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法律平等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論文關鍵詞: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性;行政處罰;行政補償
論文摘要: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某些情形下應當平等,行政平等是憲政制度的要求也是現代法治的要求。支持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和行政相對人的獨立性與行政的開放性的理念。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并不是一概平等,只有在某些行政行為中才可以體現出來。比如行政補償、行政處罰、行政合同與行政收費中,甚至在某些抽象行政行為中亦能體現。
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應當使雙方的權利義務盡可能對等,通過課以行政方特定義務并賦予相對方一定權利,通過認真貫徹行政公開原則,在行政程序中保障雙方的平等性,通過聽證、申辯等具體制度使雙方的平等具體化。
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是當今社會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個主題。傳統的行政觀念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它決定著行政法關系的權利力與義務的內容,具有國家權力的代言人的特征與相對人的關系是權力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從本質上來說,行政機關與公民都享有獨立平等的主體資格。行政機關不因其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有高于公民的主體資格。公民亦不因其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而依附于行政機關。本文所講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行政活動以及行政救濟等若干領域平等。
「內容提要」我國農民應享有和其他社會主體平等的權利,但從整體上看,他們的政治平等權、經濟平等權和社會平等權均缺乏法律保障。正視農民在以上三個方面遭受的種種不平等際遇,進一步采取切實辦法促進和保障農民的平等權利,使他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同其他社會階層一起更好地發展,這是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關鍵詞」農民,政治平等權,經濟平等權,社會平等權,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權利是法治建設的核心要求,隨著依法治國的方略載入莊重的《憲法》之中,標志著我國公民權利正邁向新的時代。而在我們這個農村人口占多數的國度內,農民權利的充分實現無疑是法治建設不可回避的新問題。鄧小平同志在分析農村改革的經驗時指出摘要:“我們農村改革之所以見效,就是因為給農民更多的自主權,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1]這里的自主權主要有兩個方面摘要:一是通過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民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農民成為了市場經濟的主體;二是隨著的解體,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制度,農民的民主權利得到落實和保障,農民成為了政治生活的主體。通過擴大農民的自主權,大大激發了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了農村和農民生活面貌的歷史性轉變,開創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新局面。但是,從整體上來看,當前農民的權利仍是欠缺的不完整的,和其他社會主體相比,農民更缺乏的是平等權利。農民平等權利的欠缺,已成為農村和農民邁入市場經濟的重大障礙。因此,用法律保障農民的平等權利不僅能體現現代民主社會對農民的關愛,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一、農民政治平等權的法律保障新問題
在我國長期的封建歷史中,農民被排斥在國家政治生活之外,沒有任何權利,只能是絕對君主意志支配的政治客體,農民沒有也不可能通過制度化的途徑表達其意愿。農村的矛盾在農民的逆來順受中不斷積累和激化,以致引起整個社會的大動蕩,這正是我國歷史上農民起義風起云涌的深刻原因。新中國成立之后,長期處于社會最底層的農民獲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他們和工人階級一起結成政治上的聯盟,共同執掌人民民主的國家政權。但是,我國農民在實際政治權利的占有和利益表達機制方面和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別。這種差別也反映到了法律上。如1953年的《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即自治州、縣為4∶1;省、自治區為5∶1;全國為8∶1.這個比例一直延續到1995年,新《選舉法》才統一把各級人民代表選舉中的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數改為4∶1;在直轄市、市、市轄區,規定農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從歷屆全國人大的構成來看,第一屆有農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屆67人,占5.46%;第三屆209人,占6.87%;第四屆662人,占22.9%;第五屆720人,占20.59%;第六屆348人,占11.7%;第七屆和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屆280人,占9.4%;第九屆240人,占8%。