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法治文化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本土資源,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應注意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應注意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
關鍵詞:法治建設、傳統法律文化、本土資源
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憲政目標,在這場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如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是否必須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文化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本文擬就以上諸問題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總體認識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眾所周知,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有著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國人創造了先進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時期的所有文明中,沒有一個國家文明比中國更發達,更先進?!保?)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傳統法律文化自成體系,其中古代法典編纂達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現代以前的任何標準來看,中國法典顯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關正式的中國法律的文獻不僅數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適用的時間,比所有現代國家法律的歷史都更長久。”(3)至唐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到了頂峰,對周邊東亞諸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雖然到了近代,在列強堅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國被迫國門洞開,被強行拉入了世界體系范圍,在歐風美雨面前,中華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輝,竟淪為“落后”、“野蠻”的代名詞。從晚清“新取”開始,中國開始了艱難的法治近代化的歷程,從那時起,中國法治變革的參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為法律移植的主要對象與評判法治變革成效的主要標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備受冷落,淪為受批判乃至受攻擊的對象。但是,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無論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保?)因此,“在法的問題上其實并無真理可言,每一個國家依照各自的傳統自定制度如規范是適當的?!保?)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來說,它根植于古代中國農業社會,與當時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思想相適應,有其存在的內在的合理性,那種單純地以西方法律文化為標準來衡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進而由此得出結論,說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觀點是錯誤的。認識到這一點,才會使我們在對待傳統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進而失去前進的勇氣。
2.傳統法律文化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6)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摘要:傳統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本土資源,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時應注意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應注意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憲政目標。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摘要:近些年,中國法學正依循著“知識—文化法學”的進路前行;法學研究越發成為疏離社會現實而自閉、自洽和價值自證的文化活動。受此影響,中國法學對法治實踐的貢獻度和影響力正不斷減弱。形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國法治實踐并不完全符合法學人對法治的愿望和期待,從而導致一部分法學人放棄對法治實踐的關注和參與。本文認為,中國實行法治的主要難點在于,傳統法治理論以及西方法治模式中被認為具有普適性的某些原理、原則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國具體國情的挑戰。因此,中國法學應當立基于“法治的中國因素”,直面中國的法治實踐,對在中國這片土壤中如何實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為中國法治的創造性實踐提供應有的智慧。
關鍵詞:中國法學;法學進路;法治實踐;中國因素
當我們研究法律時,我們不是在研究一個神秘莫測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項眾所周知的職業。我們是在研究我們所需要的東西,以使其可以呈現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議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免于卷入訴訟。—霍姆斯[1]
一、引言
2005年,鄧正來教授發表了《中國法學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來教授又以同類主題相繼發表了一系列論文(以下統稱“鄧文”)[3]。鄧文的發表,在法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我認為,引起這種反響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鄧文提出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樣一個恢宏、甚而驚世駭俗的問題,涵蓋著所有中國法學人的價值、利益和關切。面對“向何處”這一根本性的設問或詰問,任何一個法學人都沒有理由不對鄧文投過一束關注的目光,并期待從鄧文中獲得某種答案,潛隱地比對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鄧文中的一些觀點及其論證,留下了太多可以質疑的空間,從而吸引了一批關心中國法學命運、學術激情豐沛的年輕法學人,尤其是博士、碩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學、法哲學專業)對相關討論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學界多數主流學者(包括其理論觀點受到鄧文重點批判的學者)對鄧文抱以“不相為謀”的態度,可以想見,鄧文所引起的反響必定會更為壯觀。
