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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育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法律教育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法律教育

          法律信仰教育法律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認為,為何要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從歷史的角度看其有應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還認為,法律信仰的培養所面臨的障礙是中國傳統文化和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立法的膨脹、司法體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結合,因此,要將法治精神的建設同市場經濟建設結合起來,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消融國家優位的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觀念。

          〖關鍵詞〗法律信仰信仰培養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論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和國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眾廣泛支持,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的治國方略和價值選擇。像任何一個國家步入法治化一樣,中國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軌道,要建成法治國家,應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會關系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秩序所內含的倫理價值的信仰,即社會公眾對法律忠誠的信仰。如果說前者是法治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關鍵。一個社會如果沒有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無法促成一個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會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種空想。本文試就法律信仰的培養,推進法的精神形成的問題作以下幾點探討。

          一、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從歷史角度看,培養法律信仰具有應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產生并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早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就有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后經歷了西方的各種宏揚法的正義的精神文化建設將其定形,如十二世紀中葉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以及后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進一步繼承和發展羅馬法基本精神的運動。應該說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不管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養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視“信仰”的權威。然而,培養對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對此,筆者將結合歷史作如下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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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律缺失思考

          一、民辦高等教育

          當代民辦高等教育始發軔于1982年的中華社會大學,歷經恢復發展期(1978—1991)、數量繁榮期(1992—1996)、控制發展期(1997—2002)以及規范提高期(2003—至今),逐步發展起來[1]。根據2007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我國共有民辦高校297所,其中民辦本科院校40多所;在校生163.07萬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學生22.36萬人;獨立學院318所,在校生186.62萬人。考察民辦高校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個發展階段都與該階段國家法律政策安排密切相關的。據文獻[2],在各項調查中國家的法律政策安排均被列為影響并推動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主要因素。而民辦高等教育的合法性變遷,亦歷經合法性依附、合法性的主動建構直至合法性危機和對新的合法性訴求三個階段。[3]2003年9月1日,《民辦教育促進法》(下簡稱《促進法》)正式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下簡稱《實施條例》)也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可以認為,在未來相當的時期內,《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是關于民辦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法律政策安排。該法的出臺,結束了長期以來在理論界和立法工作中的許多爭論不休的問題。與之前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相比,《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形式和內容等方面均實現了重大的突破,對我國民辦教育的創新與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然而,考察《促進法》制定過程[4],由于參與者的多元性及其政策偏好的不同,以及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影響力的相互制約,在面臨全國人大這一政策之窗即將關閉的關鍵節點,在全國人大領導的協調下進行了折衷選擇,因此,《促進法》某種程度上呈現出一定的模糊性、妥協性,盡管解決了一些問題,但同時也回避了一些問題。

          二、我國民辦教育政策法規的發展

          民辦高等教育,結合《促進法》和《高等教育法》之有關規定,可定義為經政府批準的,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并由上述有關組織或公民個人經營的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較之公辦高等教育,民辦高等教育具有“民間舉辦”、“民間管理”和“民間出資”特定內涵。(本文討論不涉及到公辦高校的獨立學院。)在我國,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進行。目前為止,上述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辦高等教育領域有所涉及的諸如《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另一類諸如《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自1980年以來,全國人大、國務院、教育部(原國家教委)等所的有關民辦高校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政策主要有:1982年《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1995年全國人大頒布了《教育法》及以后相繼頒布的《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都有關于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規定;1993年國家教委頒布了《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1996年國家教委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工作的意見》;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家教委頒布了《關于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全國人大頒布了《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三、《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法律缺失

          新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一個節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制度框架和制度創新的空間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國家的基礎制度安排、制度結構、制度框架、制度環境和制度走向決定了它的經濟績效。《促進法》的出臺,可以認為是對我國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它將決定我國民辦教育事業在未來一定時期的發展趨勢。如潘懋元先生所說,在現階段,《促進法》“是具有相對的合理性與可行性”。[5]但由于立法過程中的實用主義,《促進法》某種程度上呈現出一定的模糊性、妥協性。這種模糊性、妥協性,在其后的《實施條例》中也有體現。其中的一些問題,已成為《促進法》立法精神能否得以貫徹落實、民辦高等教育能否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6]主要體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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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育改革