[2]由此可見,在歷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農民所占的份額和其有80%多數人口的事實極不相當。而且即使按農村和城市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為8∶1的理論模型設計,假設農村人口占80%,城市人口占20%,則農村選出的代表也應占到33.3%,這和實際出入也很大。假如考慮到非農民代表也能代表農民的利益,那似乎能理解這一現象,但這樣一來,對農村和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不同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對照少數民族的政治平等權,國家則給予充分的尊重。少數民族人口占我國人口約8%左右,在歷屆全國人大中所占的份額最低是四屆人大的9.4%,最高是七屆人大的15%,九屆人大為14.4%,[3]這對于實現各民族的大團結發揮了積極的功能。在另一個社會各階層參和國家生活的重要場所-人民政協中,農民委員就更少了,在七屆全國政協的一千多名委員中僅有2名是農民。和其他社會成員相比,農民也缺乏統一的群眾組織。工人有工會,婦女有婦聯,青年有共青團,私營企業主都有個協會,這些群眾組織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該社會成員的利益。由于政治參和渠道的殘缺,各自承包經營、分散的農民很難抗衡現代政治國家中不法權力的侵害,以至各種坑農、傷農、卡農的事件不斷發生,各種攤派、集資名目繁多,雖經中心三令五申,農民負擔新問題卻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逐步取消對農民政治權利不平等的法律規定,盡管農民可能因為行為能力等原因不能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但法律卻不能因此作出不平等的規定。
作為農民政治權利最重要表現形式的選舉權,理論界有兩種觀點摘要:由于工人數量遠遠小于農民數量,假如農民代表的比例過大,便不能使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權的領導地位得到應有的體現;[4]假如城鄉都按同等比例選代表,則人民代表大會就會變為農民代表大會了。[5]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是偏頗的。前已述及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里,工人階級雖居于領導地位,但工人和農民的法律地位仍應是平等的。人民民主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農民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代表。比如在50年代國家工業化之初,工業化是符合農民的長遠利益的,實際上我國廣大翻身農民也懂得這個道理,他們積極為工業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資金積累,即使是在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由于“左”傾錯誤和自然災難的影響,農村出現了大批農民餓死的情況,他們仍然交“愛國糧”,沒有出現歷史上農民因饑寒交迫群起反叛的行為。[6]但在國家已經或初步實現工業化后,就應當反哺農民,而由于代表農民利益的代表比例被過分壓低,就很難實現農民當年支持工業化期望的那部分長遠利益。這就是政治權利的潛在影響,政治權利的不平等待遇也輕易使“領導”的性質發生改變。而那種怕把人民代表大會變成農民代表大會的思想前提無非有二摘要:一認為農民是二等公民,這顯然不對;二認為農民素質低、參政能力差,這恐怕是最主要的顧慮。但這里假如弄清代表農村人口的代表和農民代表的區別后,就不應該有這種顧慮了。代表農村人口的代表不一定必是農民,也可以是素質高、參政能力強的專家,只要他能代表農民的利益,又何嘗不可以做代表。實踐中,北京人去做天津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甚至湖北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已不是什么新聞。因此,對選舉權作出不平等的規定客觀上只會使農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使本已存在的城鄉之間的差別進一步擴大,和社會主義縮小進而消滅城鄉差別的目標相沖突。二、農民經濟平等權的法律保障新問題
保障公民權利是法治建設的核心要求,隨著依法治國的方略載入莊嚴的《憲法》之中,標志著我國公民權利正邁向新的時代。而在我們這個農村人口占多數的國度內,農民權利的充分實現無疑是法治建設不可回避的問題。鄧小平同志在分析農村改革的經驗時指出:“我們農村改革之所以見效,就是因為給農民更多的自主權,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1]這里的自主權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民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農民成為了市場經濟的主體;二是隨著的解體,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制度,農民的民主權利得到落實和保障,農民成為了政治生活的主體。通過擴大農民的自主權,大大激發了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了農村和農民生活面貌的歷史性轉變,開創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新局面。但是,從整體上來看,當前農民的權利仍是欠缺的不完整的,與其他社會主體相比,農民更缺乏的是平等權利。農民平等權利的欠缺,已成為農村和農民邁入市場經濟的重大障礙。因此,用法律保障農民的平等權利不僅能體現現代民主社會對農民的關愛,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一、農民政治平等權的法律保障問題