始自于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實行法治的實踐,把中國法學也帶入到“顯學”的地位;法學獲得了任何時期都不曾有過的社會意義。并且,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因素和現實條件,中國的法治必定有其獨到的性狀與特征,建構法治秩序的過程必然包含著多方面的創造與探索,這又更加凸現出法治實踐對法學的借重與依賴。因此,在中國法學與法治實踐相伴而行30個年頭的當口,法學人對這一歷程進行審慎的反思,檢視一下自己腳下的道路,無疑是必要而富有意義的。正來教授正是看準這一契機,提出了“向何處”的問題,進而引發了一場討論。這也體現出正來教授對于學術機緣把握的敏銳以及在學術策略上的睿智。不僅如此,蘊含在鄧文中有關中國法學不應脫離對中國問題的具體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論,法學應當引領法治實踐,為法治實踐提供“判準”的立意(但愿在此問題上我沒有對鄧文做錯誤理解和概括),也應當得到充分肯定。
一、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是法學會的中心任務和根本職責
1、這是由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決定的。
總書記指出:“我們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6個方面的統一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其中最基本的起主導作用的是民主法治,和諧社會首先也必然是法治社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學研究承擔著重要的責任。組織推動法學研究是推進民主法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重要方式和體現。
2、這是由法學會性質、任務決定的。
法學會的性質是“三個團體”、“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會的工作職責有8項,其中,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是法學會的首要職責,而組織推動法學研究是法學會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來,法學會的工作正是緊緊圍繞這一中心任務而展開的。這一任務完成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法學會工作目標的實現,關系到法學會的價值體現和未來的發展。目前我們正處在法學會發展的關鍵時期,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是黨中央對各級法學會的要求。我們必須充分認識開展法學研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清我們肩負的重要使命和責任,抓住機遇,全力以赴,充分發揮法學會的特色和優勢,把組織推動法學研究的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二、地方法學會開展法學研究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
當我們研究法律時,我們不是在研究一個神秘莫測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項眾所周知的職業。我們是在研究我們所需要的東西,以使其可以呈現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議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免于卷入訴訟?!裟匪筟1]
一、引言
2005年,鄧正來教授發表了《中國法學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來教授又以同類主題相繼發表了一系列論文(以下統稱“鄧文”)[3]。鄧文的發表,在法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我認為,引起這種反響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鄧文提出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樣一個恢宏、甚而驚世駭俗的問題,涵蓋著所有中國法學人的價值、利益和關切。面對“向何處”這一根本性的設問或詰問,任何一個法學人都沒有理由不對鄧文投過一束關注的目光,并期待從鄧文中獲得某種答案,潛隱地比對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鄧文中的一些觀點及其論證,留下了太多可以質疑的空間,從而吸引了一批關心中國法學命運、學術激情豐沛的年輕法學人,尤其是博士、碩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學、法哲學專業)對相關討論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學界多數主流學者(包括其理論觀點受到鄧文重點批判的學者)對鄧文抱以“不相為謀”的態度,可以想見,鄧文所引起的反響必定會更為壯觀。
始自于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實行法治的實踐,把中國法學也帶入到“顯學”的地位;法學獲得了任何時期都不曾有過的社會意義。并且,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因素和現實條件,中國的法治必定有其獨到的性狀與特征,建構法治秩序的過程必然包含著多方面的創造與探索,這又更加凸現出法治實踐對法學的借重與依賴。因此,在中國法學與法治實踐相伴而行30個年頭的當口,法學人對這一歷程進行審慎的反思,檢視一下自己腳下的道路,無疑是必要而富有意義的。正來教授正是看準這一契機,提出了“向何處”的問題,進而引發了一場討論。這也體現出正來教授對于學術機緣把握的敏銳以及在學術策略上的睿智。不僅如此,蘊含在鄧文中有關中國法學不應脫離對中國問題的具體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論,法學應當引領法治實踐,為法治實踐提供“判準”的立意(但愿在此問題上我沒有對鄧文做錯誤理解和概括),也應當得到充分肯定。
然而,在認真閱讀了鄧文以及參與這場討論的其他一些論文后,我對于“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困惑并未因這些文字而得以釋然;而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憂慮卻由于這些文字而變得更為沉重。這是因為,鄧文通過對中國法學界四種較有影響的理論[5]的反思批判而指陳的中國法學存在的問題,是作者刻意對這些理論做出“問題化處理”,亦即強行打上“現代化范式”的烙印后而使之成為“問題”的,[6]多少有些“為批判而批判”的意味,因而鄧文所指陳的這些問題未必是中國法學當下存在的真問題。與此同時,鄧文主張法學人從“全球時代”的“世界結構”視角去認識“中國問題”,進而建立中國人自己“理想的法律圖景”,這樣失之虛空的導引也顯然難以為中國法學指點迷津。不僅如此,鄧文在批判他人盲目接受西方理論或范式時所運用的正是一些西方的理論及范式。貫穿于鄧文的主要知識節點,基本上都取之于西方流行的某些理論,如伽達默爾的“前理解”(鄧文的“前反思接受”)、柯勒的“理想圖景”(鄧文的“中國法律的理想圖景”)、沃勒斯坦的世界體系理論(鄧文的“世界結構”)以及曼海姆和舍勒的知識社會理論等。鄧文實際上是用其在西方流行理論海洋中撿拾的貝殼,為人們搭建了一具觀賞性的玩景。而在我看來,這種研究和討論方式,恰恰體現了中國法學當下的某種流弊。正是基于這樣一些認識,我愿意在這場討論余溫大體逝盡的今天,重提并接續鄧氏設問,撰寫本文。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打算對鄧文作全面討論。這不僅是因為,鄧文的主要偏失在此前的不少討論中已得到說明,更主要則在于,基于后面將提到的個人化因素,我的思維方式、認識問題的角度以及知識積累的偏好等,與正來教授具有重大差異,[7]因而我無力、也不愿與正來教授運用相同的知識元素,在相同的語境中進行系統的對話,——盡管我們討論的是同樣的問題。實在地說,鄧文只是構成我寫作本文的一個激發和勾引,同時,鄧文也是我敢于借用“向何處”這樣宏大論題而不忌其虛妄的理由。當然,在我的正面敘述中,將包含有我對鄧文前述評價的必要證明,并且也會提及鄧文的某些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