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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購房合同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房屋購房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房屋購房合同

          二手房買賣的法律風險論文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買賣交易的住房,個人購買單位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及竣工的商品房,辦理完畢產權證后再次交易上市買賣,這些住房都被稱為“二手房”。當前房地產市場上二手房買賣數量很大,買到稱心如意的二手房、順利過戶入住是每一個購房人的愿望。二手房買賣除關注價格外,特別應防范其中的法律風險,將買房風險降到最低。

          一、來源于房屋本身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1、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購買人要購買二手房,應當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購房人都應當對售房人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買賣。為慎重起見,可由購房人委托律師調查,通過核實兩證的真實性,避免購房人被虛假的證件所蒙蔽而受騙,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購買的房屋產生產權爭議。

          2、買賣雙方主體資格審查

          簽訂合同者應具備相應的權利。如:是否是產權所有者,是否還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并委托代其行使權利,非產權所有者是否具有產權人及共有人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委托公證書,在委托事項中權限內容是什么?若房屋產權情況不清晰,會給買房人帶來種種麻煩,因此而影響交易的安全。除此以外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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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買賣探討法律論文

          [摘要]

          本文對商品房買賣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分析研究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品房買賣中涉及到的主要合同關系進行闡述,以期達到規范商品房買賣市場,促進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訂購書商品房預售按揭法律責任

          [目錄]

          一、商品房買賣的基本理論問題

          二、商品房預售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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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類畢業實習報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原創: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委托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人:蘇軍,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孝貴委托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委托人:竇樹法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原創: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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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住房銷售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為指導,以科學有序發展為導向,以滿足城鎮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為目的,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解決好轄區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二、銷售對象

          根據《關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資格審批程序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臨經廉辦發〔〕1號)精神,通過“三審三公示”的工作程序,對轄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購買資格進行審查,核準確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入圍對象。

          三、銷售房源

          房源為新區所建的一期16棟經濟適用住房,屬磚混結構六層,總建筑面積47193.96平方米,504套住房。其中:單套建筑面積81.27平方米的有72套,88.97平方米的有108套,90.12平方米的有228套,113.63平方米的有48套,119.42平方米的有48套。單套建筑面積最終以房管所辦證測繪面積為準(目前:1#、2#、4#、5#、6#、11#、12#、13#樓,300套八棟樓房已竣工,并具備驗收條件;7#、8#、9#、10#樓,96套四棟樓房已主體封頂,進行主體內外安裝、砌瓷施工;3#樓,24套一棟樓房進行主體施工;14#、15#、16#樓,84套三棟樓房進行基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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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實習報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原創: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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