在我國長期的封建歷史中,農民被排斥在國家政治生活之外,沒有任何權利,只能是絕對君主意志支配的政治客體,農民沒有也不可能通過制度化的途徑表達其意愿。農村的矛盾在農民的逆來順受中不斷積累和激化,以致引起整個社會的大動蕩,這正是我國歷史上農民起義風起云涌的深刻原因。新中國成立之后,長期處于社會最底層的農民獲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他們與工人階級一起結成政治上的聯盟,共同執掌人民民主的國家政權。但是,我國農民在實際政治權利的占有和利益表達機制方面與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別。這種差別也反映到了法律上。如1953年的《選舉法》對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即自治州、縣為4∶1;省、自治區為5∶1;全國為8∶1.這個比例一直延續到1995年,新《選舉法》才統一把各級人民代表選舉中的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數改為4∶1;在直轄市、市、市轄區,規定農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從歷屆全國人大的構成來看,第一屆有農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屆67人,占5.46%;第三屆209人,占6.87%;第四屆662人,占22.9%;第五屆720人,占20.59%;第六屆348人,占11.7%;第七屆與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屆280人,占9.4%;第九屆240人,占8%。[2]由此可見,在歷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農民所占的份額與其有80%多數人口的事實極不相稱。而且即使按農村與城市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為8∶1的理論模型設計,假設農村人口占80%,城市人口占20%,則農村選出的代表也應占到33.3%,這與實際出入也很大。如果考慮到非農民代表也能代表農民的利益,那似乎能理解這一現象,但這樣一來,對農村與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不同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對照少數民族的政治平等權,國家則給予充分的尊重。少數民族人口占我國人口約8%左右,在歷屆全國人大中所占的份額最低是四屆人大的9.4%,最高是七屆人大的15%,九屆人大為14.4%,[3]這對于實現各民族的大團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另一個社會各階層參與國家生活的重要場所——人民政協中,農民委員就更少了,在七屆全國政協的一千多名委員中僅有2名是農民。與其他社會成員相比,農民也缺乏統一的群眾組織。工人有工會,婦女有婦聯,青年有共青團,私營企業主都有個協會,這些群眾組織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該社會成員的利益。由于政治參與渠道的殘缺,各自承包經營、分散的農民很難抗衡現代政治國家中不法權力的侵害,以至各種坑農、傷農、卡農的事件不斷發生,各種攤派、集資名目繁多,雖經中央三令五申,農民負擔問題卻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逐步取消對農民政治權利不平等的法律規定,盡管農民可能因為行為能力等原因不能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但法律卻不能因此作出不平等的規定。
作為農民政治權利最重要表現形式的選舉權,理論界有兩種觀點:由于工人數量遠遠小于農民數量,如果農民代表的比例過大,便不能使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權的領導地位得到應有的體現;[4]如果城鄉都按同等比例選代表,則人民代表大會就會變為農民代表大會了。[5]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是偏頗的。前已述及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里,工人階級雖居于領導地位,但工人和農民的法律地位仍應是平等的。人民民主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農民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代表。比如在50年代國家工業化之初,工業化是符合農民的長遠利益的,實際上我國廣大翻身農民也懂得這個道理,他們積極為工業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資金積累,即使是在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由于“左”傾錯誤和自然災害的影響,農村出現了大批農民餓死的情況,他們仍然交“愛國糧”,沒有出現歷史上農民因饑寒交迫群起反叛的行為。[6]但在國家已經或初步實現工業化后,就應當反哺農民,而由于代表農民利益的代表比例被過分壓低,就很難實現農民當年支持工業化期望的那部分長遠利益。這就是政治權利的潛在影響,政治權利的不平等待遇也容易使“領導”的性質發生改變。而那種怕把人民代表大會變成農民代表大會的思想前提無非有二:一認為農民是二等公民,這顯然不對;二認為農民素質低、參政能力差,這恐怕是最主要的顧慮。但這里如果弄清代表農村人口的代表和農民代表的區別后,就不應該有這種顧慮了。代表農村人口的代表不一定必是農民,也可以是素質高、參政能力強的專家,只要他能代表農民的利益,又何嘗不可以做代表。實踐中,北京人去做天津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甚至湖北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已不是什么新聞。因此,對選舉權作出不平等的規定客觀上只會使農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使本已存在的城鄉之間的差別進一步擴大,與社會主義縮小進而消滅城鄉差別的目標相沖突。
二、農民經濟平等權的法律保障問題