          康德認為,“人作為有理性的動物,其特征已經在他的手、手指和指尖的形態構造上,部分是在組織中,部分是在細致的感覺中表現出來了。大自然由此使他變得靈巧起來,這不是為了把握事物的一種方式,而是不確定地為了一切方式。”而正是人的這種體現在人類學意義上的不確定性使得教育具有其存在的可能,即將人的某種不確定性通過教育而實現其確定的價值。當然,人也不是一個可以完全依據外在力量便必然地被塑造為某種必然的東西,其實際上是一個由內在能動性推動的趨向于無限多種可能發展的生命創造體。而教育在內化為實現和擴張人的這種可能性的驅動力的同時,也就必然的以實現人的個性發展為其根本出發點,這也正是“以人為本”的主體性教育理念在當代教育領域內的核心反映。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對于神本、物本而言更為理性的社會發展之真理態度、價值取向和實踐原則。淵源于西方的哲學范疇的人本主義思想無論從自然觀、歷史觀、人生觀或是價值觀的角度均強調了人在自然及社會環境中的主體性地位以及追求實現自我價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而以人本主義思想為法律教育體系之內核的一大體現則是人本法律教育觀的形成,即在覆蓋相關領域的多元法律教育體制下,以培養學生成為具有公正的價值評斷能力以及專業與相關技能的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為宗旨,并給予學生充分的實現其人格培養及個體價值的機會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會中每一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依法治國必須以法治觀念的普遍確立為前提,即要求每個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達到法律對社會最大程度的有效調控。然而,在這樣一個理性環境下各種社會單元遵循法律規則的協調運作卻是由全民、終身的法律教育貫穿始終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卻不盡然導致其絕對性,在人本主義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教育應當以充分的尊重人權及滿足教育消費者需求為前提,民主、平等的對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識施加影響,以期對現實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評斷。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觀要求法律教育作為法治社會中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人們可以通過主張這種權利來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進而豐富其對權利之學的認知與理解。此外,當人的這種接受法律教育的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也應當受到相應法律的嚴厲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處于主體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對象應當是選擇接受其教育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受教育者,同樣作為直接受益方對于教師的知識技能傳授方式、內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與回饋是衡量該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標準。因此,鑒于受教育者對于教育質量評價的決定性因素,其與教育者的關系應當體現為一種主體與主體的關系,而非客體與主體的關系,亦即“應當把每一個學生都當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獨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為授予某些東西的物體。”可見,在這種師生關系下的學生已擺脫了不加選擇的接受知識灌輸的被動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為教師單方面施教的作用對象。他們被允許在一定范圍內自主的選擇符合自身興趣的研究課題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識架構良性發展的法學專業課程,甚至包括對該門課程授課教師的選擇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評價,也就是說,學生應當時刻持有對自己專業技能發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動學習的意識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體性地位還體現在利于學生自我能力發展的教學環境的創造上。在各種教學儀器、設施的配備、教材的選用、課程的安排、教學積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題講座的設置上都應當以有利于學生的專業學習為考慮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師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的代表人羅杰斯從治療精神病患者的經驗出發,對教師提出了三項基本要求:第一,真誠。即教師與學生之間應當以誠相待,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所出現的任何問題教師應當坦誠的提出自己的意見,并對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時的作出糾正或開展自我批評;第二,信任與尊重。教師應當合理的尊重、關注和接納學生的情感、意見和價值觀念,并在對以學生為主體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認識下為學生提供自我發揮的自由空間以及幫助對其自身潛能的挖掘,從而與學生建立起一種相互的信賴關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師應當以學生的角度去理解學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觀,以此在對學生的自我意識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更加有效的達到其對學生學習的輔助和促進作用。除了上述教師對學生造成的心理氣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學專業素質、理論研究水平,靈活多變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和課程內容安排以及參考教材、資料的選取等均應重在體現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正如人本主義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師的任務不僅是規定、傳統、模板、發號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過程。這個角色要求教師是促進者、鼓勵者、幫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應當滿足學生個體性發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觀在強調法律教育中學生的主體性地位的同時,也同樣注意到了學生間的個體性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不同學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識和價值追求,具體從法學專業學習的角度來看,則體現為各人對于專業知識的理解能力不同、學習方法不同、專業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興趣方向不同以及對自身未來發展方向選擇的不同等。而以人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為指導方針,在把握學生的不同特點的前提下,合理的實施針對性差別教育則充分體現了其對學生個體能力發展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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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診所法律教育理論教育法律論文

          摘要:診所法律教育是起源于美國,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責任的一種教學方法,但診所法律教育必須通過“本土化”才能在我國真正得到普及和發展。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關系是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礎。拓寬學生視野、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理解和運用的教育價值以及我國建立和諧社會、克服傳統法學教育弊端的需求決定了這種新模式在我國法學教育體制中的運用和推廣的可行性。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存在觀念障礙、經費障礙、師生障礙及案源障礙。要完善和推進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必須轉變觀念、多渠道匯集經費、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關鍵字: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障礙

