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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監管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法律監管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法律監管論文

          監管互聯網金融法律論文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的難題

          雖然各種媒體報道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描述有所夸大,但基于金融活動的公共性與負外部性,風險控制難題是否妥善解決的確是互聯網金融能否得到良性發展的關鍵。

          (一)互聯網金融中投資風險的隱匿性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的供需雙方“面對面”了解的機會更少,投資風險容易被掩蓋或忽略。首先,雖然監管規則對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提示”有所要求,但風險提示的形式以及完整性、充分性標準并不明確。即使投資合同中明文列舉了“風險提示”條款,如果銷售人員或其他銷售推廣措施中夸大或承諾收益,投資風險也容易被忽略。“互聯網金融”的魅力在于參與主體的平民化,但分散型的小(微)投資者受限于專業知識、個人精力及收益激勵,不了解或不關心投資風險。例如,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中,最具賣點的是產品收益高于普通金融產品。但類似“預期年化收益”這樣被廣泛使用的名詞究竟包括哪些內容,其收益策略通過什么方式取得,存在什么風險等等,投資者未必知悉。假如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顯性或隱性擔保,投資者更有可能將之等同為“銀行存款”。當收益預期建立在錯誤的風險評估認識上,“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法則便處于失靈狀態。

          (二)互聯網金融中社會風險的化解壓力“互聯網金融”使得金融活動的可能性邊界拓展到大量不被傳統金融形式覆蓋的人群,金融產品的“公共性”特征成幾何倍率放大。當全民參與互聯網金融時,“非理性”投資者行為會加劇市場的敏感性、脆弱性。金融市場的信息交叉感染性特征可能與非理性的集體行為迅速結合,轉化并傳導為整體性恐慌。如果沒有類似于存款準備金、證券投資擔保保險這樣的配套保障條件,互聯網金融商家標示的各種擔保責任就是不可靠的,從民商事責任的角度對投資者設定“風險自負”機制,也不足以作為風險化解的基礎。只要出現風險承擔能力不足的情形,則必然影響到社會整體秩序。多年來的司法狀況顯示,“經濟犯罪案件”一旦具備“涉眾”特征,其妥善處理已成為司法難題。

          (三)互聯網金融中技術風險的客觀存在“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最突出地體現在利用互聯網技術提供的大數據,人們不需要面對面的、個性化的溝通與交流就能對彼此的金融信用狀態進行準確評估,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帶來的損耗與偏差。但是,這種理想狀態在目前尚未基本實現。互聯網的技術性風險幾乎是所有互聯網業務的通病。傳統商業銀行在推廣網銀等業務方式時,對網銀系統設計、操作環境監測以及外加物理的權限控制設備等投入了大量資金,對安全環境予以嚴格要求,但仍然發生過客戶賬號被盜等事件。當今以“互聯網金融”為名的支付或融資活動中,商家未必都有雄厚的資金與技術條件保障客戶資金安全,那么,就存在客戶資金被盜、交易被篡改等安全隱患。雖然商家可能會先期承諾在客戶資金被盜后履行全額賠付擔保責任,但若由此引發訴訟,我們可以預料到,客戶作為資金的實際受損方,其舉證能力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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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監管金融法律論文

          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主要意義在于借助互聯網“開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選擇、普惠”的精髓,使傳統金融業務具有參與度更高、中間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優勢。互聯網金融強調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互聯網思維為客戶提供具有創新精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形式。互聯網金融是區別于以銀行為媒體的間接融資,同時區別于資本市場為媒介的直接融資的新型金融交易市場,可以把互聯網金融描述為“DIY金融模式”。目前互聯網金融已基本形成的業務模式包括: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第三方機構通過互聯網技術圍繞支付清算在客戶和銀行之間提供增值金融服務。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截至2014年9月,已有269家企業獲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作為新興的綜合金融平臺,已不再是單純的自有電商平臺支付結算工具,而是依托對互聯網的深刻理解及大數據分析的優勢,在技術產品和業務模式上推陳出新,通過提供類似銀行服務或再包裝銀行已有的產品逐漸涉足金融領域,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為代表。

          (二)P2P網絡借貸P2P網絡借貸即點對點信貸。P2P網貸是指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需要借貸的人群可以通過網站平臺尋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條件出借的人群,幫助貸款人通過和其他貸款人一起分擔一筆借款額度來分散風險,也幫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較的信息中選擇有吸引力的利率條件。2007年6月,純線上P2P模式的拍拍貸成立,開啟了中國互聯網金融的時代。截至2014年年初,中國P2P網貸平臺達到523家,累計交易額超過600億元,P2P網絡信貸的代表有人人貸、拍拍貸等。