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是中國社會發展不可逆轉的潮流,農村和農民也不例外。然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城鄉收入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7]收入差別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農民經濟平等權利的缺乏無疑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摘要: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人權;尊重;保障
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本論文將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進行介紹,并對落實并執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進行具體分析。
一、人權的基本概念
人權的概念由來已久,經過多年的發展,又因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不同國情而產生地域、民族差異,因此,本論文將僅對最為基本的人權內容進行概括、介紹。在我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加入了“尊重與保護人權”的概念,并將這一概念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與落實。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證明自己有罪”、“公訴人要對證據來源及取證方法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證據合法的,將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選擇”等具體規定都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進行尊重與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對推動打擊犯罪與公民保護人權并重的作風具有積極作用。人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生命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與平等權都包括在人權的基本內容中。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當生命權無法得到尊重與保護時,根本無法享有其它人權。在我們對生命權進行理解時需要注意,在我國生存權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權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權的權利是首要人權,并且個人的生存權是不能凌駕于國家主權之上的。平等權是指”公民^治、經濟、文化、社會各個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并履行平等義務”的并且在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權利。當我們在對平等權進行理解時需注意,平等權不僅指公民享有權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義務的平等,此外,平等權在我國還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權宣言》等公認權威的文件對政治經濟權利進行解釋與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經肖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條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諸多權利。當我們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整體概念進行理解時需要重點注意一方面即人權是發展著的人權,在人權會因地點而異的同時也會因時間不同而發生變化,這一變換在整體上是因時間前進而證明|的變化,是對人權的補充,正如對刑事訴訟法的新編,擴大了保護享有人權法律保護的公民范圍。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
摘要:英語專業學生在畢業論文中出現的一些政治認知問題表明目前大學生中不問政治的傾向己較為嚴重,反映出高校政治思想教育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如不及時改革加強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勢必影響到學生的綜合素質,甚至是關糸到我們國家能否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大問題。
是否具備較高的政治素養和是非判斷能力,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當代大學生能否擔負起未來國家建設的歷史使命和歷史重任。政治認知不足,會直接導致大學生難以形成相應正確的政治認知,甚至會產生政治偏見或成見,乃至錯誤或反動的政治認知[1]。學者由學海進行了一項研究[2],在376份有效問卷中,許多學生對問卷中的一些問題選擇“不清楚”。對大學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一目標,有32%的大學生說“不清楚”。李穎[3]的調查也顯示只有11.1%的大學生認為“社會主義必然戰勝資本主義”,有2.8%的大學生認為“資本主義必然戰勝社會主義”,高達47.2%的大學生表示“說不清楚”。情形不容樂觀。
