革?怎樣學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應如何把握教學改革的尺度?“法學教學應是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①我國傳統教學模式不能滿足適應社會的需求,需要探求新的教學模式來彌補其存在的不足,但并不是要取代它,應是“取其精華、棄其糟粕”,而不是進行全盤的否定。美國學者喬伊斯在《教學模式》中說:“沒有一種教學模式是適合所有的學習類型或學習風格而設計的”。各種法學教學模式的引進僅僅是為了克服傳統法學教學模式的缺陷而進行的。概念法學模式下,法律人才的培養勢必會導致對理論知識的倚重,這與大陸法系獨特的思維模式緊密相關。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學教學改革的目標應定位于“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建立理論與實踐并重型法學教學模式。在這樣一個前提下來探索我國法學教學改革的進路,使我國法學教學走向理論與實踐并重的良性發展道路。

          法學教學思維方式的轉變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正因為如此,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學教學過程中特別關注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學生歸納邏輯思維方式的運用。而概念法學模式下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學則是演繹邏輯思維方式的具體運用。在教學過程中,強調培養學生對理論體系的構建,在社會實踐中才有機會鍛煉其運用所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其結果只能導致我們的法學教學成為從理論道理論、從課本到課本的枯燥無味的教學模式。英美法系國家乃是判例法國家,法官推動了其法律的發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說,十分注重對案例的歸納總結能力的培養,而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傳統歷史悠久,法官著意于對已有法律的適用,對法律的理解,因而離不開對整個法學理論知識的體系構建,這樣才能在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國家乃對抗制國家,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應付繁瑣的訴訟程序之外,也要查閱大量案例,著力論證其訴訟主張的正當性基礎,大陸法系國家乃是糾問制訴訟體制,法官的作用凸顯,律師卻并不如英美法系國家那般重要。更為關鍵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法官基本都來源于律師隊伍,法學教育主要培養學生的律師思維,而我國則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官思維。因而,法學教學改革首先要轉變的便是我們的教學思維方式,注重多種邏輯思維方式的培養與運用,在培養學生法官思維的同時,注重對其律師思維的培養與鍛煉。

          法學教學方式的改革

          (一)課堂教學主體的二元化模式

          這種教學模式是指教師不再是法學教學課堂上的唯一主體,學生也不再是課堂教學被動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夠產生互動,相互促進。教師要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博古通今,引經據典,結合社會熱點問題講解抽象的法學理論知識,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橫生,以調動學生學習法學知識的積極性。這對教師的講課技巧、語言表達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允許學生參與到課堂中來,指出教師講授知識的不足,發表自己的見解和主張,更甚者可以要求學生通過事先預習所學內容,在課堂上講給其它同學聽,再由大家提出問題,教師加以補充。這樣就可以改變傳統法學教學一言堂的模式,教師和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都能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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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商法課程特點分析論文

          摘要:英美公司法與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是國際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大綱基礎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試科目。會計專業(ACCA方向)學生缺乏必要的英美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在教學中應充分考慮該門課程的特殊性,探索適合于中國學生的方法。

          ACCA是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簡稱,是世界上最大的會計師團體之一。

          高校會計專業(ACCA方向)是我國高等教育與國際會計職業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專業。公司法與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課程是國際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大綱基礎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試科目。

          該課程要求學生熟練掌握英國的公司法、侵權法、合同法、雇傭法等法律知識,并能結合案例進行法律分析。非法學專業的中國學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教師應在幫助學生構建英國法的基本理論體系的同時,針對該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門課程的特殊性,不斷改進和完善課程的教學。

          一、公司法與商法課程特點分析

          (一)會計專業法律課程的必要性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法制經濟。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企業會計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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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專業教學改革

          【摘要】根據目前城市規劃專業本科教學專業課程設計的特點,結合城市規劃專業學科基礎理論課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體會,本文以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課程為例,嘗試對規劃專業基礎理論課課堂教學進行改革。提出在不斷更新、充實豐富教材內容的基礎上,在課堂教學方法上力求手段多樣化。在教師對課程安排和課時分配合理規劃基礎上,首先在教學環節上強調師生互動,加強使用啟發式、研討式、合作式的教學模式,其次增加案例教學法、課程論文法、小組討論法等課內課外相結合教學方式;最后本文還對改革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課堂教學教學改革教學模式城市規劃專業

          1前言

          高等學校的根本任務是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教學工作始終是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學校的主體和基礎,抓好本科教學是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重點和關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本科教育應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目標要求,因而培養什么樣的人和怎樣培養人成為了高等教學中的兩個根本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及城市開發主體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城市物質要素與空間資源配置轉而依靠市場力量進行;同時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城市規劃也越來越走向宏觀與戰略的研究,城市空間結構與布局則愈加依靠政策的導向,城市規劃越來越成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規劃外部環境的改變、任務的變化對城市規劃學科的知識結構,規劃教育與研究領域的知識結構提出新的要求。以往計劃經濟時代以工程設計為核心的知識結構難以滿足新形勢的要求,必須進行改進。城市規劃教育面臨著從注重規劃技能的傳授轉向對規劃思想和規劃技能并重的方向發展。

          2城市規劃專業課程設置特點與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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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教學改革與實踐分析

          [摘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改革給憲法教學帶來了新的挑戰。高校應當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為中心,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法學本科教育相結合,探索任務驅動教學法、憲法事例教學法、導師制,深化憲法教學改革,推進法學本科教育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憲法教學;任務驅動;憲法事例;導師制

          2008年,我國司法考試(2015年12月更名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首次允許應屆畢業生參加考試,這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方法以及考試制度等方面給法學教育帶來了挑戰。為了使自己培養的學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比較順利地就業,很多法學院系很明智地選擇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結合的路徑,并在法學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慮這一考試的參數。[1]本文擬以憲法為例,從法學專業的學歷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結合的角度,對當前我國法學教學改革提出若干建議。

          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憲法部分的命題特征分析

          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憲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約占卷一的15%。雖然憲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的地位卻是不容忽視的。憲法部分的命題呈現出以下特征:

          (一)重點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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