          (三)眾籌模式眾籌意為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本意是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創業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及項目,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眾籌平臺的運作模式大同小異——需要資金的個人或團隊將項目策劃交給眾籌平臺,經過相關審核后,便可以在平臺的網站上建立屬于自己的頁面,用來向公眾介紹項目情況,喜歡該項目的人可以承諾捐獻或投資一定數量的資金。目前我國有超過30家眾籌融資平臺。以“天使匯”為例,自創立以來已有8 000個創業項目注冊入駐,通過審核掛牌的企業超過1 000家,創業者會員超過2 000人,認證投資人達840人,融資總額超過2.5億元。

          (四)大數據金融大數據金融服務模式,目前以阿里小額信貸和京東、蘇寧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為代表。大數據金融通過大數據、云計算挖掘出有價值的客戶,滿足其各種金融需求。基于大數據的金融服務平臺主要指擁有海量數據的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的金融服務。大數據金融模式的發展,解決了傳統金融機構運營交易成本過高問題,可提供流動性從而解決資產與負債流動性不匹配問題,可拓展幾千萬小微企業市場,解決客戶不足問題。截至2014年年初,阿里金融旗下3家小額貸款公司累計發放貸款已達1 500億元,累計客戶數超過65萬家,貸款余額超過1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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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首例“核暗殺”事件嫌疑犯的引渡風波,發生于《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生效前后,突顯了國際反恐合作與不引渡問題之間的現實矛盾和激烈沖突。如何消除引渡障礙和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成為國際社會必須面對和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對各種對策的分析可以發現,“審罰分離”是有效消除障礙、加強合作并緩解反恐合作與不引渡這對矛盾的良策。這一國際社會的新舉措,對于已簽署該公約的中國,尤其是對于完善中國的有關引渡合作,更具有積極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關鍵詞:核濫用;國際反恐合作;引渡;例外原則;引渡立法

          2006年發生于英國的首例“核暗殺”事件,預示著核威脅與核恐怖將日常生活化。由此引發的英俄之間2007年的引渡戰和俄羅斯的不引渡決定,使兩國關系進一步惡化,并中斷了兩國包括反恐合作在內的多項國際合作。由于恰逢俄羅斯批準《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正式生效,這場引渡風波似乎具有特別的意義。引渡案涉及的核材料濫用和不引渡理由,表明國際反恐合作與引渡制度中存在明顯的法律和事實障礙。為了有效打擊包括核恐怖在內的一切恐怖活動,各國需要共同努力,加強國際反恐合作尤其是引渡領域的有關合作。其中,引渡制度的新發展和國際社會的新舉措,對于正考慮批準《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中國(注:2005年,中國已成為該公約的簽署國。根據1969年5月20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8條(不得在條約生效前妨礙其目的及宗旨之義務)之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能采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及宗旨之行動:(甲)如該國已簽署條約或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而須經批準。接受或贊同,但尚未明白表示不宜成為條約當事之意思;或

          (乙)如該國業已表示同意承受條約之拘束,而條約尚未生效,且條約之生效不稽延過久。”中國系該條約的簽署國,但目前尚未批準《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盧戈沃伊(Lugovoy)引渡案”及其引發的法理問題

          2007年5月22日,英國皇家檢察總署根據調查,指控安德烈•盧戈沃伊以釙-210放射性毒物毒殺俄羅斯前叛逃特工、其前克格勃同事利特維年科[1]。利特維年科是前克格勃特工,因批評普京政府而于2000年叛逃到英國。2006年11月1日,利特維年科在倫敦一家酒吧與盧戈沃伊會面后出現了神秘的中毒癥狀,并于同月23日死于醫院,臨死前指責是普京政府謀害了他。醫生在他體內檢測出大劑量的釙-210,而與其多次會晤的盧戈沃伊在英國的所到之處,包括搭乘的英俄之間的航班,都留下了釙-210的痕跡[2]。據報道,利特維年科是誘發急性放射綜合癥的首個已知殉亡者,也是第一宗“核暗殺”事件的受害人;因此,盧戈沃伊成為首個“核暗殺”事件嫌疑犯,由此引發的英俄引渡戰也格外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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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質量監管的法律角度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法律思考

          【論文摘要】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質量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質量事故時有發生。質量是工程的生命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質量是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弊端,對完善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進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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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定位研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監管法律分析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已成為我國整體金融系統的瓶頸,具有不同于城市商業金融的特質,尤其在目前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為了構建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充分競爭,滿足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強化農村金融監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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