一、畢業論文中的政治認知問題政治認知是指政治主體對于政治生活中各種人物、事件、活動及其規律等方面的認識、判斷和評價,即對各種政治現象的認識和理解。在大學的學習環境中,學生真實的思想狀況并不容易顯現,但畢業論文卻為我們了解學生的政治認知提供了一個窗口。雖然在畢業論文的選題上,英語專業的學生一般會選擇文化、文學或教育為主題,但有時也會在論文中有意或無意地涉及到一些政治話題,而在這方面出現偏差的并不鮮見:例1:一位學生在其關于中英廣告語差異的論文中的句子:Hierarchical,inanotherwordisthepowerdiffer-entialdescribingthedegreeofdifferenceandaccep-tanceofunequalpowerbetweenpeople.Chinaiscon-sideredasahighpowerdifferentialcountry.Theycon-siderthosewithhighsocialstatusandrichfamilies’backgroundandsoonasthesuperiors.ThefamilynameplusoccupationlinkedtittlesisaverypopularformofaddressinChinesesociallifesuchas“Pro-fessorWang”,“DirectorLi”,andManagerLiu”。可譯為:等級森嚴,即不同的等級享有不同的權力并承認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中國是一個等級深嚴的國家,他們把那些有地位有勢力的人視為上等人。中國人在社交活動中習慣在姓氏前加上職務來稱呼別人,如“王教授”,“李主任”,和“劉經理。原文的語言錯誤在于:第一,對一些詞的理解不正確,以為等級差別就是“等級森嚴”,把由于各種原因做成的各種不同的待遇看作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第二,把個別現象看成是普遍現象。“把有地位有勢力的人視為上等人”的觀念并沒有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也許只是少數有權有勢的人作為他們欺壓群眾的心理依據。但他們的行為是違反憲法的,一經起訴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承認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更沒有理論和事實依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己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誰也不會認為自己低人一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與人之間雖然有職務高低之分,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各種原因形成的不同待遇與人格意義上的不平等更是在本質上是不同的。第三,以“王教授”等稱呼作為“等級森嚴”的論據也沒有說服力,因為這類稱呼雖有一定的等級區分,但也含有職稱或職業區分,不一定顯示人與人之間的高低貴賤和不平等,如稱呼“張記者”,“陳司機”等,只是一種尊稱,比直呼其名更禮貌些。第四,“他們”在這里指稱不明確,但從上一句的“中國”來看,一般理解是指“中國人”。說“他們中國人”的人應該不是中國人,文章中又沒有注明是引用的,一般認為是作者說的,我們的學生怎么能站在外國人的立場上說中國人“不平等”呢?“等級森嚴”一般是指封建社會那種把人分作三、六、九等的封建制度。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廣大勞動人民身份低,沒有人格尊嚴,沒有地位,而且也無法改變自己的命運;而地主、貪官污吏等有權有勢的人則為非作歹。官吏與平民犯同樣的罪,處罰也是不平等的。封建法規對于平民殺傷貴族、官吏,都采取加重處罰原則。貴族、官吏殺傷平民,則依先請、應議、請減、優免的制度處理。而現在,封建皇朝早己被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己經建立60年。所以,用“等級森嚴”來形容我國現在的社會制度顯然是錯誤的。
例2:一位學生在其關于中西文化差異的論文中寫道:“PeopleinChinahavenofreedomofspeech.”即“中國人沒有言論自由”。說中國人沒有言論自由是西方一些敵對勢力用來攻擊中國的“炮彈”之一。國內也有一些人跟著附和,我們認為這些人不乏有對我們國家的政體抱敵對的態度者,但是也有由于政治認知不足者。他們以為自由就是沒有約束,沒有限制,就可以隨心所欲,否則就是不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受某些限制”,而限制的理由是“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言論自由具有兩面性,既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它既能促進社會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釁性、誹謗性語言而惡化人們間的關系;它既能成為弘揚公序良俗的載體,也能淪為敗壞社會風氣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會的各種憤懣和不滿,也能在特殊場合擾亂公共秩序[4]。
言論自由是法律允許下的言論自由,這樣才能保障良好的社會秩序,國民經濟才能健康發展。現在人們表達自已觀點的渠道越來越多,渠道也越來越暢通,加上互聯網的普及,我國的社會形態己越來越好。我們所處的社會也是在不斷進步中,各種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在我國思想理論界,人們可以發表非主流的政治觀點,也可對某些早已蓋棺定論的政治觀點提出批評或質疑。所以,說中國人沒有言論自由是站不住腳的。例3:一位學生在論文中用“天下烏鴉一般黑”來形容當前國內的貪污腐敗現象,意思是所有當官的都是貪官污吏,這顯然是過分偏激的。出于對腐敗現象的痛恨,在私由整理提供下的議論中這樣說說倒也難免,但在論文中這樣寫是不嚴謹的,因為你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所有當官的都有貪污行為。事實上任何國家都難免存在貪污腐敗現象。我國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又處在經濟改革時期,許多制度還在修改制定中,難免一些人,或抱著僥幸的心理,或藐視法律的貪腐行為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