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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對舉證責任研究中幾個通說觀點進行反思研究后,澄清了圍繞舉證責任問題的一些混亂觀念,提出重新回到以待證對象為中心研究舉證責任分配的路徑,并嘗試性地提出一些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及其例外規則。
[關鍵詞]舉證責任證明責任舉證責任的轉移雙重含義說規范說待證對象
舉證責任問題是證據理論乃至訴訟理論的中心問題之一。在我國,不僅在立法上疏漏頗多,而且多年來學界和實務界也爭論不休。本文在闡述關于舉證責任的觀點之前,先駁斥有關舉證責任問題上幾個主流觀點,以此作為闡述本文觀點的學術背景。
一、關于誰主張,誰舉證說
誰主張,誰舉證說是個傳統的學說,盡管其中被揉合進許多學者個人的觀點,以顯得很難找到一個純粹的、獲得公認的標準學說,甚至有的學者認為這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學說(即不是狹義的舉證責任:結果責任或說服責任),而是表述的是行為責任或推進責任。但是,我們還是可以抽象地討論一下:如果把誰主張,誰舉證看成是嚴格意義上的舉證責任,那么會出現何種理論困境?至于把舉證責任分成結果責任或說服責任,與行為責任或推進責任這種雙重含義說是否正確?留給后文討論。
誰主張,誰舉證說被我們抽象成如下含義: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則主張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在訴訟中對主張者的否定也是一種主張,即相反的主張。
[摘要]為推動農村的法治進程,政府一直在強調依法治村的方略。然而,在農村法治實踐中卻出現了制度供給與社會需求之間的失衡。在這一情境下,重視運用以德治村的方略則有助于解決因失衡而引發的種種問題,也有助于推動依法治村的進程,并最終實現農村的長治久安。
[關鍵詞]依法治村;民間規范;以德治村;社會主義道德
PayingEqualAttentiontoLawandVirtue,RulingtheVillageinaCivilizedWay
————anInternalobservationofMovement
of“ManagingaVillageAccordingtoLaw”
ZhouHua
摘要:房地產和物業管理市場在發展中存在著一些典型的問題,物權法中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將對業主權益的保護以及促進物業管理企業的規范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
備受全社會廣泛關注的《物權法》出臺的腳步日益臨近,它作為調整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對明確財產歸屬、合理利用和保護財產,維護經濟秩序具有重大作用。尤其是物權法中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將對保護業主權益、規范和調整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著我國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各地興建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小區,而一棟建筑物常常不可能為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戶所有,此種現象即是建筑物區分所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權與專有使用權),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成員權。
一、目前住宅小區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
筆者以為,目前住宅小區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個典型案例。
案例1
本文討論的是作為理想型的“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解和“共和主義”的政治理解。“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這些說法,今天在美國所謂的“共同體主義”爭論中是劃分立場的關鍵詞。我將首先根據米歇爾曼(F?Michelman)的觀點,來描述相互對立的兩種民主模式(著重點是公民概念和法律概念)以及政治意志形成過程的實質,以便在第二部分對共和主義民主模式中過分的道德因素加以批判,并闡明另外一種民主概念,即程序主義的民主概念,我個人更愿意稱之為一種“話語政治”(deliberativePolit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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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主要分歧在于對民主進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義”認為,民主進程的作用在于根據社會的不同利益來安排國家,其中,國家是公共管理機器,社會是私人及其社會勞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交換的系統。這里,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義上的政治,其作用在于聯合和貫徹私人的社會利益,用以對抗國家,因為國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權力,以實現集體目標。
“共和主義”則認為,政治的功能不僅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個社會化進程的構成因素。政治是一種道德生活關系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種媒介,有了政治,自發的團結共同體的成員就可以意識到他們相互之間的依賴性,就可以作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認的關系有意識、有意志地發展和塑造成為一個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聯合體。自由主義關于國家和社會的建筑術因此而有了重大的改變。除了國家主權機關自上而下的管理機制和分散的市場管理機制之外,也就是說,除了行政權力和私人利益之外,還有第三種社會一體化的源泉,這就是團結(Solidaritaet)。
這是一種平面上的溝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來的政治意志,無論從發生或規范的角度,都應當享有優先性。公民的自決實踐有了新的社會基礎,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經濟社會私人交往的約束。有了這個基礎,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國家機器所消耗,以及與市場結構相同化。在共和主義概念當中,政治公共領域以及作為其基礎的公民社會獲得了一種策略意義。兩者都必須確保公民的溝通實踐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1」。政治交往與經濟社會的分離,符合行政權力與交往權力之間的結合,而交往權力來源于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
上述兩種相互沖突的命題導致了不同的結論:
一、目前法律服務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法律服務機構五花八門。目前法律服務機構主要有律師事務所、鄉鎮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設立的法律服務中心、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公、檢、法離退休人員以離退休法官協會為依托成立的法律服務部,還有一些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的同意直接到工商管理登記部門掛牌成立的法律服務部等。這些機構在法律服務市場中搶灘掠地,造成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局面,各種機構的激烈競爭使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領域相對變小。
二是法律服務人員魚龍混雜。目前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主要有律師、法律服務人員、公證人員、公、檢、法的離退休人員、還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務市場中還存在著一部分“黑律師”、“土律師”,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沒有法律服務的資格,卻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人。律師與非律師不管在法律知識上還是在執業水平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非律師們在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上沒有統一的標準與統一的監督機構,他們的非法執業嚴重地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損害了律師的形象,直接阻礙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是服務市場不健全,服務面過窄。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要集中在糾紛解決領域,而對糾紛的預防方面參與不夠,整體來看,法律服務市場訴訟事務的比重遠遠大于非訴訟事務,這也是法律服務市場不健全、不成熟的一個表現。
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對策
一是從立法上確立律師的訴訟壟斷地位。我國目前的律師制度發展還不完善,我國的國情決定不可能由律師壟斷全部的法律服務業務,但隨著庭審方式的改革,非律師從事訴訟或辯護已不適應強化控辯職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只有受過專門法律教育,具有執業經歷的律師才能完成控辯平衡的任務,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所以實行律師壟斷訴訟業務的制度是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從立法上直接賦予律師訴訟業務壟斷權,取消了其他非律師從事訴訟業務的合法依據,可以使非律師人員借無償的幌子行有償法律服務的行為無法可依,也就整頓了訴訟領域的服務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