          診所式法學教育作為一種教學方法,有著悠久的歷史。美國最早的法學教育就是診所式,即學徒制,讓未來的律師在執業律師的辦公室“閱讀法律”的學習方法。這種方法是從英國一種給有經驗的執業律師做書記員的做法上發展而來的。但在法學院設立診所則是在2O世紀6O年代才興起于美國。所謂診所式法學教育,就是通過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參和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際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培養其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觀念。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體制變革及其轉軌變型,帶來了中國社會各個領域的革命性變化和發展,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現實基礎。作為一種舶來的新型教育模式,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還處于邊緣地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法學教育怎樣界定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法學教育中的應有地位,并將其正式納之成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過程,這是我國現行法學教育不得不面對和思索的新問題。

          一、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礎

          一項沒有理論支撐的制度是人治社會的產物,勢必經不起實踐的考驗而走向消亡,法律發展的整個過程已清楚地證實了這一點。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制度的出臺首先要經得起理論的反復推敲。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舶來的新型模式,對于該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著深刻的法理基礎摘要: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進體現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關系。

          對于移植的概念,從生物學上講,是“將身體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個體(自體移植)或另一個體(異體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繼續生活的手術。一般是為了修補機體的某一缺陷”[1],“來自同種動物另一個體的器官或組織的移植稱為同種異體移植,除非采取非凡辦法來控制排斥,否則這種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見,同種異體移植尚且被受體物所排斥,那么,異種異體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現階段我國所正在進行的法律改革和發展來看,法律移植恰恰屬于一種“異體移植”,即“自覺或不自覺地把注重力的重點放在具有較高生產力和先進管理經驗的、充分反映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西方法治社會的法律資源之上,而審閱中國和西方的法律傳統和社會目前狀況,而且有介于同種異體移植和異種異體移植的趨向,甚至從某種意義上說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勢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難度。所謂法律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和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4]法律移植是國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現的一種文化現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現象。假如說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鄰近的國家或民族之間,那么在當代,法律移植已成為一種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現象。在當今世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都存在著大量的法律移植現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傳播的一種最直接、最明顯、最有力的途徑。所謂“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時,應讓受移植法律經過合理的處理和嫁接,使其能滲入到移植國國民的血液當中,進而得到有機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運動的過程。本土化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在現代化建設的時代,對于“體現人類法律文明前進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無疑應當加以吸收和采納,以便使當代中國法律發展和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規則接軌溝通。“閉關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導致法律文明進步張力的喪失”[5]。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和建設新問題,亦是如此。二、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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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探析

          【摘要】如何處理好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的一大難題,本文主要從法學教育的概述、目標及改革方向,還有法律職業的概述、社會作用、道德特征、職業責任以及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的影響、存在的問題和對于兩者之間關系改進的一些想法來入手,討論如何處理好兩者關系,在新時代下通過正確的法學教育理論,以實踐為基礎,培養出新一代的法律職業者,讓法律從業者更能夠適應當今社會的局勢,從而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做出更多的貢獻。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改革

          一、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的影響

          在我國,法學教育一直在努力的探索當中,漸漸的形成了自己獨特的體系,但無論過去亦或是現在,我國的法學教育都呈現一種專為應試的現象。隨之而來的是一群有著專業法律知識,卻無法應對實際的新一代法律從業者。而法學教育在各個方面對于法律職業現狀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從法律職業學歷現狀來看,我國的法學教育已經培養出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素質的人員。第二,從法律職業的相關教育的現今狀況來看,在長時間上來看我國的法學教育都存在著理論上與實踐上相“斷點”的狀況,所以造就學生們一進入法律實踐活動,就會發現自己所學的知識很少能夠應用到實踐當中。第三,從法律職業相關崗位現狀來看,我國法學教育中法律學員對待法律職業是有所傾向的,具體傾向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考取法學碩士學位在我國越來越受到法律學員的青睞,在2004年開始,我國招生學校由最初的8所漸漸發展到了39所,而這一步,也加速了我國法律碩士的相關教育的發展。

          在我國,JM教育在專業學位系列教育中占有很大的比例,JM教育與工商管理專業學位、公共管理碩士學位、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等構成了我國的專業學位系列的教育主體。我國律師行業從業人員的來源渠道很多,除了個人興趣與愛好外,執業動機也有所側重。此外,相比較于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則較為單純:只為增加收入,充實生活。最后,檢察官在法律職業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干警編制緊缺;年齡結構老齡化;知識結構不合時;激勵機制不健全;機構繁雜“長老”多;待遇較低挫熱情;雙重領導負擔重;政治前途較暗淡等,噬需解決。

          二、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現狀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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