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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務管理個體稅收管理發票管理以票管稅
[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戶稅款的減少,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業務招待費的范圍;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的確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舉證責任;業務招待費的會計核算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形式多種多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計算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的營業收入額為納稅人當年的全部收入減去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等,具體資料請見:
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所得稅(包括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稅負。由于業務招待費并無定數,有的納稅人發生的數額較大,有的納稅人發生的數額較小,而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當就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如果按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實行據實稅前扣除,對業務招待費發生多的,相應就少繳多達招待費的33%的所得稅。由此造成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的顯失公平;二是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業務招待費相對于納稅人,是實實在在的費用支出,其發生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所以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超出一定比例的業務招待費作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其實質也就是相當于對納稅人超過一定比例的招待費從稅后利潤中支付。
一、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形式多種多樣,特別是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豐富,招待形式也出現多樣化,如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活動等。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屬業務招待費的范疇?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收制度上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例如財政部在《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中對業務招待費的開支范圍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當然這對企業并不適用,并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作為“其他扣除項目”,而并未作為“招待費”處理。雖然在稅收政策中并未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作出更多的解釋,但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香煙、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產生的費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論,如: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絡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二、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的確定
一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是按納稅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一定比例內的允許稅前扣除。“全年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之規定,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均為企業生產、經營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僅就銷售收入來說并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但營業收入應指經營業務收入,其內涵顯然應該大于銷售收入,應包括從事各類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并且根據1998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的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其其他業務收入具體包括:銷售材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技術轉讓收入(不含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收入、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入和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收入。所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退回和折扣、折讓的收入額。對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或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作為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數。
這次會議的規格高、規模大、內容多,在全省國稅征管史上是空前的。特別是一些縣(市、區)局長認為,通過這次會議,進一步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明確了任務,增強了信心;同時,也感到壓力很大。會期是短暫的,貫徹落實好這次會議精神,開創**國稅征管工作新局面的任務,光榮而艱巨。下面,我就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等問題講三點意見。
一、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必須強化執行力
強化執行力是確保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到位的關鍵。執行力是管理的核心環節,只有強有力的執行,才能確保決策目標實現。執行力是創新的動力,只有執行才有創新的基礎和前提。執行力已成為當前影響征管質量效率的關鍵問題,有章不循,有規不行,有文不辦的現象在有的地方較為突出,提高執行力應當引起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必須強化執行力,才能保證會議精神的全面貫徹落實。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重點是認真學習領會好崇明局長的主題報告,也就是要以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為抓手,全面貫徹落實會議部署的各項工作。要用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的進程和成果檢驗各單位的執行力。
分類構建征管格局必須強調規范、統一。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試點已取得成功,方向已經明確,必須按照省局的統一規范要求全面實施,大力推進。但是,當前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理解不準確。有部分單位和領導把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簡單理解為就是規范機構名稱或“洗臉工程”,有的把分類構建格局認為僅是撤并機構,有的單位雖然上報了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方案,也只是一個機構設置方案。二是一些地方行動不夠積極。省局在[20**]04號通知要求:各市、州局應在省局分類構建稅收征管工作格局的規劃設計框架內,實事求是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經省局批準后執行。個別條件不具備的,可暫緩實施。但仍有部分單位還沒有認真研究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問題,有的還在觀望等待,有的有畏難情緒。
分類構建征管工作格局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因地制宜”和“積極穩妥”的原則。“因地制宜”是要在省局的總體架構下去細化,去充實,去完善,去發展,而不是自行其事,各搞一套;“積極穩妥”是要堅持改革方向,積極推行,但在方法和措施上要“穩妥”。而不能表面贊同,實際上按兵不動。絕不能以“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作為不執行上級規定的借口、推卸責任的理由。
為此,希望各單位一定準確把握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內容和要求,堅定信心,加快進程,全面實施。還沒有實施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單位,要組織人力,抓緊時間搞好調查研究,制定上報實施方案。已經實施了分類構建征管格局的單位要按照規范、精細、科學的要求,在建立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上下功夫,在鞏固、完善上下功夫,并創造更多的經驗,為其他全面實施分類構建征管格局提供有益的借鑒。我們一定要按照崇明局長的要求,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此項工作。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稅收籌劃的理論假設;稅收籌劃的實務解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經濟人”假設、納稅理性假設、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選擇、企業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加強會計核算的稅收籌劃,降低稅收負擔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稅收籌劃實務解析問題與發展方向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稅收籌劃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并付諸行動。由于中國對企業稅收籌劃實務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稅收籌劃的研究在中國尚屬一個新課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筆者就此進行探討。
稅收籌劃(TaxPlanning)也稱納稅籌劃,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針對納稅人自身的特點,規劃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既要依法納稅,又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解除稅負或推遲納稅,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一般來說來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策劃,充分利用稅法中關于某些臨界點的規定,轉讓定價法,優劣比較法,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籌劃,適時節稅法。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要進行稅收籌劃,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夠的,它還需要借助一定的條件,運用相應的方法才能得以實現。
1稅收籌劃的理論假設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法律
論文摘要: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伴隨電子商務發展而來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問題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對于是否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及如何對其征稅等問題,歐美等一些國家已出臺了部分專門的法規。而對于經濟迅速發展的中國而言,電子商務稅收管理也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國內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已試圖或正在努力開拓國際市場,而部分國外電子商務企業也已進入國內市場。如何正確、合理地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其國際化是我國政府亟需解決的問題。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話題。歐美發達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早已有所行動,而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做出了嘗試。美國國會于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提供的網格接入服務暫不征銷售稅或使用稅;對在網上銷售而網下無等同物的商品與服務,如數字化產品及勞務,暫不征稅。此外,美國還力推將因特網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經由網絡進行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或是在美國內部的跨州交易,均應一律免稅。歐盟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沒有美國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印度則于1999年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針對當前各國逐步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制度這一現象,已經參與全球經濟運作的中國也應考慮制定有利于我國經濟和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以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及電子商務法規能跟上其它國家的發展步伐。國家也已意識到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勢在必行的。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而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2007年6月25日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也指出,相關部門需研究制定包括網上交易稅收征管在內的多方面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本文試圖對中國當前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收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中國現行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
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一審判決,被告張黎因偷逃稅款,被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這個簡單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引起了全社會對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特別是稅收法規的關注及思考。雖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處于比較模糊的狀態,也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法。但如果參照傳統的稅法,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并非無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種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來考察當前的稅收征管辦法。
(一)電子商務企業賣家