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風險等級評估標準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近日,紀委制定了《推進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
該方案的主要工作任務和步驟是清權確權和風險查找、制定防控措施和預警處置。根據方案,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要求,對依法確定的職權進行分項梳理,編制職權目錄,逐項列出崗位權力行使的依據、界限和責任,以及廉政風險點、風險等級等內容。
通過自己查找、群眾幫助、專家建議、案例分析和組織審定等方式,重點圍繞管人、管財、管物等重要崗位,全面查找“權力配置、業務流程、制度機制和外部環境”四個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風險。
在查找廉政風險的基礎上,依據崗位權力的大小、不廉潔行為發生的幾率和危害程度、近三年來的廉潔情況等內容,將廉政風險點的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具體標準是:在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司法以及人、財、物管理等工作中有較大決策權的領導崗位,或者近三年發生過嚴重不廉潔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崗位,風險級別一般應當評估為一級;對上述事項有一定決策權的鄉科級領導崗位和具體承辦崗位,風險級別一般應當評估為二級;近三年發生過一般性不廉潔問題或者群眾有一定反映的其它崗位,風險級別一般應當評估為三級;不涉及上述事項,但具有一定協調職責的鄉科級以上綜合部門領導崗位,風險級別一般應當評估為四級;不涉及上述事項,且連續三年沒有發生不廉潔問題的崗位,可以不作為廉政風險點。
在落實防控責任方面,對廉政風險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一級廉政風險點,由本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負責,廉政風險點屬于主要領導崗位的,由上一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負責;二級廉政風險點,由本級黨政機關分管領導負責,廉政風險點屬于分管領導崗位的,由主要領導負責;三級和四級廉政風險點,由直接管轄該崗位的領導干部負責。
此外,各部門、各單位應針對梳理出的廉政風險點,逐一制定和落實相應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明確高風險等級崗位的輪崗交流制度,在風險等級較高的崗位連續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員必須交流到風險等級較低的工作崗位。
各黨(工)委、黨組,區級機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進一步完善懲治和預防體系,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健全反腐敗工作長效機制,按照上級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對開展廉政風險評估預警防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及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方針,以思想教育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重點,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管理,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把十七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的要求落到實處。
二、工作目標
按照突出重點、扎實推進、務求實效的總體要求,以強化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為主線,以規范健全完善依法、及時、公平、公正的辦事程序、規章制度為重點,逐步建立起教育在先、制度制約、監督及時的廉政風險防范管理長效機制。
按照縣紀委、監察局《關于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建設工作的實施方案》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預防腐敗體系年工作規劃》,全面推進縣民政局行政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建設工作,更加有效地對我局行政權力運行全程監控管理,提高預防腐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貫徹“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的要求,以有效控制、及時化解廉政風險、預防腐敗問題發生和促進權力規范運行為目標,進一步強化對各科(室)、下屬各單位和重要工作崗位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和制約,切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為促進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廉政風險的等級劃分。廉政風險依風險對象分為單位廉政風險、科(室)廉政風險、崗位廉政風險三類。每一類分別依風險性質、危害程度、發生頻率劃分三個等級,一級表示廉政風險較大,二級次之,三級較小。在負責落實執法執紀、行政許可、項目建設、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物資采購等重要行政權力過程中,將容易發生腐敗問題,發生問題的危害大、頻率高的科(室)和崗位,分別定為一級科(室)和崗位廉政風險;將比較容易發生腐敗問題,發生問題的危害程度比較大、頻率比較高的科(室)和崗位,分別定為二級科(室)和崗位廉政風險;將一般不易直接產生腐敗問題,即使出現危害也不大的科(室)和崗位,分別定為三級科(室)和崗位廉政風險。
(二)開展廉政風險評估。針對本單位、科室和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腐敗問題的潛在危險及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對策,實施分類管理。具體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本文作者:邱華贊作者單位:廈門海事局
廈門港是海峽兩岸海上直航運輸的重要港口,自2008年起,大量砂石從廈門港起運到臺灣、澎湖和金門等港口。ECFA生效后,對臺砂石運輸更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但是,由于低附加值等原因,許多在國外注冊的達到強制報廢船齡的老舊海船(國內標準)也參與了兩岸間的砂石運輸,這些船舶給兩岸間的砂石運輸帶來嚴重威脅。
一、開展對臺砂石運輸船分級管理的必要性
(一)對臺砂石運輸船舶現狀
廈門港對臺砂石運輸的主要作業區在東渡港區,2011年東渡港區對臺砂石運輸1454艘次(含進出),其中廈門至金門航線822艘次(含進出),廈門至臺灣本鳥航線632艘次(含進出)。參與船舶共25艘,其中,中國籍船舶11艘(含大陸、臺灣和香港),外國籍船舶14艘;廈門至金門航線的砂石運輸船7艘,廈門至臺灣本島航線的18艘。至2011年底,這些對臺砂石運輸船船齡超過18年的有22艘,超過26年的20艘,超過33年的11艘,船齡最大為1969年安放龍骨的巴拿馬籍散貨船“大嘉”輪,已有42年的船齡了。因此,廈門港對臺砂石運輸具有船舶老齡化、航行航次多、航行條件差別大和監管壓力大等特點。
(二)監督管理情況分析
內容摘要:7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對銀行的監管都由合規性監管轉向了風險性監管。本文在研究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參照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對我國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了具體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