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法院任職報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區人大常委會干部任前考察組近期對區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的干部任職人選依法進行了考察。
我受考察組委托將考察情況報告如下:
區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任命為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王同志、周同志兩位同志,是經過區人民法院嚴格的選拔、考核程序選拔出來的,整個程序合法、民主、公正。考察中,法院班子和機關干部對兩位同志給予了客觀的評價。
考察組綜合大家的評價和三位同志歷來的表現,認為王同志、周同志同志,政治堅定,宗旨明確,思想覺悟較高,能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自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實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注重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注重廉潔自律,作風正派,得到了院領導和全體機關干部的信任和好評;平時嚴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難,以身作則、親歷親為,在各自的崗位上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王同志同志擔任過區人民法院新橋法庭庭長、民事審判庭庭長,現任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工作積極主動,思路清晰,責任心強,為人熱情、關心同志,其分管的工作多次被上級法院嘉獎。
根據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要求,對本人本屆任職以來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設等情況述職如下:
(一)本人本屆任職以來法院工作的總體情況和工作思路
200X年以來,本人在區委的領導、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以及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在區政府、區政協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依靠院黨組一班人和全院干警,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全區工作大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為主線,以省高院提出的“三項承諾”為抓手,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重點抓好審判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三件大事。全院共辦結各類訴訟案件13606件,審結率為98.25;執結各類執行案件6471件,執結率達90.68%。
一是著重于抓法院隊伍建設,正本清源,保證隊伍“四忠于”的政治本色。法院隊伍建設是確保審判工作實現公正與高效的根本,一直以來備受人民群眾的關注。2003年來,本人始終將隊伍建設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在政治上,通過持之以恒地堅持每周一次的政治學習夜制度,組織開展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為民思想、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理念教育等活動,強化隊伍黨的觀念、宗旨觀念與司法為民意識。在中層干部結構上,積極推行競聘上崗的用人機制,順利完成了兩次“雙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層干部隊伍的結構,增強了全院干警的競爭意識和提高自身素質的自覺性。在業務上,加強干警學歷教育,鼓勵法官接受再教育,積極安排法官參加省高院組織的法官專項培訓、晉級培訓,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學歷達到了72.4,比2003年同期上升20個百分點;在廉政建設上,認真做好育廉、督廉、述廉、助廉、優廉等“五廉”文章,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推進隊伍廉政建設,增強干警自律意識,筑牢廉政防線,連續五年保持隊伍“零違紀”。
通過上述措施,造就了一支隊伍政治堅定、業務精湛、親民愛民、胸懷大局的法官隊伍。四年來,共依法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依法減、緩、免交訴訟費54.42萬元;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殘人員采取到當事人住地開庭、送執行款上門30余次;全院共有42個集體和126名干警受省、市、區各級表彰。
二是著重于審判職能發揮,服從大局,切實為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本人始終堅持審判工作必須胸懷大局,立足本職,為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原則,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實了各項措施: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與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緊密配合,積極參與“嚴打”專項斗爭,始終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并運用多種方法,分化瓦解罪犯,立足幫教,對判緩、管、免人員進行回訪考察。在民事、商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大力加強調解工作,防止和化解社會矛盾。四年來,在各類辦結案件中,調解或經調解撤訴的達5512件,調解、撤訴率為54.46,努力做到案結事了。關注社會熱點問題,積極協助區委、政府妥善處理群體性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尤其是城市化建設過程中,能堅持從大局出發,積極應對各方利益沖突,大膽利用先予執行、強制執行、訴前保全等法律手段,鈍化矛盾,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及時推進。
一)本人本屆任職以來法院工作的總體情況和工作思路
2003年以來,本人在區委的領導、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以及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在區政府、區政協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依靠院黨組一班人和全院干警,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全區工作大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為主線,以省高院提出的“三項承諾”為抓手,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重點抓好審判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三件大事。全院共辦結各類訴訟案件13606件,審結率為98.25;執結各類執行案件6471件,執結率達90.68%。
一是著重于抓法院隊伍建設,正本清源,保證隊伍“四忠于”的政治本色。法院隊伍建設是確保審判工作實現公正與高效的根本,一直以來備受人民群眾的關注。2003年來,本人始終將隊伍建設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在政治上,通過持之以恒地堅持每周一次的政治學習夜制度,組織開展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為民思想、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理念教育等活動,強化隊伍黨的觀念、宗旨觀念與司法為民意識。在中層干部結構上,積極推行競聘上崗的用人機制,順利完成了兩次“雙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層干部隊伍的結構,增強了全院干警的競爭意識和提高自身素質的自覺性。在業務上,加強干警學歷教育,鼓勵法官接受再教育,積極安排法官參加省高院組織的法官專項培訓、晉級培訓,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學歷達到了72.4,比2003年同期上升20個百分點;在廉政建設上,認真做好育廉、督廉、述廉、助廉、優廉等“五廉”文章,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推進隊伍廉政建設,增強干警自律意識,筑牢廉政防線,連續五年保持隊伍“零違紀”。
通過上述措施,造就了一支隊伍政治堅定、業務精湛、親民愛民、胸懷大局的法官隊伍。四年來,共依法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依法減、緩、免交訴訟費54.42萬元;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殘人員采取到當事人住地開庭、送執行款上門30余次;全院共有42個集體和126名干警受省、市、區各級表彰。
二是著重于審判職能發揮,服從大局,切實為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本人始終堅持審判工作必須胸懷大局,立足本職,為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原則,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實了各項措施: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與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緊密配合,積極參與“嚴打”專項斗爭,始終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并運用多種方法,分化瓦解罪犯,立足幫教,對判緩、管、免人員進行回訪考察。在民事、商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大力加強調解工作,防止和化解社會矛盾。四年來,在各類辦結案件中,調解或經調解撤訴的達5512件,調解、撤訴率為54.46,努力做到案結事了。關注社會熱點問題,積極協助區委、政府妥善處理群體性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尤其是城市化建設過程中,能堅持從大局出發,積極應對各方利益沖突,大膽利用先予執行、強制執行、訴前保全等法律手段,鈍化矛盾,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及時推進。
三是著重于抓執行工作良性循環,臥薪嘗膽,重塑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的執行工作歷來是涉訪的重點,何況椒江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曾經有過深刻的教育,并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2001年本人上任之初,就把執行工作確立為走出法院困境的契合點,通過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2003年,我院被省高院評為“執行工作良性循環法院”,如期實現了當初既定的“三年創優”目標,并順利通過了近兩年省高院的復核,繼續保持“執行工作良性循環法院”稱號。在爭創和保持過程中,本人著力于構建執行工作良性循環長效機制,先后建立、健全了《執行工作流程治理規定》、《執行中財產評估、拍賣、變賣工作制度》、執行裁決權與實施權分權制約機制以及執行過程公開、執行財產拍賣公開、執行款物分配方案公示等制度,嚴格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確保規范、透明執行。加強“兩類”案件(中止、再執行憑證)的治理和恢復執行工作,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還先后推出執行網和執行威懾機制,營造了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得以執行的社會氛圍。通過四年努力,涉執行工作上訪數量明顯減少。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